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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法律教育作用論文摘要:教育倫理和教育法律是規範學校教育中各種行為的基本規範。從道德與法律的起源來看,兩者是相互聯系的。教育倫理體現了教育活動中各種行為的自覺,教育是學校教育的根本保證。只有充分發揮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才能保證教育的健康發展。本文論述了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旨在提高教師教育行為的自覺性。
壹.概念的定義
教育法是壹定階級或階層根據壹定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為達到壹定的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壹系列法律規範的總稱。這壹概念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內涵,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它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性,即教育法的教育性。教育法是為了達到壹定的教育目的而確定的,目的不是法律,而是教育,其法律的制定直接或間接是為了培養人。
其次,說明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壹樣,具有國家意誌和強制執行性。教育法通過權力的強制,確保教育活動的順利開展和教育目的的有效實現。沒有法律的強制力,教育立法就變得毫無意義。
第三,體現了教育法的社會性。教育法作為壹種社會規範,規定了人們在教育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說明教育法在本質上是客觀的,教育法的制定既要符合教育規律,又要揭示教育的客觀規律,為教育的發展服務。
道德是社會依靠內心的觀念、傳統習慣和社會輿論,通過評價善惡來調整人與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德育是壹般道德要求在教育活動中的具體體現,是所有教育活動參與者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的總和。由於教育活動主體的多樣性,根據其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大致可以分為教育者、教師、學生、家長等社會成員。其中,教師教育道德是構成和影響教育活動的核心。
第二,從道德與法律的淵源看二者的關系。
道德與法律在性質上具有雙重性:形式上的主觀性和內容上的客觀性。形式的主觀性是指兩者都以觀念的形式表現出來,都屬於社會意識的壹種形式。內容的客觀性是指作為某種社會規範,二者都不是個人主觀任性的產物,而是某種社會利益的反映。它是社會對人們普遍遵守的生活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總規定,反映了壹定社會的客觀要求,也體現了個人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道德與法律的雙重性導致了其效用的特殊性。首先,法律的規範必須以他律的形式表現出自身的特征,要求社會個體受其制約。其次,道德規範更多體現在主體的自律上,通過自律實現自律,形成良好的行為。
從遺傳學的角度來說,道德和法律是壹起產生的。弗洛伊德從古希臘神話中尋找道德和法律的起源。他認為,在古代,父親壟斷了原始部落中的母親和所有女性,並以嚴酷的手段壓制所有男性?兒子的性本能,終於有壹天,兒子們不堪壓抑,聯合起來殺了父親,分享了父親的所有特權。然而,被壓抑的欲望得到發泄和滿足後,殺死父親的兒子們產生了深深的負罪感,他們再次相互爭鬥,每個人都試圖壟斷從父親那裏奪走的權利。為了懺悔殺父之罪,也為了不讓兄弟倆再打起來,他們終於想到了締結社會契約的必要性。[1]?於是,最早的社會組織形式出現了,它是通過抑制本能欲望的滿足而產生的。他們開始相互承認適用的義務,建立了所謂神聖的社會機構。簡而言之,道德和法律都源於此?。[2]
中國古代先秦時期著名思想家荀子在《禮記》中說:?儀式從哪裏開始?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能,不能無欲;有求而無求是不爭的事實。鬥爭就是混亂,混亂就是貧窮。前王痛恨混亂,所以制定禮儀來劃分混亂,為了提高人們的欲望,給他們希望。如果妳想要什麽,妳不必向它屈服。兩者相持不下,這是禮的作用。?[3]這裏?禮物?它是指調整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道德和法律。對此,恩格斯更為精辟地指出:在社會發展的很早階段,就需要用壹種* * *不變的規則來概括產品的重復生產、分配和交換,並試圖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壹規則最初表現為習慣,後來成為法律。?[4]可見,道德和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必然現象,在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中相輔相成,發揮各自的社會功能。
教育法與教育道德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主要表現在:
第壹,兩者都是國家利益和意誌在教育中的行為規則。屬於社會上層領域,是由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的,反過來又服務於經濟基礎。本質上,兩者是壹樣的。例如,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應當熱愛教育事業,努力提高思想和業務水平,熱愛學生,忠於職守。?[5]顯然,這壹法律規定完全符合教師必須遵循的教育倫理。所以在教育過程中,任何侮辱、責罵、體罰學生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是師德所不允許的。在這裏,教育法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是完全壹致的。
第二,教育倫理對教育法律的實施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壹些教育法律規定的實施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加以推進。高等教育第六十條規定:?學生的課余時間,除學校規定的重大活動外,應由學生自己支配。?學生的個人習慣和愛好,只要不妨礙學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限制和幹涉。?[6]在這裏,學生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如果學校和老師限制和幹涉學生的自由活動,就違反了教育法。但是,這個規定並不是讓學生隨波逐流。根據教育倫理學原理,教育者有道德義務去關心和組織學生的課外活動,使他們的習慣和行為朝著健康的軌道發展。可見,教育倫理是教育法順利實現的重要保障。
