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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中國刑法儒家化?

妳在寫論文嗎?以下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儒家思想誕生於先秦的春秋戰國時期。它是中華文明和智慧的明珠,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也是維護封建帝制的理論基礎。隨著百家爭鳴的出現,儒家和法家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經歷了相互對立、鬥爭和融合,最終形成了儒家點綴政治、法家支持政治的治理模式。這些意識形態領域的動態相應地影響著現實法律政策的演變和改革。在此,我們將探討這壹法律變革的淵源——漢代刑法儒學化,進壹步分析本省所蘊含的深刻歷史原因,把握其發生發展過程,更深層次地理解其歷史意義。壹、引禮入法與儒家思想(1)引禮入法。1.禮法儒家從根本上否認社會是統壹的,認為人有智、愚、德,社會就應該有分工。“君子努力,小人努力”01就是這樣的情況。社會也要有貴賤之分;在家庭中,親密度、尊重度、輩分都應該有相應的差異。每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和行為是由官階和等級決定的,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行為是由官階、輩分和親疏決定的。兩種差異是維持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禮”是維持這種社會差異的工具。“禮,父子之誼;妳之所以高貴,不配,是因為妳沒有。”法家不否認也不反對貴賤尊卑親疏的區別,但認為這些區別與治國無關,無關緊要,甚至會妨礙治國。他們註重法律和政治秩序的維護,認為壹個國家之所以治理,賞罰完全取決於壹個客觀的、絕對的標準,不能因人而異。“聖人為國,有賞有罰有教”[1]。總之,儒家註重的是尊卑貴賤、尊卑親疏等等級差異,所以不免要受到不同的、繁瑣的、個體的、個人的行為規範的支配;法家想用統壹簡單的法律來約束全國人民,重在統壹,所以主張法治,反對分禮。2.道德與刑罰儒家思想需要壹種維護社會秩序和禮儀的工具,讓每個人都能在不違反紀律的情況下接受禮儀。同時,他們認為無論人是善是惡,都可以被道德教育的力量所影響。使人無惡而感善恥,最徹底、最根本、最積極的方式是道德德性的作用,“恥而尊嚴”是法律永遠做不到的。法家則站在與儒家相反的立場,否認社會可以靠道德教化來維持,更不可能靠壹兩個人的力量來轉移社會風氣。反對沒有法治來管人,人保政治忘政治的方式。他們往往以規則擬定法律,認為主觀判斷不同,法家主要註重刑罰的作用。3.禮入法儒家把“禮”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準則,法家把“法”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行為準則。儒家和法家的對抗已經如上所述。但兩者並非不可調和,事實也並非如此。隨著社會各種思想的發展進步,兩者相互融合,產生了“以禮入法”的局面。主要原因有:學術派別從復雜到簡單刻意趨同,各種思想也在學術上相互融合吸收;從制度設計上看,儒法之爭也失去了意義;秀才在考中為官後,不由自主地懂了法,也能逐漸消除兩者的差異。這些社會趨勢加強了這種“引禮為法”的深化。(2)法律的儒家化所謂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將儒家思想的精神註入到法律法規中,使封建法律具有道德立法的性質,即在立法、法律註釋和司法實踐中以儒家思想作為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總的來說,儒家思想以“引經入獄”、“引禮入法”的方式貫徹於立法和守法的整個實施過程中,使儒家思想成為各個法律部門的基礎,獲得法律效力和權威。表面上看是對明朝的懲罰,實質上是壹個如何把禮儀的本質和能力寫入法律的問題,換句話說就是如何把統壹的法律變成分化的法律[2]。二、漢代儒家刑法的背景(1)漢代儒家刑法的社會背景。公元前207年,農民起義推翻了殘暴的秦朝的統治,經過幾年的楚漢戰爭,劉邦得以統壹天下,建立了漢朝,史稱西漢。王朝初期,面對經濟蕭條、國庫空虛、流民濟貧的局面,如何擺脫困境,恢復經濟完善制度,建立穩定的國家成為首要問題。漢朝的執政選擇重在重建社會生產力,同時秦簡也不遠,“患難時作畫,死時笑天下”的慘痛教訓[3]使得漢初的統治者經過70年的社會恢復、生產力發展和社會財富積累,選擇了“無為而治”。這些也導致了壹些違法現象,如地方豪強對法律的縱容,宗族貴族吞並土地、抑制擴張的政治欲望,王侯將相的自重,地方勢力對中央構成威脅的危險等。然而這些都不是“無為”所能承受的,壹種新的理論思想呼之欲出。如果僅僅依靠法家的思想,考慮到秦朝滅亡的悲慘教訓不能重演,統治者需要壹種介於儒法之間的手段來維持統治。所以漢武帝提出了“匹夫之勇”四個字。董仲舒在《春秋》大壹統思想的基礎上,經過縝密的闡釋,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策略,並要求“德育為輔,刑罰為輔”。