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村群體性事件預防
中國是壹個農業大國。在社會發展過程中,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牽動全局。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隨著城鄉壹體化、新農村等建設的推進和深入,因土地問題、環境汙染、農村民主管理、移民補償等問題引發的農業群體性事件壹直是困擾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成為現階段農村的突出問題。因此,加強農業群體性事件的成因及預防對策研究,對於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壹,農業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壹)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
隨著社會的進步,雖然農民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我國農村整體上處於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農民負擔過重、貧困、失地農民補償、醫療、教育、村級財務混亂、腐敗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民的切身利益。此外,人們的觀念和國家政策相對落後,處於弱勢地位的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仍然容易受到侵害。比如,土地承包權被非法剝奪或侵害,土地被非法征用,土地征用或征收後安置補償不到位,生活環境被肆意汙染,農民工工資被惡意拖欠等,往往讓農民對社會和政府不滿,甚至產生對立情緒。
(二)缺乏利益訴求機制
由於法制意識的增強,當代農民維護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的意識逐漸增強。他們不僅滿足了基本的生存需要,而且有了更高層次、更復雜的利益訴求,利益訴求的格局是多樣化的。但與之不相適應的是,農民以“體制內參與”的形式表達利益、維護合法權益的渠道不暢,利益訴求機制缺失,甚至以各種方式阻撓和堵塞正常的上訪,導致農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和不滿。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農民為了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和解決問題,以“體制外參與”的方式超越上訪甚至采取過激行動表達利益,從而形成不同規模的群體性事件。
(三)基層政權能力減弱
基層政權是最貼近民眾的官方組織,其執政能力直接決定著基層的政治和社會穩定。我國縣級政府是中央領導和地方治理的“連接點”,是完整的基層地方國家政權。雖然縣級以下也有鄉鎮,但隨著我國基層政權的改革,大部分鄉鎮的人、事、財權都由縣主導。縣政府擁有管轄本轄區的主要權力,是中央和省政府工作的主要執行者,而鄉鎮的權力是不完整的。而且就目前情況來看,基層政權在村務管理上缺乏科學和法制觀念,工作隨意性大,對農民問題和農村危機事件缺乏了解,應對農業群體性事件缺乏理論指導,處理能力不足,工作方法不科學,往往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群體性事件。
(四)社會保障明顯不足。
近年來,雖然我國大力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教育和醫療的投入,但農村特別是西部農村的社會保障仍然嚴重不足。水電相對匱乏,適齡兒童入托難,醫療、養老保險滯後,道路交通、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相對落後。本應由上級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卻往往由基層政府提供,而基層政府由於財政赤字嚴重,往往最後把社會保障的成本轉嫁到農民身上,或者幹脆不提供。造成了上學難、看病難、出行難、飲水難等壹系列直接影響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社會保障的不足與農民日益增長的需求之間存在嚴重矛盾,使得農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不斷積累,成為群體性事件的潛在誘因。
二,當前農業群體性事件的新特點
目前涉農群體性事件主要有三種類型:維權抗爭、突發騷亂和有組織犯罪。除了參與者的多樣性和群眾性,現場的破壞性和暴力性,參與者的盲從性,還表現出壹些新的特點。
(壹)維權群體事件日益增多。
根據參與者的目標,農業群體性事件可分為“糾紛型”和“維權型”。前者是指參與者所追求的目標是特定的、明確的單壹結果,其起因往往是特定的糾紛,而對立的當事人壹般不是公權力機關;後者直接對抗的對象是公共權威,參與者提出的目標具有公共性,容易引起其他相關群體的連鎖反應。由於利益結構的分化、基層政權的腐敗和工作方法不當,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市場、公共機關及其人員的侵害或剝奪,涉農群體性事件有由“糾紛型”向“維權型”轉變的趨勢。這種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解決,很容易升級為政治事件,危及政治穩定。
(2)賽事組織化程度不斷增強。
與以往相比,近年來壹系列涉農群體性事件大多表現出壹定的組織性,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湧現出壹批組織領導者。事件中的領導人有很大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他們有的當過兵或有外出打工的經歷,有的是退休的基層領導,有的有多年的上訪經歷,熟悉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他們的言行會對群眾產生巨大的影響。在這些人的積極策劃和組織下,涉農群體性事件突出表現為“五統壹”,即統壹時間、統壹地點、統壹行動、統壹口號、統壹要求。
(C)事件的影響很容易擴大和演變
涉農群體性事件壹旦形成,往往會在壹定範圍內對社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沖擊,直接後果就是壹些處境相同或相似的群體會相互傳染。如果不及時控制,就會跟風,從而擴大參與群體。同時,無論當前涉農群體性事件有多激烈,絕大多數都不是以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為目的的,因此仍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範疇。然而,任何矛盾都不是壹成不變的。如果處理不當,任其發展,就有可能被敵對勢力利用。他們會利用我們工作中的失誤,民族宗教問題,腐敗問題等問題來挑撥離間,從而使矛盾的性質演變,造成社會動蕩。
三、農業群體性事件的預防措施
(壹)通過調整利益結構來緩解貧富差距
各種利益沖突是當前農業群體性事件的根源,調整利益分配結構進而緩解貧富差距是緩解社會矛盾、預防群體性事件的有效措施。任何規範的行為都是基於平衡的利益格局。如果行為者之間沒有壹個普遍接受的利益平衡,他們之間就會產生不公平感,也就無法有效控制主體之間的行為沖突。必須改變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從制度上規範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分配方式和分配方法,通過農村稅費改革從根本上治理各種涉農不合理收費,保持合理稅收水平長期相對穩定,切實減輕農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