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采管理,有效解決煤炭和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促進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6〕47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支持和鼓勵煤炭采礦權人綜合勘查開采煤層氣資源。
(壹)申請煤炭探礦權的投資者應當提交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探實施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設置煤炭探礦權,嚴格審查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實施方案。煤炭探礦權人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許可證後,應當對勘查區塊內的煤炭和煤層氣進行綜合勘查。
(二)煤炭探礦權人在完成勘查工作後,應當提交綜合勘查報告,並按規定程序進行儲量評價(估算)和備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煤炭探礦權人可以直接申請煤炭采礦權:
1.煤炭開采采用露天開采;
2.采用地下開采的,煤層中噸煤瓦斯含量低於國家標準;
3.采用地下開采,煤層噸煤瓦斯含量高於國家標準,但不具備大規模地面抽采和開發利用的條件。
對於上述情況,凡煤層氣資源可綜合回收的,應在煤炭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中綜合考慮,實現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
(三)經勘查,噸煤瓦斯含量高於國家標準的大中型煤礦區,應在小井網抽采煤層氣試驗的基礎上,提交煤與煤層氣綜合勘查報告,並按規定程序進行儲量評價(估算)和備案。具備大規模地面抽采條件的,煤炭探礦權人應當按照“先產氣,後采煤”的原則,對煤炭和煤層氣開發利用進行統壹規劃,依法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煤層氣采礦權,並申請劃定煤炭采礦權開采範圍。
(4)地面抽采後殘留煤層氣降至國家標準以下開采範圍,原煤炭采礦權人可根據煤炭和煤層氣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劃定的開采區域申請煤炭采礦權,按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並申請註銷原煤層氣采礦權。
二、進壹步加強煤層氣礦業權管理
(五)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綜合考慮煤層氣、煤炭資源賦存和煤炭礦業權設置方案,在煤層氣富集區劃定並公布煤層氣具體勘查開采區域。煤層氣勘查開采結束前,不設置煤炭采礦權。
(6)國土資源部主要以招標方式出讓煤層氣探礦權,根據投標企業的資質、業績和勘查實施方案選擇權利人。
(七)煤層氣探礦權人不得以勘查煤層氣為名開采煤炭等礦產資源。在《煤層氣勘探開采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在其區塊內設立新的采礦權,但當事人與煤層氣采礦權人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砂石地表開采除外。
(八)勘查區塊內的煤炭資源由煤層氣探礦權人進行綜合勘查評價,煤層氣資源進行小井網抽采試驗,提交煤層氣和煤炭綜合勘查報告,並按規定程序進行儲量評估(估算)和備案。
(九)具備大規模地面抽采條件的,煤層氣探礦權人應當按照兼顧後續煤炭開采的原則,選擇適宜的生產工藝,合理規劃煤層氣開發利用,依法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煤層氣采礦權。
(十)經論證,不具備大規模地面抽采條件或地面抽采後煤層氣含量降至國家標準以下的,煤層氣礦業權人應及時到國土資源部辦理煤層氣礦業權區塊註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地質資料,提交煤炭投入綜合勘查報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競爭方式依法有償出讓煤層氣抽采區塊的煤炭采礦權。原煤層氣采礦權人可以參加競買,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煤炭采礦權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繳納煤炭采礦權價款,同時還應當對原煤層氣采礦權人投資綜合勘查煤炭給予補償。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煤炭采礦權登記手續。
三、妥善解決煤炭和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
(十壹)新設立的煤炭探礦權、采礦權不得進入國家公布的特定煤層氣勘查開采區域。
(十二)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迅速組織對本轄區內的煤層氣探礦權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於今年7月底前報國土資源部。未達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國土資源部依法減少或者不予延續勘查區塊面積。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取得煤炭、煤層氣探礦權或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依法取得煤炭或者煤層氣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人,應當對勘查區塊內的煤層氣或者煤炭資源進行綜合勘查評價,提交煤層氣和煤炭綜合勘查報告,並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儲量評價(估算)和備案。
2.依法取得煤炭開采許可證的采礦權人,在礦區範圍內以地面排水方式開采煤層氣的,應當依法換發煤層氣開采許可證;對於地下煤層氣回收利用,不再需要單獨申請煤層氣開采許可證,而是要采取切實措施,不斷提高煤層氣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本通知發布前,煤炭和煤層氣企業已與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在同壹區塊內協議勘查開采煤炭和煤層氣的,雙方應嚴格遵守協議,加強合作,實現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的綜合勘查、評價和回收利用。
(15)本通知下發前,煤炭、煤層氣探礦權、采礦權發生重疊且未簽訂協議的,由雙方協商開展合作或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按照“先產氣、後采煤”的原則進行煤炭、煤層氣綜合勘查開采。本通知下發後6個月內,雙方不能簽訂合作協議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勘查開采實際工作量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壹致的,扣除重疊區塊,壹方對已投入被扣除區塊的部分進行補償。調解不成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關於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精神,按照采煤與采氣、采煤壹體化兼顧的原則,支持國家規劃礦區煤炭生產企業綜合勘查開采煤層氣資源。
(十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6個月後,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層氣勘查報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審查(估算)和備案。
(十七)從事煤炭、煤層氣勘查開采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計劃開展工作,履行法定義務,提交勘查開采年度報告;開展地下煤層氣回收利用的,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煤炭開采利用年度報告,煤層氣回收利用情況應當壹並上報,並接受監督檢查。
(十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