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要建設成為設施完善、技術先進、環境優良、勞動關系和諧、服務功能全面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特色經濟園區,充分發揮其窗口、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第四條自治區支持開發區在土地、財政、稅收、金融、投資、外貿、科技創新和管理體制等方面先行先試。第五條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其在開發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的開發區領導小組領導和協調開發區的重大事項。開發區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對開發區業務進行具體指導和協調。第七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拉薩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拉薩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拉薩市人民政府的授權,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綜合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職能。第八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和開發區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查、審批;
(四)統壹管理和開發開發區的土地;
(五)統壹規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六)協調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行政機關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
(八)協調和促進開發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九)調解勞動爭議,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引導開發區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優先為開發區被征地農民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十壹)負責開發區的法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十二)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拉薩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依法管理開發區的有關行政事務。第十條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在開發區設立投資公司,負責開發區的開發和經營活動。第十壹條有關單位和部門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報有關上級部門批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能,自覺接受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在開發區設立業務窗口,辦理相關業務。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為設立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者業務窗口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和高效優質服務。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拉薩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加強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第三章投資與管理第十三條開發區可以“壹區多園”的形式建設,實行開放式經營、封閉式管理。第十四條鼓勵在開發區設立下列項目:
(壹)藏醫藥、民族手工藝品、農畜產品深加工等特色優勢項目;
(二)進出口產品生產加工業;
(三)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的研究、開發和利用;
(四)高新技術開發項目和環保產業項目;
(五)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
(六)商貿、物流、金融、信息、旅遊、文化等第三產業;
(七)承接沿海高新技術產業和R&D中心轉移。第十五條禁止在開發區設立下列項目:
(壹)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的項目;
(2)高能耗、高汙染、高資源消耗項目;
(三)汙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自治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
(四)國家和自治區禁止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