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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面臨的環境問題,對人與自然關系的思考(論文)

[摘要]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客觀的、不可逾越的、不可忽視的。在古代的法律和法律觀念中,普遍體現了人們對自然的敬畏和適應。在現代法律和法學理論中,普遍體現了人類對自然的支配和利用的關系。當今時代的法學理論需要解決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定位問題。

[關鍵詞]人與自然關系調整對象法律地位

近年來,環境法領域就法律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展開了激烈的討論。最近,以武漢大學蔡守秋教授的《調整論——對主流法學的反思與補充》壹書的出版為標誌,這場討論達到了高潮,並吸引了法學學者的參與。在當今環境危機的時代,如何看待法律體現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如何在法律中定位人與自然的關系?

無論是否同意將人與自然的關系納入法律的調整對象,否認法律中存在人與自然的關系恐怕都是壹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在任何法律體系和法學理論中,總會有壹個如何對待自然界中的人,如何對待自然界的問題。這種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可逾越的,不可忽視的。這是古今中外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相似之處。區別在於法理學家應該如何看待這種關系,法律應該如何處理。

第壹,法律中人與自然關系的歷史考察

在古代的法律和法律觀念中,普遍體現了人們對自然的敬畏和適應。

關於敬畏自然,古代對樹木砍伐、野生動物狩獵和執行死刑囚犯的時間限制大多與敬畏自然和鬼神的觀念有關。鬼神崇拜其實是自然崇拜的壹種表現。神化了不可知的自然規律後,鬼神就產生了。中國的宗教基本上起源於對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對人性的思考。在特定的時間(如春天)禁止砍伐地方的樹木(如皇家墓地),這反映了設置禁令的人害怕受到鬼神(或有意誌的自然)的懲罰和報復的思想。中國古代神話中的許多妖怪都和動植物、山、土地、水有關,比如狐貍、土地神、山神、龍王、樹精等等。統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時,也受到鬼神崇拜的影響,對自然產生了影響。

中國有句古話叫順應自然,叫做“靠天吃飯”。“靠天吃飯”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聽天由命。山區的獵人可以在深山老林打獵,但不打獵就無法謀生。沿海漁民可以出海捕魚。如果他們不捕魚,他們將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國家在組織農民進行農業生產時,壹般會考慮到自然條件的限制。例如,根據土壤肥力條件,建立輪作和休耕制度。這些都反映了以人適應自然為特征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在治國理論上,董仲舒的天人相似論和春秋時期提出的天人感應論。

在傳統民法中,我們也能找到受順應自然觀念影響的痕跡。比如民法上的東西,具有可以被人支配的法律特征。人不能支配的東西不是民法上的東西,也就是不能視為民法上的財產。民法將土地和森林定義為財產,因為人們可以控制土地和森林。但民法並沒有把水流、大氣、陽光定義為財產,因為人無法控制水流。大氣和陽光等自然物體。野生動物的情況更復雜。有些野生動物能被人控制,有些則不能。野生動物壹旦能被人控制,就成為民法上的財產。民法中的先占原則是通過野生動物的案例來確定的。這些規則都體現了傳統民法對人與自然關系的適應性。

近代以來的傳統法學理論中,法學家普遍認為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人對自然的支配和利用的關系。

從人類對自然的敬畏到人類對自然的支配和利用,是科技進步帶來的法律思維的變革。工業革命以來,科學技術取得了巨大進步,人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支配、改造自然,使自然人性化,從而法律將自然環境中越來越多對人類有益的東西納入物權法。在物質世界裏,任何壹種財產,沒有自然,財產法就不能成立。民法中只有兩種基本的法律關系,即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財產關系是人身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徐國棟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在這個問題上有分歧,但在人類對自然的支配和利用方面沒有根本的區別。徐國棟認為,西塞羅階梯民法體系中人與物關系的設計是對世界的悲觀解釋。他認為人與物的關系有兩個方面,壹方面是作為欲望主體的人與滿足這種欲望的手段的關系,另壹方面是作為認識主體的人與作為認識客體的物的關系。這種人與物的關系,實際上是傳統民法理論對法律中人與自然關系客觀存在的壹種積極肯定。

在20世紀60年代末以來的環境法中,人與自然的關系以某種方式得到了客觀的調整,這是許多人公認的基本觀點。無論環境學者是主張還是反對將人與自然的關系作為環境法的調整對象,他們從來都不反對環境法中存在大量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規範。不同的是,蔡守秋教授等倡導者認為,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壹種社會關系,可以直接成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反對者認為,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規範是技術規範,而不是社會規範,環境法通過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來間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而不能直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但是,雙方都承認這種客觀關系的存在。應該說,國際組織和許多國家公布的環境法文件以及法律學者的著作都廣泛涉及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其主旨是環境法應以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狀態為目標。即使在反對將人與自然的關系作為環境法調整對象的學者的著作中,也沒有也不可能回避人與自然的關系。任何否認人與自然關系的想法都是不正確的,也是站不住腳的。

二,人與自然關系的兩種法律定位方式

在法學理論和法律部門中,人與自然的關系在法律上應該如何界定?是不是像蔡守秋教授主張的那樣,把人與自然的關系作為社會關系的壹種表現形式,納入法律調整的對象?還是像傳統法學理論所定位的那樣,自然要素和環境是具體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的客體?即主體(人)的權利和義務與客體相同,或者如生態中心主義者所主張的,在整個生態系統中,自然物,尤其是有生命的自然物,尤其是動物,與人具有平等或部分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作為主體存在於特定的法律關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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