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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1日,開始網名預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7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和

壹.登記

(壹)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考資格地點的意見》(四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轄自治縣(旗), 自治區、直轄市,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中部六省落實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西藏除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資格條件放寬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本保單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個月,31天。

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地點。

1.2008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方式分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2.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網上預測時間為6月11至25日。報考人員應在上述期限內登錄司法部網站(即中國普法網,網址:)進行網上姓名預測。

3.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現場報名時間為7月1至20日。網上預公告姓名的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未進行網上預登記姓名的報考人員,可在上述期間到其戶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本地報名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上述時限內確定具體的現場報名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4.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或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憑工作、學習單位出具的證明,在工作、學習所在地進行登記。

(3)申請材料。申請人註冊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持護照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

2.我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本科畢業生可憑所在院校出具的證明報名(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

申請報名時,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外國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學位)的,還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畢業證書(學位)認證證明。

3.戶籍在放寬報名資格地區的申請人,須提交戶籍證明復印件(打印版);登記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與戶籍地壹致。

4.報名者報名時應交納報名費。

以上報名材料真實完整,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準考證主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生成準考證補充證明,由報考人員自行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第二,考試

(1)考試時間。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20日,21。具體來說:

9月20日上午1: 08: 30試卷-11: 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20日下午14: 00-17: 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3:08:30am 9月21-11: 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21日,下午14: 00-17: 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的內容、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制定頒布的《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閉卷筆試。考試分為四卷,每卷150,總分600。試卷1、試卷2、試卷3為機讀選擇題,試卷4為書面例題(案例)分析題。每壹卷的具體主題是: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和民事訴訟法。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采用漢、哈、維、蒙、藏、朝五種文字印制。新疆、內蒙古、西藏自治區、吉林省的報考人員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試卷。

(3)考試紀律。

考生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4)對試題參考答案的異議。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的公平公正,進壹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於9月22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9月25日上午8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對參考答案有異議的考生,可於9月25日至30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網站“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參考答案異議專區”對參考答案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在試卷正式評閱前提交“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進行研究論證。“試題參考答案評審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是試卷的依據。

三、考試成績及資格獎勵

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在全國範圍內統壹閱卷。評卷結束後,考試成績將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考試結束後確定並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戶籍在報名資格放寬地區的法學專業畢業生,在非放寬地區或者其他放寬地區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2009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應於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試合格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復習和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司法部制定並公布了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以根據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對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進行考前培訓和輔導。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人

根據四川省汶川地震,四川省成都、德陽、綿陽、廣元、雅安、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個市(州)的62個縣(市、區)推遲舉行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具體安排另行通知。四川其他地區和受地震影響的甘肅、陜西、重慶、雲南等省(市)報名時間延長至7月31,報名方式由當地考試機構統壹安排並公布。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規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考區,舉辦國家司法考試。根據《臺灣省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幹規定》,自2008年起,臺灣省地區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上具體事項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考生可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仍按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組織現役軍人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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