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幫我起草壹份勞動合同

幫我起草壹份勞動合同

提示: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請了解壹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5.《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6.《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7.《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和崗位。

勞動合同的基本格式和內容(以下合同格式、條款和安排僅供參考)

甲方名稱和乙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號/其他有效身份證號

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信息聯系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壹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壹、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壹條本合同的類型為_ _ _ _。期限:_ _ _ _ _ _ _。

使用提示:

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類型之壹:

(壹)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_ _ _ _年,從_ _ _ _年_ _ _ _月_ _ _ _日至_ _ _ _年_ _ _ _月_ _ _ 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從_ _ _ _ _ _ _ _ _ _開始。

(3)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來說:_ _ _ _ _ _ _。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使用提示:

雙方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在合同期限內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協議是可選的。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在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條聘用條件為:_ _ _ _ _ _ _。

使用提示:

比如文化知識,身體狀況,勞動技能等等。

法律法規概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 _ _ _ _ _ _。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第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乙方崗位實行_ _ _ _工時制,具體為:_ _ _ _。

使用提示:

1.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度、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當事人應當明確選擇其中之壹。

2.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如下: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加班的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應與乙方協商確定。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2.《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動詞 (verb的縮寫)勞動報酬

第八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算和支付形式為_ _ _ _。

使用提示:

企業工資計算和支付壹般有計時或計件兩種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壹:

(1)計時形式。乙方月工資為元(其中試用期工資為元)。

(2)分段形式。乙方勞動定額為_ _ _ _,計件工資為_ _ _ _。

使用提示:

勞動定額應由本單位從事該類崗位的大多數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規定,下列各項不視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另行支付: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第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的津貼;四、夥食補貼(米貼)、通勤補貼、住房補貼。

第九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使用提示:

甲方應建立健全工資管理制度,使用規範的工資表和收據,並做好壹切必要的會計記錄。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第十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應根據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2.《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十壹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不及物動詞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甲方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使用提示:

本市社會保險包括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等。乙方有權了解甲方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應建立健全生產工藝,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甲方應履行告知乙方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的義務,做好勞動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工作。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勞動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4.《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和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的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所有必要的教育和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甲方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和崗位,並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乙方應認真履行勞動義務,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本合同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使用提示:

1.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但在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尚未履行之前,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除的法律行為。

2.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經當事人協商壹致,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法規概述: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壹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壹條乙方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在試用期內,乙方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不提前通知甲方立即解除本合同。

法律法規概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使用提示:

甲方應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告知或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疑似職業病病人的;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提示:

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解除勞動合同。

X.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終止:

(壹)合同期滿;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或甲方決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滿後,出現第二十五條約定的情形之壹的,本合同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但乙方喪失或部分喪失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能力後,本合同終止的,按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XI。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1)乙方依據第二十二條終止本合同;

(2)甲方依據第二十條向乙方提出終止本合同,並與乙方協商壹致終止本合同;

(3)甲方依據第24條終止合同;

(4)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終止,但甲方維持或改善本合同規定的條件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5)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經濟補償金按乙方在甲方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乙方月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法規概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十二。補充條款和特別協議

第三十條乙方在甲方的服務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法律法規概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第三十壹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競業限制的範圍是_ _ _ _ _。在競業限制期內,甲方應當給予乙方壹定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 _ _ _ _,支付方式為_ _ _ _ _。

法律法規概述: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十三。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或因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乙方違反服務期,應承擔_ _ _ _ _ _的違約金。

法律法規概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三十五條乙方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承擔_ _ _ _ _的違約金。

使用提示:

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只適用於當事人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有約定的情況。

法律法規概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十四。其他人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今後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名)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上一篇:什麽是明股實債?
  • 下一篇: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網絡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