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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電腦家電下鄉卡是違法或違規的。怎麽定義?如果追究責任,是刑事還是民事?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麽?

農村家電經銷商欺詐行為的犯罪定性探討

案例背景:某縣為落實家電下鄉補貼政策,自2010年4月起,在縣財政局的幫助下簽訂了《家電下鄉補貼審核發放委托協議》,協議中約定由縣財政局全權委托經銷商審核農民的身份證、戶口本和購買資料,並在購買家電下鄉產品時向符合購買條件的農民墊付補貼資金。對於符合購買條件的農戶,經銷商將銷售補貼數據錄入家電下鄉補貼系統,然後將銷售數據提交給經銷商所在的金融辦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縣財政統壹將補貼款劃撥到經銷商指定的賬戶。司法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家電下鄉經銷商大多采用冒用、借用農民身份信息、虛構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等手段騙取家電下鄉補貼,且數額較大,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如何認定這種作弊行為的刑事責任,眾說紛紜。

第壹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經銷商受縣財政局委托,負責審核農民購買物資,辦理補貼發放手續,然後與縣財政結算,屬於“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應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經銷商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按國家工作人員論”的情形,不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資格,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本案,筆者認為應結合案件的個別情況,重點分析家電下鄉補貼審核發放委托協議的實質法律特征和法律意義,明確經銷商是否符合刑法第382條“國家機關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特征要求,從而揭開該類犯罪行為的神秘面紗。

1.首先,毫無疑問,《家電下鄉補貼審核發放委托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委托行為的法律特征及其是否符合刑法中貪汙罪要件的特征。經銷商管理經營的是國有財產嗎?參照民法中委托行為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代理人;代理人以自己的意誌與第三人發生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理行為的效力直接屬於委托人。就本案而言,經銷商並非以縣財政局的名義實施上述行為,其審核付款的效果並不直接歸於縣財政局。經銷商在辦理家電下鄉補貼的過程中只是預審,這是由於某項具體業務的具體要求。補貼的審核最終由財務室完成。這種初審沒有決定性意義和法律委托意義。

3.這種委托是“行政委托”嗎?在我國行政法律體系中,沒有關於行政委托的具體規定,但在壹些法律中有所提及。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是受委托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也規定了行政委托,特別指出受委托的組織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顯然,本案中的經銷商不符合委托條件,不是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4.2009年8月14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進壹步做好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支付工作的通知》(蔡健[2009]458號文件),要求各地因地制宜改進家電下鄉資金審核支付方式,進壹步完善審核支付方式,並列出了5種可操作的審核支付方式和流程。其中,第五種模式是銷售網點申請並預付的方式。具體操作方式和流程如下:(1)農民攜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指定銷售網點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由銷售網點辦理補貼資金申請手續,補貼資金由銷售網點直接支付;(2)銷售網點現場審核農民身份相關證明。家電下鄉銷售結束後,他們當場為購買者開具發票,將相關信息輸入電腦專用系統,審核後將相關憑證當場返還給農民。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當場告知農民並做出說明。符合補貼條件的,直接將補貼資金墊付給購買者,並負責復印整理產品標識卡、發票、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原件,即時匯總填寫《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結算表》,到指定的鄉鎮財政所辦理結算手續;(3)鄉鎮財政所收到銷售網點結算材料後,對農戶相關證明和購買材料進行現場審核,核實農戶身份,審核銷售網點預付款,並在此基礎上結算補貼資金。產品標識卡原件及相關復印件應保存備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財政所不予結算,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銷售網點自行承擔。符合條件的結算資金由鄉鎮財政所指定的金融機構撥付到銷售網點賬戶。可見,經銷商對農民購買信息的審核和支付,並非基於縣財政局“管理和經營國有財產”的授權,而是來自於財政部對家電下鄉補貼流程的簡化。這個縣的財政部門在家電下鄉補貼過程中選擇了第五種模式,與此不謀而合。也就是說,本案中《家電下鄉補貼審核發放委托協議》的簽訂,並不是家電下鄉經銷商審核農民購買材料的直接決定性因素,也不是充分必要條件。縣財政局與家電下鄉經銷商簽訂的《家電下鄉補貼審核發放委托協議》不具有行政委托的法律意義,不能單獨認定經銷商的作弊行為屬於貪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於家電下鄉經銷商的欺騙行為,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不能壹概而論。家電下鄉經銷商單獨或者夥同其他經銷商以虛構購買家電下鄉產品信息的方式竊取、侵吞或者套取國家家電下鄉補貼的,不符合貪汙罪的法律特征,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銷商與財政部、商務部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貪汙、勒索國家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貪汙罪論處。經銷商單獨或者與其他經銷商串通騙取補償,財政部、商務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過錯疏於審核,導致騙取家電下鄉補貼補償,構成犯罪的,分別以詐騙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1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2.《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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