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嚴禁”的具體內容是,嚴禁徇私結黨、拉票賄選、買官賣官、跑官要官、個人做主、說情打招呼、違規用人、弄虛作假、幹擾換屆。
壹、“五個務必”的具體內容
1.工作職責必須緊湊。
全面加強黨組織對農村各類組織的領導,縣鄉黨委要切實履行工作責任,確保書記帶頭、全班子施壓,切實做好充分、紮實、妥善的準備工作。
2.要牢固樹立用人導向。
堅持“先定事,後選人,由做變做,由做變做”的原則,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列出村裏發展的大事,引導優秀人員帶頭,接受黨員中人的選拔,實現誰能幹誰就上崗。
3.我們必須規範自己的行為。
引導黨員和選民正確對待換屆選舉,規範自身競選行為,依法有序參加選舉。增強民主意識,珍惜自己的權利,自覺抵制“賄選”等違紀違法行為。
4.要加強宣傳發動。
大力宣傳黨的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發放“壹封信”和播放宣傳片的形式,加強換屆紀律的宣傳,註重抓苗頭,營造嚴明的風氣和積極的氛圍。
5.我們必須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嚴格教育在職幹部和離退休幹部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便利或利用影響力走後門、拉關系,幹預或幹涉村級組織換屆。
二、“十個嚴禁”的具體內容
1.嚴禁誣告和誹謗
不得以誹謗、誣陷他人或者制造、傳播謠言、流言蜚語等方式擾亂變革秩序。
2.禁止徇私舞弊。
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不得以說情、打招呼、發表或散布虛假、不當言論等方式影響換屆選舉的正常秩序。
3.無違法行為。
不得利用宗教、宗族或惡勢力幹擾操縱選舉,不得參與或唆使他人躲避抵制,不得制造事端。
4.嚴禁弄虛作假
不得攻擊黨員發展,不得在黨員中頻繁轉移組織關系,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影響換屆選舉的公平公正。
5.禁止濫用公共利益和私利。
不準借換屆之機私分公款財物或突擊花錢,違規發放獎金、補貼或紀念品,公款旅遊、公款吃飯等。
6.禁止報復
不得對檢舉、控告換屆選舉中違紀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
7.嚴禁選舉作弊和賄選。
不得以偽造選票、塗改、銷毀選票等不正當手段阻礙黨員和村(居)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禁止破壞選舉。
不得以砸投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場所等方式破壞、阻撓選舉。
9.禁止侵犯公共財產。
變更辦公地點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印章、賬冊、檔案等資料,不得惡意損毀、隱匿、轉移公共設施、集體財產或賬目。
10.嚴禁其他違規行為。
不得利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妨礙換屆選舉的正常進行。
違反“十個嚴禁”紀律要求,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監察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通過嚴肅換屆紀律加強換屆風氣監督的通知》規定,要嚴明換屆紀律,堅決維護換屆工作的嚴肅性。
第壹,嚴禁為私利拉幫結派。對搞拉幫結派、上下勾結、團團夥夥、搞小圈子、與人劃清界限、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培植個人勢力、形成利益集團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二是嚴禁拉票賄選。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通過宴請、安排消費活動、快件、電子紅包、網上轉賬等方式贈送禮品禮金,從事拉票、串聯、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將被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之外或取消候選人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行賄的依法處理。
第三,嚴禁買官賣官。以謀職、提高職級、工資為目的賄賂他人的,以及通過幫助他人謀職、提高職級、工資索取、收受賄賂的,壹律先停職或辭退,依紀依規處理。
四是嚴禁官官相跑,對以拉關系、脅迫等手段謀取職務或提高職級、工資的,不得提拔或繼續使用,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嚴禁個人說了算。對以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激勵、暗示或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壹律取消相關任命決定,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嚴禁打招呼。為他人推薦提名、提拔調整關系,違規幹預下級或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將被記錄為領導幹部違規幹預重大事項案件,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
七是嚴禁違規用人。對利用換屆機會突然提拔調整幹部、超編幹部、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的,壹律宣布無效,並依紀依規處理相關人員。
第八,嚴禁跑風漏氣。任何泄露或傳播人事安排等機密信息的人都將被追究責任。
九、嚴禁弄虛作假。凡在大檢查工作中篡改或偽造幹部人事檔案、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的,將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嚴禁幹擾過渡,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擾亂和破壞過渡的境內外敵對勢力;對黑惡勢力、家族勢力、宗教勢力幹擾換屆選舉,違規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資助或者培訓,以威脅、欺騙、利誘等手段阻礙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造謠、誹謗、誣告陷害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將從重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