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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壹.概念

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谷物、果實、根、莖、苗、芽、葉等。主要農作物是指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別確定的其他壹種或者兩種農作物。

種子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只有商品種子才納入種子法的範圍,即作為商品與他人交換使用的種子,與他人沒有社會關系的自用種子不屬於種子法所指的種子範圍;它不是作為商品種子出售,而是作為商品糧、飲料等出售。,但買方用作種子的不屬於《種子法》界定的範疇。

二、新時期種子監管的重點

以水稻、小麥、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和當地重要經濟作物種子為重點,在春耕秋播前集中開展種子市場專項整治,突出種子市場質量抽查,嚴格品種審批,有效清理種子市場多、亂、雜現象,嚴厲打擊危害農行的假冒偽劣種子行為。

三、新時期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

(1)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各級農業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許可證,加強種子經營管理。

(2)嚴格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應當符合種子法關於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識等方面的規定。品種名稱要規範;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前應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的生產經營必須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發布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應當經農業部審查批準;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已經審定的品種不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者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點,應當及時退出。

(3)加強市場監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要依法吊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管和抽查,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識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

四、種子監管領域的壹些違法行為及處罰標準

1,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種子監督抽查。

①鑒定依據:

《種子法》第四十三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子質量監督。

《種子法》第四十四條: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抽樣檢驗,並按照規定公布和處理抽查結果的活動。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三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和結果處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和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抽樣,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抽樣。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五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督抽查。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七條:已被農業行政部門監督抽查的企業,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同級或者下級農業行政部門不得對該企業的同壹農作物種子進行重復監督抽查。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樣管理辦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抽樣企業可以拒絕接受抽樣:①抽樣人員少於兩人的;②取樣員中沒有持證取樣員;(三)抽樣人員姓名、單位與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四)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不齊全的;(五)被抽查的企業和農作物品種與《種子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上級或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六個月內對該企業同壹農作物種子進行過監督抽查。

②處罰類型:警告

(3)處罰標準:《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拒絕接受依法監督抽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已監督抽查的種子按不合格種子處理,並通報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整改措施:《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不合格種子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a .限期收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種子;b、立即封存該批不合格種子,作非種子用途處理或再加工,檢驗合格後銷售;c .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員工通報監督抽查情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d、查明不合格種子的原因,查明質量責任,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e .徹底清理未經抽查的種子,不合格種子不得銷售;f、改進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並按期提交整改報告;g、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

2、生產經營偽劣種子

①鑒定依據:

《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A.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本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B.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註的內容不壹致的。

以下種子為劣質種子:

壹、質量低於國家種植標準的;b、質量低於標註指標;c、因變質不能用作種子的;d、雜合種子的比例超過規定;國家規定帶有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

第四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必須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種子標準的農作物種子進行生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以商品糧冒充種子,以大田種子(良種)冒充原種的行為。

(2)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罰款。

(3)處罰標準:《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偽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種子管理應包裝而不包裝。

①鑒定依據:

根據《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條例》第二條規定,應當加工包裝銷售下列農作物種子:a .有性繁殖農作物的種子和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蒴果和核果;b、馬鈴薯微型脫毒種薯。此外,根據《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第三條,下列農作物種子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銷售:a .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塊莖)、莖(塊莖、鱗莖、鱗莖、根莖)、枝、葉、芽、細胞等。;b、苗木和幼苗,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樹苗、茶苗、桑樹苗、花卉苗等。;其他不適合包裝的種子。

②處罰類型:罰款

(三)處罰標準:《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經營種子無包裝的;……

4、經營無標簽或標簽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種子。

①鑒定依據: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標簽,是指固定在種子包裝表面、內外的特定圖案和文字說明。對於不經加工包裝即可銷售的種子,標簽是指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圖案和文字說明。

