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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土地使用權是什麽意思?哪裏屬於附屬土地?

簡歷

與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書籍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者依照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轉讓、租賃和入股。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完出讓手續、補繳或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方可轉讓、出租或抵押。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地使用權是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合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土地使用者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

在此部分編輯土地使用權類型。

總結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辦法》,土地用途只有兩種: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分類

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必須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還具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第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或經濟成本。

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在壹定期限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壹定時期內的地租,壹般表現為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量的貨幣。(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期限為限。出讓期限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長期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物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在轉讓期限內實際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有三種形式,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有權審批機關批準,將屬於農民集體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是壹種強制性的土地征收行為。征用是壹種改變土地所有權的行為,而不是壹種土地使用權。

編輯此段落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轉讓、出售、出租、抵押、交換、變更、繼承、贈與、劃撥、終止等方式使用。轉移流程圖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三種方式:拍賣、招標和協議。(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通過出售、交換、贈與等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壹級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二級市場。目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比較復雜,法律上沒有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壹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壹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劃撥土地和建設用地手續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使用期限也不同。(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4)土地使用權買賣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以取得價款為目的,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公民或者法人,後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5)交換土地使用權的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機械化作業條件、灌溉條件等方面的短板,對當地的土地邊界進行調整,進行部分土地互換。經過調整,土地利用條件得到了改善。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因此,交換單位可以提出申請,在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協商提出方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進行劃界並申請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物。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地上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也壹並抵押。當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壹並抵押。(6)土地使用權變更是指初始登記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變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a .劃撥國有土地和內部劃撥集體土地;b .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和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c .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或分割地上附著物而引起的;d由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合並引起;e .由包裹的合並或分割引起的;6 .通過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 .更改土地使用者的姓名和地址。(7)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接受的行為。(八)土地使用權繼承,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使用權外,還繼承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國家按照壹定程序,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使用人。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需要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搬遷費和各種補償費(10)。土地使用權終止是指土地使用權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或停止。壹般有四種情況:a .使用年限屆滿,未經批準,土地使用權停止使用;b .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在給予合理補償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c .喪失土地;(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逾期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轉讓人應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約定終止其土地使用權。

編輯此段落以確認

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在我國關於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稱為土地確權。不管叫什麽,本質上都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土地確權是我國土地管理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環節。土地使用權確權是指在土地使用權歸屬不明或有爭議時,利害關系人請求有關機關確認土地使用權歸屬,從而解決土地使用權爭議。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由特定土地的利害關系人行使,利害關系人不壹定是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使用權權屬不清或有爭議時,利害關系人可以是與特定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有法律關系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向有關機關或機構提出確認土地使用權的請求。土地審批

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是土地使用權保護的前提。只有確認土地使用權,才能明確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只有在土地使用權歸屬明確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受到侵害或阻礙,土地使用權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用土地使用權法保護,也可以行使債權請求權,用債權法保護。當土地使用權歸屬不明或有爭議時,首先要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權人和請求權主體。土地使用權確認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裁決權的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在土地權屬爭議中依法行使裁決權。行政機關對確權決定不服的,應當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確認,二是土地使用權內容的確認。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就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即確認對特定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權利的權利人,包括使用權和擔保權的權利人。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行使是以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確定為基礎的。權利歸屬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權和侵權權就沒有依據。

編輯此段落更改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期限屆滿前,出讓人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利益的需要,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收購儲備

(1)為了公眾的利益需要土地。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國家進行經濟、政治、軍事、文化、衛生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2)為進行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和新的城市規劃的實施,有必要對舊城進行大規模的改造,調整和安排城市各個區域的土地用途。為配合舊城改造,國家應調整土地用途,收回或重新安排部分單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被批準報廢。

編輯此段薪酬

總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半部分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土地出讓的程序出讓土地。

土地使用者實際使用土地的年限和土地開發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因為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會給予相應的補償,這是符合合同法理的。

支付剩余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出讓人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資開發、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的標準取決於土地使用者的損失。壹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該以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為恥。

與其他土地使用權交換

即出讓人與使用者協商,用收回土地的使用權交換另壹塊土地的使用權。交換時,雙方約定結清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和交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編輯此段落已過期。

總結

土地使用者依據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壹種有期限的物權,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此,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限使用原則的具體體現。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法律後果:

更新

土地使用權登記

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續期。

(1)續期申請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前款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續期的前提條件。(二)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盡快給予答復,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給予批準。(3)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壹樣的,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唯壹不同的是,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應經出讓人同意,但出讓人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申請無此義務。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回收過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續期,根據社會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期申請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1)土地使用權被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壹種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僅在壹定時期內由國家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該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即取得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不應附加任何條件。(2)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無償取得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編輯這壹段的國內情況

在中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廣泛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主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售、出租或抵押。(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三種方式:拍賣、招標和協議。②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通過出讓、交換、贈與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壹級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目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比較復雜,法律上沒有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壹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壹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劃撥土地和建設用地手續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使用期限也不同。(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4)土地使用權買賣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以取得價款為目的,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公民或者法人,後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⑤土地使用權交易所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機械化作業條件、灌溉條件等方面的短板,對當地的土地邊界進行調整,進行部分土地互換。經過調整,土地利用條件得到了改善。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因此,交換單位可以提出申請,在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協商提出方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進行劃界並申請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物。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地上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也壹並抵押。當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壹並抵押。⑥土地使用權變更是指初始登記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變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a .劃撥國有土地和內部劃撥集體土地;b .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和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c .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或分割地上附著物而引起的;d由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合並引起;e .由包裹的合並或分割引起的;6 .通過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 .更改土地使用者的姓名和地址。⑦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接受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繼承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使用權外,還繼承地上附著物所有權。⑨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國家按照壹定的程序,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使用人。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需要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搬遷費和各種補償費。(10)土地使用權終止是指土地使用權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或停止使用,壹般有四種情況:a .使用年限屆滿,未經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即行終止;b .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在給予合理補償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c .喪失土地;(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逾期未足額繳納出讓金的,轉讓人應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約定終止其土地使用權。[1][2]

編輯本段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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