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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律師咨詢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談判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自願的。也就是雙方願意協商,達成壹致。任何壹方,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不允許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2.合法。雙方達成的協議必須合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清、範圍不清、土地邊界未標註而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經協商,雙方應簽訂權屬界線協議書。爭議雙方應當提交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當向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時要做到以下幾點:1。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2.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耐心勸說,講清利益所在。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又要有原則性,還要有靈活性。4.爭取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協議,應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由雙方蓋章。調解書壹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履行法律的依據。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拒絕接受調解,或者調解成立後在調解協議送達前反悔的,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調解的時候不能有自己的感覺,不調整就做不了決定,長時間做不了決定。調解時間越長,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帶來的麻煩和被動就越多。當行政調解失敗時,要及時進入處理階段。人民政府辦理人民政府的辦理,叫行政辦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壹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糾紛。爭議的範圍小,數量少,情節不太復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群眾,此類糾紛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但如果情況復雜,權屬爭議影響較大,處理後會涉及登記發證。因為鄉鎮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該由縣人民政府處理。但是,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驗收工作。行政處理是仲裁的壹種形式,可以參照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首先認真審查爭議雙方提交的申請、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調查事實,核實證據,查閱有關史料和原始憑證,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或者現場勘查。爭議的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後,依據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決定。解決後,應當制作土地爭議解決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2.申請理由、爭議事實和要求。3.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4.處理結果。5.針對處理等的補救措施。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土地糾紛時,應當註意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發現下列問題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表後7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1。申請人與爭議土地沒有直接利益關系。2.申請的具體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3.沒有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依據。4 .不作為糾紛受理的行政區域界線糾紛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如果受理機關發現上述問題仍進入處理程序,將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尷尬境地。具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盡快回避。當事人對土地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在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訴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國家適用法律保護。訴訟作為處理土地糾紛的壹種方式,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土地糾紛的民事訴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侵權,如果沒有嚴重的人身事故,沒有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就是民事訴訟。這類民事訴訟案件雖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但這種行為是在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下進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是調解人,不是訴訟參與人或相關人,所以不參與訴訟。訴訟當事人仍然是原糾紛的雙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此類案件進行行政處理的目的是為了更快更好地解決土地糾紛,減少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息事端。土地糾紛的行政訴訟。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不服處理的壹方為原告,人民政府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不動產案件的通知》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對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或者不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對不動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行政庭應當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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