《種子法》第三十五條:銷售的種子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批準文號等事項。標簽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壹致。銷售進口種子應當附有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時,必須標註明顯的文字,使用時應當提示安全控制措施。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種子法》有關條款概括性的函(2006年6月26日農辦函[2006]8號):...二、種子標簽是否需要標明種子質量保證期?種子質量主要看四個指標:種子純度、純度、發芽率、含水量。同時,根據用戶即時購買種子的實際情況,種子標簽可以不標明種子質量保證期。但如果企業標註了保質期,則屬於企業對外承諾,企業生產經營的種子應受保質期約束。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四條:農作物種子標簽應當標明農作物品種、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種子經營許可證號、質量指標、檢疫證號、凈含量、生產年份、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和聯系方式。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單獨標註:a .主要農作物種子應當標註種子生產許可證號和品種批準文號;b、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種子應標明“混合種子”字樣,註明各種種子的名稱和比例;c .用化學藥品處理的種子,應標明化學藥品名稱、有效成分及含量、註意事項;並根據有骨架或十字骨的藥品毒性警示標誌,用紅色標註“有毒”字樣;d、轉基因種子應標明“轉基因”字樣、農業轉移基因的生物安全證書編號和安全控制措施;e .進口種子標簽應標明進口商名稱、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證號和進口種子批準文號;f、包裝種子應標明包裝單位和包裝日期;g .如果種子含有雜合種子,應增加有害雜合的種類和比例。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六條:農作物品種以植物學分類為準。種子類別按常規種和雜交種標註,類別為常規種的,可以不具體標註;同時標註種子世代類別。種子標註育種家種子、原種、雜交親本種子、大田種子,類別為大田種子的,可以不具體標註。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如果是授權品種或者已經批準的品種,應當使用批準的名稱。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七條:產地是指種子的繁殖地,按行政區劃標註到省級。進口種子的原產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原產地暫行規定》標註。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八條:質量指標是指生產廠家承諾的質量指標,根據品種的純度、純度、發芽率、水分指標進行標註。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部分農作物種子質量有其他要求的,應當增加。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九條:檢疫證書編號應當標明產地檢疫證書編號或者植物檢疫證書編號。進口種子檢疫證書編號表明進口種子、種苗檢疫批準文號。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10條:生產日期是指種子收獲的時間。年和月由以下示例表示:2000年7月被標記為2000年7月。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11條:凈含量是指種子的實際質量或數量,以公斤(kg)、克(g)、粒或株表示。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12條:生產者是指原商品種子供應商。進口商是指直接從國外購買種子的單位。

《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第13條:應當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註明的地址標註生產企業地址,聯系方式為電話或者傳真。

②處罰類型:罰款

(3)處罰標準:《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

5、未按規定制作和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①鑒定依據:

商品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檔案應當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親本種子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子流向等內容。

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管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種子來源、加工、儲存、質量檢驗、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的簡要說明。壹年生農作物種子管理檔案應當在種子銷售後保存2年,多年生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管理檔案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②處罰類型:罰款

(3)處罰標準:《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

6、種子經營者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①鑒定依據:

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確定。種子經營者按照營業執照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②處罰種類:罰金。

(2)處罰標準:《種子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7、經營、推廣應批準而未批準的種子。

①鑒定依據:

《種子法》第17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經營或者推廣。“應批而未批”包括以下兩種情況:壹是國家層面未批,省級層面未批;二是在審批公告的適宜生態區外推廣。

根據《種子法》第17條和第64條的規定,只要存在經營、推廣未經審定品種的違法行為,就應當受到處罰,推廣未經審定品種的數量不是定性的依據。但業務推廣的種子數量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的依據之壹,在確定罰款時應當予以考慮。

農業部關於種子審批、試驗、示範、推廣和經營行為界定的批復(2006年4月25日農政函[2006 54 38+02]3號):……根據《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示範是農業技術推廣的壹種形式,種子示範就是種子。

(2)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經營和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3)處罰標準:《種子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營或者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和推廣種子,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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