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壹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死亡後被發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應該開除他黨籍的,就開除他黨籍;對應當給予以下處分(包括緩刑)的,作出書面結論,並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與黨中央保持壹致,並有實際言行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表、播放、刊登、刊登前款所列文章、言論、宣言、聲明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圖書、網絡視聽資料等的制作、銷售和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攜帶或者郵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圖書等。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人員未經許可入境或者出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在黨內組織秘密團體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應當開除黨籍。參加秘密團體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從事組織集團、組建政黨謀取私利、培植個人勢力等黨內無組織活動,或者通過從事利益交換、為自己造勢等活動獲取政治資本的;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幹部在所在地區或者分管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搞另壹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壹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幹預司法和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或者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司法和執法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壹百二十八條泄露、散布、刺探或者竊取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檢查等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由黨組織負責;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壹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泄露試題、考場作弊、塗改試卷、違規招生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等處分。
擴大信息黨的紀律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壹)堅持黨要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註重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
(2)黨紀面前人人平等。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受到嚴肅公正的紀律處分,在黨內不存在不受紀律處分的黨組織和黨員。
(3)實事求是。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紀律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吸取教訓,挽救生命。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要把懲罰與教育結合起來,做到寬嚴相濟。
* * *黨員網-* * *中央發布《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