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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規範開發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第三條河道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構,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河道建設、維護、管理和運行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河道監督管理職責。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由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河道管理職責。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制止違法行為,做好河道維護、清淤保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協助做好河道清淤保潔工作。第七條全面推行河長制,落實地方河道管理和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維護河流健康生命安全,增強河流綜合功能。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河道管理和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和保護的法律法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河道管理和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管理和保護第九條河道總長度分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鎮(街道)四級設立,河道長度分期設立。總河長及河長名單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各級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內河河長制的第壹責任人,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河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

各級河長負責組織相應河道的管理、保護和治理,開展河道巡查,協調督促解決河道管理和保護中的問題。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履行職責,落實河長制相關工作。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考核評價制度和公眾參與的信息平臺,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和公眾對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第十二條河道管理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權限的規定,按照河道統壹規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類管理權限,制定河道管理名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系、水情、開發利用等基本情況的調查,建立健全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分類管理權限和防洪、水資源配置和保護的總體安排,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河道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保護規劃應當包括河道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和管理保護措施、防洪治澇措施、蓄水輸水要求和措施、水功能區劃、水質保護目標和管理保護措施、生態保護目標和保護措施、河道內重要基礎設施保護措施、資源開發利用控制指標、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劃分方案和管理保護措施、岸線資源利用和保護、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管理方案等內容。

河道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防洪、水資源等專業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紅線保護規劃相銜接。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河道保護規劃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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