這壹理論被漢武帝采納。先秦儒學在秦短暫沈寂後,被漢代思想家選擇並賦予新的內容,重新登上歷史舞臺。西漢末年,社會矛盾尖銳,外戚王莽篡位,建立了“新”王朝。但其殘暴統治僅持續了17年,於公元24年被推翻。政權被劉秀奪取,史稱東漢。東漢的法律基本沿襲了罕見的舊法。新統治者壹開始是以西漢末年農民起義的力量為基礎的。他曾“救刑法”,解王莽時期之謎,輕漢法,緩和階級矛盾,多次頒布詔令,解放和禁止殘害奴婢,廢除可可法。經過幾代人的變化,法律的儒家化進壹步深化。(二)漢代儒家刑法的思想背景漢朝建立初期,統治者實行學黃老無為而治的思想,具有清靜無為、還民以安息、約束法規的精神特征。在他的理論指導下,統治者制定了“休養生息”、“順民意而不擾”的政策。但與秦朝相比,漢代的黃老研究仍有新的特點。它吸收了儒家思想,推崇“仁義之禮”,使其上升到道法並重的地位,復興了被忽視和排斥的儒家思想,為西漢中期“以儒為本”的政治法律思想鋪平了道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物質財富的積累,西漢中期出現了復雜的社會矛盾。漢武帝很重視董仲舒,提倡“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適應統治的需要。這壹時期以儒家思想為主,法律思想為輔,他將儒家思想與陰陽思想相結合,使之玄學化。在解釋“德”與“刑”的關系時,認為“德”為陽,“刑”為陰,二者的關系是“施刑者,德之助,陰之助,陽之助”。先用道德禮進行教育,教育無效,再輔之以懲罰,道德與懲罰相結合。同時,他將儒家的“五常”:仁、義、禮、智、信與法家的“三綱”結合起來,更系統地將“三綱”解釋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把儒家的家庭倫理和理想的社會形態納入統治思想的範疇,就會合法地影響漢法,進而使儒家思想合法化、制度化。東漢基本沿襲了西漢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同時相應地延伸和深化了壹些內容,可以看作是漢代儒家刑法的總結階段。《白虎依桐》概括了政法思想體系的核心——三綱六紀,即“三綱是什麽?”指君主、父子、夫婦;六年史指父、兄弟、族人、叔伯、師友”[4];”“什麽是紀律?大綱、證據、紀律和理由。大的是關鍵環節,小的是紀律。如此上下收拾,整齊人道”[5]。另壹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東漢儒生主動介入法的研究,法與句盛行,經學與法的關系密切。法律法規在東漢時期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學習內容。這樣的思想和行為進壹步強化了儒家思想。第三,漢代儒家刑法的歷史進程;漢代刑法儒家化始於漢武帝時期,這是中國歷史上儒家思想成為主導意識形態的開端,開啟了壹場幾乎貫穿整個封建社會的法律改革潮流。但就漢代而言,儒學化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西漢中後期和東漢兩個階段。與西漢中後期的成就相比,二者更為輝煌。東漢雖然沒有更多突破性的進展,但總結性的理論整合和對法律的闡釋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啟蒙作用。(1)西漢中後期儒家刑法1,董仲舒提出西漢“天人感應,德主刑輔”的學說,被漢武帝接受。他的思想深刻地影響了治國立法的決策,指引了法律的大方向,引導法律制度進壹步完成了儒法轉換,這在刑事立法上表現得很明顯:(1)“天人感應”論把君權。所以皇權的至高無上和權威不容侵犯。否則,刑法將給予最嚴厲的制裁。任何侵害天皇人身安全和皇權統治的行為,都表現為重罪。危害中央集權制犯罪的主要規範有:黨籍、附利益、違法、擅入、越界、漏省漢。危害君主專制的罪行主要有:欺軟怕硬、欺軟怕硬、假不理、批評聖旨滅前朝皇帝、抱怨讒言政治、左傾化、廢聖旨。危害皇帝尊嚴和黃帝安全的罪有:不敬,不敬,進宮門。危害封建統治罪包括:抗命、群酒、先躲、大吃大喝、見什麽知什麽,等等。(2)除了這些神化的皇權之外,道德和法律的規定還表現為禮法的融合,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整個社會的行為規範和價值取向:西漢刑法對年齡的劃分和犯罪主體的規定是不同的。年齡分為三個階段,即童年、成年和老年,並給予不同的禮遇。只有未步入老年的成年人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針對不同主體,規定了老幼病殘救助制度:老年人分為80以上和70以上兩種救助制度,未成年弱者分為七周歲以下、八周歲以下和十周歲以下三種不同救助標準。這些規定是儒家理想化社會狀態的法律價值觀的體現。先吻對方隱藏[7]原則。這個道理最早見於“父為子,子為父,直在其中。”具體來說,三代血親、夫妻之間可以互相隱瞞犯罪行為,但謀反、造反除外,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儒家的家族、宗族、倫理觀念在這裏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明確的表達,個人與家庭之間的倫理關系直接演變為國家社會管理職能的法律手段。