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力量參與信訪不足
信訪涉及諸多社會問題,其利益主體是多元化的。因此,信訪系統的運行不僅涉及各級信訪部門,還可能涉及其他許多政府職能部門。當前,很多信訪問題源於政策引發的矛盾。但在解決此類社會矛盾的過程中,處於矛盾源頭的部門和信訪部門並沒有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權責難以協調。信訪部門由於權責有限,往往不得不將信訪事項移交給與沖突直接相關的政府部門,並不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合作,難以徹底解決矛盾,讓人不滿。對於政府的所有職能部門來說,他們的工作重點主要是經濟和社會發展。這些部門在自身工作繁重的情況下,往往缺乏參與化解信訪矛盾的積極性,導致信訪處理質量和效率低下的問題。社會矛盾不解決,自然會造成群眾越級上訪,重復信訪。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之壹在於缺乏社會力量參與信訪。與政府部門相比,社會力量不僅在解決基層矛盾方面具有先天優勢,而且可以在處理社會矛盾方面提供專業服務,為政府部門緩解信訪壓力。
(二)信訪工作缺乏良性互動
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實現有賴於社會多元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自媒體時代,信息可以快速便捷的傳播。壹方面要求政府推進政務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另壹方面,要求政府積極提高應對網絡輿情的能力。目前,壹些地方職能部門對網上信訪管理和網上輿情回應不及時,信訪工作互動性不夠,壹些信訪人不得不通過網絡渠道表達訴求。由於網絡對各種負面新聞和不良社會情緒有放大作用,少數信訪的負面影響被擴大,有關部門只能被動處理問題。
(三)信訪矛盾源頭治理不力
當前,信訪工作繁重的主要原因之壹是社會矛盾根源治理不力。早期有些信訪因為直管部門不重視而愈演愈烈,導致矛盾激烈,甚至出現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等非正常信訪。這些現象的出現不僅增加了解決社會矛盾的難度,也損害了政府的形象。群眾請願向直接有關的政府反映問題。如果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越級上訪等非正常信訪現象就會減少,從而節約社會公共資源,讓群眾相信政府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社會穩定。從源頭上治理信訪矛盾,並不是消除所有矛盾,而是強調要把矛盾排查化解在前期,防止產生更大的負面影響。
(四)信訪主體缺乏法律意識
雖然我國在公眾中開展了大量的法制教育,但涉及信訪的內容卻很少。很多上訪者在上訪的時候並不知道具體的程序,只是抱著“有問題找政府”這種簡單的觀念。有些上訪者甚至覺得只有向領導反映問題才能解決問題,根本不了解信訪制度,擾亂了信訪秩序。在政府層面,少數信訪工作者缺乏法律意識和服務意識,未能把握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無視群眾切身利益,甚至將個人感受融入工作中,無法有效處理信訪問題。這不僅損害了上訪者的權益,也對政府的公信力產生了負面影響,導致個人上訪問題長期難以有效解決。
信訪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對策
(壹)鼓勵多元主體參與信訪工作。
從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角度來看,社會問題的解決不能只靠政府,而應該由政府和社會力量多管齊下。在壹些涉及專業知識的領域,社會力量比政府有明顯的優勢。在信訪工作中,不同類型的社會力量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幫助政府解決問題。比如,信訪部門要重視與法律從業人員的合作,讓律師參與到信訪工作中來,彌補信訪工作人員法治觀念的淡薄和法律專業能力的不足。需要註意的是,政府在引入社會力量參與信訪方面應該起到引導和規範的作用。政府應及時制定多元主體參與信訪的規章制度,明確這些主體在信訪中的權責、參與程序和具體方式,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二)促進信訪良性互動。
暢通民意表達渠道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必要舉措。除了信訪等傳統渠道,政府還應該利用互聯網為群眾打造壹個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的網上信訪平臺。政府應該在平臺上公開問題處理階段、要接手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信息,讓信訪人清楚地知道問題由誰來處理、如何處理,也有利於有效監督和問責。要強化網上信訪平臺優勢,盡可能縮短網上信訪受理周期,體現便捷性,引導更多群眾利用網上信訪平臺表達訴求。信訪部門還可以將已經解決的問題在網絡信訪平臺上進行公示,讓人們清楚地看到信訪工作的成效,進而對信訪制度產生信任。
(三)重視信訪矛盾的源頭治理
社會矛盾的根源往往發生在基層。很多矛盾可以在基層解決,才不會演變成信訪。然而,有些人選擇請願,因為有些問題在出現時沒有得到解決。要在基層搭建化解矛盾的平臺,用理性合法的方式把矛盾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源頭治理既能減輕信訪壓力,又能有效為群眾排憂解難,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有些社會問題本身很難用規範的制度和法律來解決,可能會涉及到地方傳統或民俗。這時候如果有基層社會組織或者當地威望高的人參與調解,就更容易解決矛盾。因此,完善調解機制,培養基層調解員,是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舉措。同時,政府要重視基層矛盾隱患的排查,重視信訪源頭,及時采取對策解決問題。可以將偵查工作作為績效評價項目之壹,提高對偵查工作的重視程度。
(四)推進信訪法制化。
為推進信訪法治化,信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增強法律意識,還要了解制度內容,為公眾解答相關問題。在受理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信訪工作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向信訪人解釋與其利益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同時,政府要努力增強全民法律意識,通過多樣化手段普及法律法規,引導廣大群眾合法合理表達訴求,監督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 * *中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