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公司法人主要有哪些風險?
(壹)民事責任風險
壹般情況下,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實際控制人虛構出資操縱公司,逃避出資,隱匿、轉移資產,或者未經清算而處分財產的,名義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無論名義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他經營活動出具擔保文件的,仍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實際控制人失蹤或者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名義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風險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指企業或公司)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個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藏匿財產逃避債務。
4.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刑事責任的風險
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如騙取銀行貸款、騙取保險金、非法集資等。雖然名義法定代表人沒有直接參與上述行為,但如果名義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上述犯罪,而沒有制止或者放任實際控制人實施,則名義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可能犯的罪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擾亂公司企業經營秩序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D)自創公司的有限風險
如果名義公司不能完美處理善後事宜,自創公司未來將面臨諸多限制。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承擔個人責任。
(五)強制措施和限制消費的風險。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未繳納稅款時,在特定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等。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從事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凡利用個人財產進行私人消費實施上述行為的,均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事實上,公司實體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於公司的運營。如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違反了任何法律法規,無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都是需要公司作為法人承擔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