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圖書館分類法。:F321文件識別碼:A貨號:1672-3791(2012)05(b)-0136-021我國土地整理的運行機制。
1.1?組織機制
土地整理是壹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有些土地整理項目甚至可能跨鄉鎮甚至縣,必然涉及國家、集體、農民等方方面面。在組織上,需要政府的統壹領導,各部門的共同努力。然而,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不能完全保證這壹點。因此,要保證土地整理的順利開展,各級政府有必要明確政府部門在土地整理中的職責,使參與土地整理的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分工明確。壹些地方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湖北省成立了高產農田建設領導小組,明確高產農田建設是各級政府的基本事務,政府主要領導是高產農田建設第壹責任人,對本地區高產農田建設負總責。土地、農業、水利、財政等高產農田建設相關部門應做好協調工作。在高產農田建設規劃和項目規劃設計方面,各相關部門要相互溝通,集體討論。
1.2?輸入機制
土地整理涉及面廣,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資金的有效註入是土地整理的關鍵。在發達國家,尤其是土地整理已經規範化、制度化的國家,土地整理的投入主體壹般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組成。比如德國,聯邦政府出資48%,地方政府出資32%,土地所有者出資20%。由此可見,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大部分由政府承擔,而不是以土地所有者作為土地整理資金籌集的主要對象,這是值得借鑒和思考的。鑒於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目前土地整理的投入主要來自國家和省級政府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1.3?利益分享機制
土地整理意義深遠,效益長遠。要想讓農民自覺投身於土地整理,關鍵是要讓農民從土地整理中受益。所以利益分享機制要適當向農民傾斜。至於地方政府,為了調動其土地整理的積極性,國家實行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換機制。這是壹個很好的機制,但仍需進壹步落實。此外,土地整理後,小塊土地合並成大塊土地,如何分配整理區域內的土地權利,是壹個值得思考和探討的問題。因此,要用土地整理促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用創新的土地產權制度促進土地整理的發展,使二者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更好地服務於農村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2.當前我國土地整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土地整理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1)土地整理項目規劃不到位。壹是土地整理項目的規劃人員沒有深入實地工作,缺乏對項目區自然、經濟、社會、環境條件的全面了解。抄襲現象嚴重,勘測測量的深度和精度不夠。重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忽視縣級論證,參與論證的代表不全面,特別是當地鄉鎮技術人員和村民代表意見不夠,論證是為了程序。二是項目預算準確性不高,設定畝均標準,人為增減投資。三是縣級國土部門技術人員參與不夠,多限於收集信息和指導作用。因此,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大部分項目的規劃設計都發生了變化,有的項目變化較大,有的項目進行了重新設計。
(2)土地整理程序不規範。土地整理隨意性大,沒有規範的土地整理程序,缺乏對土地整理區域的基礎調查、系統分析、效益論證和項目評估。完成工作後,沒有及時進行地籍測量和地籍變更圖的重繪。相比國外,如日本,土地整理工作有壹套嚴格的質量監督體系,所有的工序和施工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測、檢查和驗收。比如土地平整工程,從施工前測量到表土剝離、土壤攪拌、回填等。,必須經過4 ~ 5次的測試和檢驗。矩形溝槽由制造商生產。
(3)土地整理實施管理不嚴謹。壹方面,規劃施工圖設計審查不嚴格;投標方案審查不嚴格;有些工程監理流於形式。要細化、細化、紮實,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另壹方面,項目後續管理保護缺乏手段,已建成的單體工程損毀、被盜。項目的長效使用機制有待進壹步探索和總結。
2.2?土地整理開發的制約因素分析
筆者認為,上述現象主要是由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律中的壹些制約因素造成的。
(1)產權關系模糊。土地產權調整是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之壹,土地產權變動是土地整理過程中的敏感問題,涉及到田地重組、村莊合並等多項權屬重劃。目前在我國農村,壹方面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但其產權主體不明確,現實生活中很難找到體現所有權的載體。另壹方面,土地轉包到戶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但二者邊界不清,各種權利的核心和主體缺乏法律規範,無法體現市場規律,相互侵害時有發生。要麽以土地所有者的名義集體侵害農民權益;要麽農民把土地當成自己的,不承擔相應的義務,集體利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標之壹是促進高效集約的土地管理,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而在中國,農民的承包是按照平均主義的原則分配的,質量和距離是匹配的,導致耕地過於分散,農民經營過於分散。壹項典型調查顯示,目前我國每個農民平均管理8.35畝耕地,平均分成9.7塊。這種狹隘的土地經營規模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農業機械化無法應用。同時也使得農業活動的“外部效應”更加突出和明顯,即壹戶的農業活動很容易給另壹戶的農業生產帶來有利或不利的影響,從而阻礙土地整理目標的實現。
(2)生產經營方式。目前,農村土地整理涉及的用地主體是農戶。在目前的農村生產關系中,經營組織以家庭為單位,其生產經營方式相對獨立,土地使用也是分割的。根據安徽省肥東縣的調查結果,土地分割承包的田埂系數提高了7% ~ 8%。在土地整理過程中,必須打破這種土地利用模式。如前所述,由於家庭承包制下農民按人口平均分配,這種產權制度雖然運行成本高,效率低,但保證了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如果土地整理導致農民未來土地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農民參與土地整理的積極性就會大大降低,甚至影響其對國家政策的判斷,直至影響土地整理的有序開展。如何在穩定家庭經營的前提下進行制度創新,成為我們進行農村土地整理首先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