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 991-202)為加強工程爆破設計和施工組織的科學性和嚴謹性,規範爆破安全評價管理行為, 和質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爆破安全評價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第二條爆破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作業範圍的爆破作業單位承擔。承擔安全評價的單位不得在本項目中同時承擔爆破設計施工和實施安全監理,不得委托有利害關系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價。第三條爆破安全評價員應當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操作證,操作水平和範圍應當滿足評價項目的要求。第四條參與爆破安全評價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堅持“理論科學、實踐指導、技術安全、措施可靠、評價嚴肅、專家權威”的原則,認真貫徹“嚴格審慎、規範程序、集體評議、科學決策”的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進行安全評價。第二章爆破安全評價的範圍和內容第六條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爆破作業項目:1。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爆破作業;2、除上述範圍以外的爆破作業項目,業主提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第七條爆破安全評價單位根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對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和安全性進行評價,並形成書面報告。如果評估單位認為評估項目等級不合適或爆破設計施工方案不可靠,應發回重新設計。第八條爆破安全評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2、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3.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4.設計方案是否可行;5.設計方法和參數是否合理;6.起爆網絡是否可靠;第三章爆破安全評價的基本步驟第九條爆破作業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符合相應爆破資質等級和作業範圍的評價單位。第十條甲、乙類爆破工程的安全評價,應當有3名以上註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其中,甲類爆破作業項目的第壹鑒定人必須是具有相應高級操作證和作業範圍的人員;B級(含)以下爆破作業項目的第壹鑒定人必須是具有相應上崗證、範圍在中級(含)以下的人員。對於環境非常復雜的重大爆破工程,應邀請專家組進行咨詢,並在專家組咨詢的基礎上編制爆破安全評估報告。爆破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全面、準確,結論應當明確。第十壹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向評價單位提交《申請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價委托書》(樣表1),並附營業執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操作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爆破技術設計方案和爆破施工組織方案、本項目批準文件和合同等相關材料復印件。第十二條爆破安全評價的基本步驟: (壹)初審資料。評價單位和委托單位應當在簽訂安全評價合同後7日內,完成對資料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審查,並通知委托單位補充不完整的評價資料。(2)踏勘現場。評價單位應組成評價小組,確定至少1名項目評價技術負責人到爆破現場進行調查,重點了解爆破對象的特點和爆破區域周圍的環境、設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和空中)、距離等安全條件。(三)召開評審會。評估時間和地點由評估單位和委托單位協商後確定。屆時將邀請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參加,必要時可邀請當地各級公安機關和爆破協會參加。評價意見應當寫成文字,由評價人員逐壹簽字,加蓋評價單位公章,並制作《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樣表2),提交委托單位。第四章爆破安全評估費用第十三條爆破安全評估收費原則以爆破工程消耗定額和爆破工程綜合單價為依據,結合爆破市場情況,以能夠支撐評估的費用為基礎,加上人工、材料、設備、測量、管理等消耗和技術含量、評估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評估費最高不超過爆破作業項目總費用的5%。第十四條爆破安全評估費應計入項目建設單位(業主)工程成本。以上是對《爆破安全評價管理試行細則》的解釋。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仲達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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