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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紅頭文件的查詢方式

法律分析:據此可以向同級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壹般是同級政府辦公室或辦公廳的內設機構,但都有電話)申請查詢。

長期以來,這三種形式的政府出版物主要通過四種流通渠道向社會傳播:通過全國郵政系統向國內外公開征訂、通過部門內部系統自行發行、通過交換文件進行內部限量征訂、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免費征訂。上述情況近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新聞出版署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壹步控制黨政部門報刊傳播和利用職權發行的通知》實施細則後。按照中辦、國辦的精神,所有的公報、政報、公告都是免費的。據統計,我國約有96種政府出版物被停止征訂並免費贈送給社會,其中部分出版物被改為只出版電子網絡版並納入電子政務管轄範圍。根據調查,由於技術或發行問題,大多數政府出版物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但如果讀者有特殊需要查找某些出版物,通過與政府文件管理機構溝通,大部分仍可免費獲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便於公眾知曉。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的場所和設施。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和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壹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答復: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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