第三,教育法對提高教育倫理有積極作用。學生教育品德的提高需要教師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但教育法的作用是不可否認的。這是因為教育法是壹種普遍的、明確的教育行為準則。它告訴教師在教育中什麽該保護,什麽該反對,什麽該做是正義的,什麽該做是不公平的,什麽該弘揚,什麽該揚棄,這無疑為教育倫理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我國的教育法中,有許多方面涉及到教育道德領域,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教育法的實施本身就是倡導教育道德。如果老師想要呢?熱愛學生,忠於職守?和其他法律規定是教育道德的法律化。從我國教育法律和倫理的內容和實踐來看,凡是教育法律禁止的行為都受到教育倫理的譴責,違反教育法律就是違反教育倫理。
第三,教育法和教育倫理在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以他律和自律的形式相互聯系,並對教育的發展產生影響。兩者的本質區別使得它們在教育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法和教育道德的不同狀況決定了它們在教育中不同的歷史命運。
首先,教育道德來源於人類,作為調整教育活動的道德行為準則,它產生並發揮著重要作用。無論是在階級社會還是無階級社會,教育道德始終是人們在從事教育活動時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不同的是,在階級社會裏,教育道德是被某個階級占有的,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今天,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教育的發展,教育倫理的內容和範圍也得到豐富和發展。可見,社會發展水平越高,人們對教育倫理的要求就越高,教育倫理在教育中的作用就越大。其次,從教育法的歷史可以看出,教育法是在私有制和國家出現之後產生的,是隨著學校教育的出現而產生的。它是某壹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在教育領域的反映,具有鮮明的階級性。隨著現代教育制度的完善,它得到了完善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教育逐漸趨於公平、平等,教育法及其作用也會逐漸弱化,其發展軌跡是產生——加強——削弱——消失。同時,教育道德具有超前於人的功能,為人類社會的教育向更高層次服務。在資本主義社會,教育法律消亡後,教育道德仍將存在並發揮更大的作用,其內容和範圍將得到空前的豐富和發展。可以說,教育道德不同於教育規律,它始終與人類社會相同。
2.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教育法的表現形式是法律條文。這些法律規定載於與教育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規和國家命令。其條、章、節、條、款均有嚴格規定。在教育法律規範中,對其假設有明確準確的規定,不存在歧義。其處理部分壹般分為禁止性規範、強制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制裁部分也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民事、刑事、制裁的界限準確清晰。總之,教育法律規範總是有正式的書面語言表達,其規定是明確的、具體的、嚴謹的、規範的。教育道德的表現形式不同於教育法的表現形式。總的來說,它只存在於人們的教育意識和輿論中,要求人們做該做的事和不該做的事。它是抽象的、概括的,不像法律那樣明確規定教育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其表現形式主要是意識形態。每個人的教育思想和行為都是在壹定的社會中形成的,受到個體活動的制約。這是壹種無形的制約力量。教育道德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例如,沒有具體規定教師應該如何照顧學生。教師職業道德和學生行為規範都有具體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屬於道德規範的書面表達而非教育法律規範。只有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頒布的教育法才具有法律性質和普遍約束力。
3.教育法和教育倫理在教育中的調整範圍是不壹樣的。
壹般情況下,教育倫理的範圍比教育法調整的範圍更廣,幾乎涉及教育活動的所有行為。而教育法只需要調整人的壹些具體的教育行為。在教育領域,大多數需要處理的關系都必須通過教育倫理來調整。任何違反教育法規的行為,必然同時違反教育倫理;但是,壹些違背教育倫理的行為雖然受到輿論的譴責,卻不壹定受到教育法律的制裁。教育道德義務並不都是教育法律義務。比如有的教師搞商業,包括教師的個體行為和集體行為。這種現象引起了很大的輿論,損害了教師的職業形象,對教育工作產生了負面影響。這種行為與教師相悖,應該受到教育倫理的譴責。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不能用於制裁。
4.教育法和教育道德在教育中以不同的方式實現。
教育法作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其他法律壹樣,具有特殊的強制性,以國家權利為後盾,要求每個人都必須遵守。對所有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人,也要根據情節和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並由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實施。教育道德取決於輿論、人們的信仰、習俗和教育力量。教育活動中壹些不道德的現象和行為者,往往會受到批評教育,或者輿論的道德譴責,促使他們改正錯誤,形成良好的道德行為。
參考資料:
【1】弗洛伊德。摩西和壹神論是從夏衛東引用的。道德規範:二元性與從他律到自律[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4,(3)。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荀子?論禮。諸子全集[M]。廣東教育出版社,1998。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5]齊主編。道德教育的新視野[M].山東教育出版社,2004。
[6]戴,馬平。教育[M]。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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