先自訴是原定罪中的壹種情況[8]。原判定罪是指在定罪量刑過程中,不僅根據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更註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動機,根據其善惡來認定犯罪與否,根據刑法的輕重來認定。在漢代法律中,自責與懲罰首先具有儒家強調自省、自糾的成分,體現了儒家參與立法所導致的法律價值取向,即教育目的論而非懲罰目的論。[9]貴族官員應該首先問他們是否有罪的規定。在漢代,皇子及其子女和俸祿在300噸以上的官員享有有罪先罰的特權,所有案件壹般都減刑或免刑。這也是基於儒家分為“君以禮待臣,臣以忠待君”的理論,是君臣原則的賞罰制度和儒生社會等級制度的法律表現。在立法技術上,也有區分“立意”與“非立意”的規定[10],其根源在於儒家註重的心性之別。在罪犯名字的設計上,是以儒家的“三綱五常”理論為基礎的。(2)正義之治是漢代中後期立法中儒家思想的另壹顯著特征。在懲罰的過程中,選擇秋冬處決和正義。這是董仲舒理學吸收陰陽學說的法律表現。他把人類的喜、怒、哀、樂與自然界的春夏秋冬結合起來,把人類四肢的不動與季節的規律相比較,最後做出了懲罰和德比陰陽。陰始於秋,陽始於春,秋冬執行力不言而喻。這種秋冬季行刑理論不僅體現在理論上,而且在事實上制度化、法律化,成為指導司法制度的規範,這也是後世“秋審”的最早起源。(3)春秋判詞[11]又稱“正義判詞”。隨著儒家思想對法律的滲透,西漢中期出現了壹種以儒家經典為指導的審判模式,稱為春秋審判,即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以儒家經典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這壹理論的形成與漢武帝時期有關,受此影響,法律判決也受到傳統主流禮儀和文化精神的影響,儒家思想的痕跡進壹步加深。(二)東漢刑法的儒家化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東漢的刑事司法大多沿襲了西漢的法律制度。所以和西漢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其特點也很明顯。總結式的編排和承上啟下的作用也值得肯定。這些東漢延續已久的儒家化過程,都是上壹代改進和深化的效果。主要表現如下:1。經典的“白虎依桐”的提法。漢武帝開國第四年,在洛陽龔蓓白虎關召開會議。當時所有知名的儒家都到場了。會上討論了五經等儒家經典的解釋和運用,結論由班固整理。這本書參考了社會制度、風土人情,用近乎法典化的語言統壹了思想,提煉了儒家經典的結論,規範了人們的思想和行為,闡述了核心的“三綱”“六紀”[12]。這些表明儒家立法思想在東漢得到了進壹步的鞏固和加強。2.法律和判決的普遍性。東漢刑法儒學化的另壹個顯著特征是漢儒積極參與法律學研究,章句學盛行,經學與法理學關系密切。這種現象的出現,導致了私註釋的增多。然而,這些註釋大多是博學的儒家弟子。從西漢的《張度錄》到東漢的蔚為壯觀,主要有叔孫玄、郭陵卿、李征等十余篇儒家篇章和句子。如果這些民註法律符合當時統治者的要求和規定,就可以被官員采用來判案,具有很強的法律使用價值。這些微觀現象的出現,說明東漢的法律儒學從立法理念到法律規定再到法律條文的解釋都有了進壹步的深化。儒家思想從宏觀到微觀,從抽象到具體,從理論到實踐得到了升華,也為漢代做了總結,為後世的完善做了鋪墊。第三,漢代儒家刑法的歷史意義。漢代儒家刑法是中國封建社會儒家刑法的開端。此後歷代都用禮法。在幾千年後的封建社會裏,雖然有輕重緩急之分,但“三綱五常”的做法始終無壹例外地照搬自行為準則的核心,“引禮入法”壹直沒有改變。這些足以看出漢代儒家刑法的深遠影響。漢代儒家刑法為中國古代漫長的封建社會找到了思想政治基礎,維護了中國封建制度的完善,進壹步引導了社會制度的進步,給人以深入人心的永久行為準則。無論是“三綱五常”,還是“陰陽天道”,都經歷了幾代,歷久彌新。這些確立了中國化的法律指導思想,也為法律確定了壹些基本原則。再加上“春秋定獄”和“引禮入法”的過程,儒家的基本政治法律思想已經融入法律之中,形成了具有儒家民族精神的法律觀念。這些思想中的儒學化過程也促成了漢代及後世司法隊伍的儒學化,有利於提高封建官吏的道德素養,在壹定程度上維護社會的秩序,促進古代法學的進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階級矛盾的激化,在壹定程度上制造封建事件,實現封建統治的發展和完善[13]。但在看到這些優點的同時,也要知道背後的階級屬性問題。漢代刑法儒家在法律上肯定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帶有強烈的階級歧視,也在壹定程度上肯定了人剝削的合法化。歸根結底,它是為獲得政治權力的強大統治者服務的,這是漢法儒學的精髓。只有認清這些,我們才能更全面地分析和把握這壹儒學思潮的歷史意義,才能更準確地評價其歷史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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