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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2.各省都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關實施辦法或規定。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增宅基地的面積限制為: (壹)城市郊區、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建在鹽堿地、荒地上的村莊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三)山區、丘陵地區,村址在平原上的,每戶面積為132平方米;山坡上的薄地上,每戶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以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第四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壹)因結婚等原因,確需新建住宅分戶的;(二)原居住地影響城鎮規劃,需要搬遷的;(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且在農村沒有住房的;(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收回多余的宅基地,統壹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用於補償,但如果房屋損壞無法使用,多余的宅基地必須收回。收回和收回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3.《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1]28號)規定:“改革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4.《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21]234號)規定,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1]28號),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抓緊編制和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城鄉建設用地統籌安排的總體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做好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二)嚴格按規劃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重點建設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農民新村集中建設。規劃撤並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房屋新建、改建和裝修審批。(3)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當納入年度計劃。各省(區、市)可在下達給縣(市)的城鄉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中增加農村居民點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當與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新增耕地面積後,應當在農民住房建設年度總體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同等數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應於每年年底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二是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規範審批程序。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房建設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惠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房審批方式。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實際需要,每年年初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農用地轉用審批,由縣(市)依法審批後逐筆審批宅基地供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使用村內宅基地、舊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由村、鄉(鎮)逐級審核,分批次報縣(市)批準,由鄉(鎮)逐戶實施。(5)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執行“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壹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或者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和審批程序。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審核,再報縣(市)批準。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張榜公布批準結果。各地要規範審批行為,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應當向社會公布申請條件、申請和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審批權限等有關規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應做到“三在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需要去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宅基地依法批準後,應當實地丈量並放出;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去實地查看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明確,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變更登記,壹戶壹改、壹案壹登記,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實保障“壹戶壹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解宅基地權屬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和“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合並規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農村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應當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進行。(10)加大盤活現有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房、“壹戶多房”的排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力度盤活現有建設用地。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村內宅基地、舊宅基地、荒地和廢棄地。凡村內有庫嘎查和舊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鄉、舊宅基地建住宅,也必須符合規劃。對於“壹戶多宅”和空置房屋,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新房要退出舊房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舊房按期拆除,舊房基地移交。(十壹)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縣(市)、鄉(鎮)應當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補充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各省(區、市)、市、縣要從農用地開發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增加耕地面積,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12)加強土地法制和國家政策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國家土地方針、法規和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理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十三)嚴格的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壹步健全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預防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紀的,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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