2.在行為性質上,偷稅是壹種公然違反稅法並與之對抗的行為。
偷稅的主要手段是納稅人有意識地謊報、隱瞞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以達到少繳稅款或不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
但是,有時會出現納稅人少繳稅款的情況。這種情況本來叫偷稅漏稅。
由於主觀故意和非故意難以作出法律判斷,我國現行稅法中不再使用這壹法律術語。
也就是說,雖然納稅人未必故意不納稅,但只要發生了後果,就是法律不允許的,也是違法的。
另壹方面,稅務規劃尊重稅法。它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運用法律規定,結合納稅人的具體操作,選擇最有利的稅收方案。當然也包括利用稅法的缺陷或漏洞來降低稅負的活動。
稅收籌劃行為的性質是合法的,至少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3.從法律後果來說,偷稅漏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因此,壹旦被相關稅務機關查實,納稅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受到制裁。
世界各國稅法對隱瞞稅務事實偷稅漏稅都有處罰。
但是,稅收籌劃是通過某種法律形式來承擔盡可能少的稅收負擔,其經濟行為對法律條文的要求在形式和事實上是壹致的,這是世界各國政府普遍默許和保護的。
如果稅收籌劃嚴重影響政府財政收入,唯壹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修改和完善相關稅收法規,堵塞可能被納稅人利用的漏洞。
4.就對稅法的影響而言,逃稅是公然違反稅法,利用虛假申報減少納稅。因此,偷稅漏稅是納稅人藐視稅法的行為,偷稅漏稅的成功與否與稅法的科學性關系不大。
要防止偷稅漏稅,就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法。
稅收籌劃的成功需要納稅人熟悉稅法的規定,充分理解稅法的精神,同時還要掌握必要的籌劃技巧,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如果稅收籌劃在壹定程度上利用了稅法的缺陷,就會從另壹個方面促進稅法的不斷完善和科學。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或缺陷,對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精心安排,以達到最小稅負的經濟行為。
比如,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企業所得稅負擔較重,於是很多公司通過“避稅天堂”避稅,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到“避稅天堂”公司的賬戶上,從而大大降低了美國總公司的賬面利潤,減少了稅收。
這當然損害了美國的金融利益,但在當時沒有反避稅法的情況下,政府不得不默許。
再比如,我國壹些企業為了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兩免兩減”的稅收優惠,只以自己的名義邀請國外客商成立所謂的中外合資企業,而沒有他們的投資。
這違背了稅收的立法精神和本意,也不符合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
雖然不受“反避稅”以外的法律條款約束,但不受法律保護。
但在國際上,關於“避稅”合法性的爭論已經持續了幾十年。
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避稅被認為是“合法的”。
逃稅者經常引用美國法官漢德在1947壹案中的壹句名言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韓德說:“納稅人不必承擔法律規定之外的國家稅收。
稅收是強制性的,不是自願捐款。
以道德的名義要求納稅,純屬空談。"
但隨著避稅範圍的擴大和對各國財政收入影響的加大,美國、前聯邦德國等國家逐漸以立法的形式否定了避稅的合法色彩。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政府在稅法中加入了反避稅條款。
20世紀80年代末,避稅的新定義是“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的人為安排,利用稅法中的漏洞、懸案和缺陷,逃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稅收詞典)。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避稅已經不再是壹種中立的行為,而是壹種被法律條文或立法精神所反對或至少不支持的行為。
1994形成的我國稅法也被稅務專業人士稱為反避稅條款。
因為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和缺陷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減稅,我國對避稅沒有法律責任,但也采取了可以強制納稅人調整、要求納稅人補稅的反避稅措施。
比如,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後的價格計算納稅。
這些條款就是稅務專業人士所說的反避稅條款。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和不成熟,打“擦邊球”,鉆稅法的空子,通過對其經濟行為的巧妙安排,謀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
稅收籌劃是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和政府的稅收立法意圖,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為了節稅而對投資、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的預先安排。
避稅雖然形式上合法,但其內容與稅法的立法意圖相違背;稅收籌劃從形式到內容都是完全合法的,體現了國家稅收政策的意圖,受到稅法的保護和鼓勵。
需要指出的是,避稅和稅收籌劃在理論上是不同的,看起來也是清晰的。
然而,在稅收籌劃的具體實施中,存在著政府不希望看到的所謂“不違法”行為。
行為人堅持法律只承認事實,不承認應當;人是“經濟人”,出發點是利己,但不能強求納稅人動機的“利他”。
作為不同利益的代表,稅務征收機構、會計師和企業稅務顧問在許多涉稅問題上的觀點往往不盡相同。
稅務部門認為這是“避稅”,但會計師和公司稅務顧問可以找到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