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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調查和外貿救濟有什麽異同?

“對外貿易救濟”是指在對外貿易領域或對外貿易過程中,由於不公平進口或過度進口的影響,對國內產業給予的幫助或援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

貿易救濟法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作為國內法的貿易救濟法是國內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國際法的貿易救濟法是WTO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則是在各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通過談判形成和發展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是貿易救濟的主要方式。

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在進口產品的傾銷、補貼和過度增長對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采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是貿易救濟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等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激增。

為充分利用世貿組織規則,維護國內外商品在國內市場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中國根據《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和中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

傾銷壹般是指壹國出口商以低於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向另壹國市場出口產品的行為。出口國為了占領進口國的市場,通過價格手段擾亂進口國的市場,打擊進口國的競爭對手,使進口國的相關產業因不堪低價競爭而相繼關閉,造成進口國國內產品市場份額減少、產業萎縮、就業機會減少等壹系列問題。,而且還會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和國家財政。所以各國往往通過國內立法手段進行反擊。

中國根據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實施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由進口國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初步確定被控產品存在傾銷並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根據世貿組織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

在柬埔寨所有調查結束之前,應當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以防止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

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承諾。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並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予以公告。需要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作出決定並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實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的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9個月。

2.反傾銷措施的延伸

如果傾銷在終裁中成立,並對進口產業造成了巨大損害,除正常的海關稅費外,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修理銷售稅必須由外經貿部提出,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國務院外經貿部公布。海關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實施。

反傾銷稅的征收自決定之日起不超過5年。

補貼是指政府或公共機構向企業提供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使國內產業或企業受益的措施。作為公共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被各國廣泛采用。但補貼措施使用不當也會導致不公平競爭,損害相關產業或進口商或第三方的其他合法利益。

反補貼措施和反傾銷壹樣,也分為臨時反補貼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

進口商主管機關應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對補貼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初裁認定補貼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石。臨時反補貼措施采取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以現金保證金或保函作為擔保。

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提出。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並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予以公告。海關自我公告條款

自實際油炸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的實施之日起不得超過4個月。

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在進口產品的傾銷、補貼和過度增長對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采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是貿易救濟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等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激增。

為充分利用世貿組織規則,維護國內外商品在國內市場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中國根據《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和中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

對外貿易調查(Foreign trade investigation):指為維護壹國的對外貿易秩序,對該國與貨物、技術和服務有關的對外貿易事項進行的調查。對外貿易調查與對外貿易救濟措施密切相關。對外貿易救濟的前提和基礎是對外貿易調查的結果。對外貿易救濟和對外貿易調查是聯系在壹起的。當調查結果得到確認後,可以據此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

貿易調查已經成為主要貿易國家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隨著我國對外貿易額的不斷擴大,貿易調查已成為消除貿易壁壘、維護良好貿易秩序和保護國內產業的重要法律依據。為了應對濫用救濟措施違背我國對世界的承諾,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的利益,對外貿易法制定了對外貿易調查的相關制度。

範圍:

外貿調查已經成為主要貿易國家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壁壘和不正當競爭,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內產業的發展,對外貿易法規定了調查制度,並就貿易壁壘、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制定了具體規則。通過對外調查,確定各種損害貿易秩序和產業發展的事實,從而采取適當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1]

(1)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2)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壁壘。

(三)為確定是否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4)規避國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五)對外貿易中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六)為執行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

《對外貿易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相應措施。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壹定期限內禁止進口侵權人生產、銷售的貨物等措施。第三十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知識產權的效力提出質疑、實施強制打包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還條件等行為之壹,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第31條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未對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締結或者參加。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外貿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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