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壹,刑法關於安全生產犯罪罪名和刑罰的規定
⑴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都是犯罪。
2.犯罪特征
首先是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則不構成犯罪。二是實施違法行為。罪犯的行為必須違反刑法。不觸犯刑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三是實施故意或過失行為。如果行為缺乏主觀故意或過失,則不能認定為犯罪。第四,實施的行為要受到懲罰。只有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刑事處罰的程度時,才能進行處罰。在大多數情況下,懲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因此受懲罰也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數行為因刑法規定的某種原因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仍然是犯罪。犯罪和違法行為是有區別的,不能混為壹談。
3.懲罰
刑罰,是指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些權益的壹種強制處罰。刑罰只適用於犯有刑法所禁止的行為的犯罪分子。在我國,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嚴格依法適用,目的是打擊抗拒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人,懲罰和改造罪犯,以維護社會主義秩序,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4.犯罪構成
犯罪的構成也稱為犯罪的要件。加入集合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某壹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滿足的條件。每種犯罪行為都有其特定的犯罪要素。所有犯罪必須具備同壹犯罪的四個要件:壹是犯罪客體,即受刑法侵害和保護的社會關系。每壹種犯罪都有其特殊的對象。比如,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犯罪主體,即因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而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人。這裏所說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但根據我國刑法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定,安全生產相關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是自然人。第三,犯罪的客觀要件,即刑法認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和以行為為中心的其他客觀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犯罪結果與犯罪客觀要件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第四,犯罪的主觀要件,即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必須具有侵害的故意或過失。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件,才能構成犯罪。犯罪構成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和界限,也是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
5.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根據刑法規定,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這個後果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是刑事責任的基礎。從主觀上講,凡達到壹定年齡,按照法律規定精神正常的人,故意或者過失犯罪,法律規定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客觀上講,如果壹個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對社會具有危害性,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有些行為表面上具有犯罪的要件,實際上並沒有危害社會,不承擔刑事責任。如不負責任的人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實施對社會有益的行為等。
(二)生產安全犯罪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予以處罰的壹種法律責任。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為了懲治嚴重的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中有11的規定,也就是說違反其中任何壹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對生產安全犯罪的規定主要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文件罪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執法主體是法定審判機關,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最終的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