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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了應該堅持什麽樣的主導立法。

《決定》提出,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強調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支持、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同步改革和廢止解釋,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強調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構建適用於我國管轄範圍以外的法律體系,以良法保障善治。這是我們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新的歷史起點上,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出發提出的新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加快形成完整的法律規範體系,發揮立法對全面依法治國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決定》闡述的具體內容來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主要有五點要求。

第壹,完善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體制。堅持和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經過改革開放40多年的實踐,我們黨在這方面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體制機制,必須繼續堅持並不斷完善。凡涉及重大體制和政策調整的立法,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憲法修改建議,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制定和修改法律的重大問題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相關法律案件將依法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

第二,完善NPC在立法中主導作用的體制和機制。立法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壹項重要職能。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要制度化、程序化,體現在法律法規的設立、起草、審議、修改、表決。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起草,形成常態化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立法專家咨詢制度。明確立法權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法定化和地方保護主義。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條文的含義和適用的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的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第三,加強和完善政府法制建設。認真落實立法法關於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權限和程序的原則要求,完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拓寬公民參與政府立法的渠道,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加強政府立法機構的審查和協調作用。建立由政府立法機關組織起草法規的工作機制,既要註重賦予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權力和手段,又要加強對行政權力的規範、制約和監督。

第四,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機制和程序。完善全國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機制,完善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立法的方式方法。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和審議機制,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增強法律法規的時效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完善法律法規草案征求NPC代表意見制度,更多發揮NPC代表在法律起草和修改中的作用。完善立法機關與公眾的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探索建立相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對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進行調整的論證協商機制。完善公民有序參與立法制度,健全法律法規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重要條款單獨表決。

第五,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及時反映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關切期待,抓緊制定和修訂涉及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快構建適用於我國管轄範圍以外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切實用良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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