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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學生犯罪從輕處罰

大學生犯罪沒有從輕處罰,即大學生身份不是減刑的理由,也不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因素,給予從寬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30%-60%;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10%-50%。

量刑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處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又要考慮被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懲罰犯罪,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會效果的統壹。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壹地區、同壹時間發生類似案件的,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全部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不同情況,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和調整比例。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寬大範圍時應從嚴控制;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寬大處理。在確定各量刑情節的調整比例時,要綜合平衡調整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的關系,確保罪刑相適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執行期滿後不滿二十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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