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關問題的意見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現就審理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第壹條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第二條小額訴訟標的限額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每年定期公布。2013、10、1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3小額訴訟標的額限額,本省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標的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4000元。第三條下列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1)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二)身份明確,只對給付金額和時間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糾紛案件;(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四)勞動關系明確,僅就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數額、時間發生爭議的勞動爭議案件;(五)勞動關系明確,僅在支付勞動報酬的金額和時間上有爭議的勞動爭議案件;(六)其他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金錢給付案件。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審理的簡單海事案件,符合本意見第壹條規定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第四條小額訴訟程序不適用下列案件:(1)起訴時被告人下落不明,適用公告的案件;(二)當事人或者被告人提起反訴後,追加或者變更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三)當事人追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後,不符合小額訴訟適用條件的案件;(4)涉及人身關系糾紛、財產權屬糾紛的案件;(五)可能涉及評估、鑒定的案件;(六)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第五條對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其他條件,但案件標的額在規定標準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案件,在開庭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第六條小額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由原告簽名確認,並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第七條小額索賠案件不得單獨立案,但應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統的案件申請程序選項中勾選“小額索賠程序”。第八條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明確告知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送達小額訴訟通知書。第九條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按照壹般簡易程序審理或者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異議不成立的,駁回當事人的異議申請,並將駁回理由記入筆錄或者裁判文書。第十條經充分說明,當事人明確放棄答辯和舉證期限的,可以立即開庭審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抗辯期間或者舉證期間的,由當事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抗辯期間壹般不超過7日,舉證期間壹般不超過10日。第十壹條可以采用簡易方式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但應當記入案卷。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第十二條公開開庭的,在開庭三日前不得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可以適當簡化,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法庭調解順序的限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第十三條當事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第十四條小額訴訟案件可以在法院審理,視情況在當事人的住所地、住所或者工作場所進行。第十五條立案後,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也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庭前、庭中、庭後調解。但是,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壹致同意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解決的小額訴訟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調解書副本應當加蓋原核對印章,交當事人保存。第十六條應當嚴格控制小額訴訟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轉換。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經批準可以轉為其他程序。如果轉入壹般簡易程序,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轉入普通程序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書面裁定。第十七條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只記載當事人信息、案件事實、判決主要理由、給付金額和履行期限。第十八條小額訴訟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壹個月內審結。壹個月內不能審結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個月。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的小額訴訟案件,壹般由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十條小額訴訟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第二十壹條2013 65438+10 1之前已經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應當繼續按照壹般簡易程序審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小額訴訟程序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終審為壹審。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