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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交通安全的認識

想知道妳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請看壹下我給妳整理的相關文章,希望對妳有壹定的幫助。

對道路交通安全的認識第壹條:

65438+2003年10月28日,備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關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142票贊成,2票反對,4票棄權獲得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8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本法於2004年5月6日生效。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便民的原則,與每壹個行人、司機、家庭都有著密切的關系。給中國人民帶來了對人民生命的尊重,對守法公民的尊重,對交通執法者濫用權力的懲罰。

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A)重罰是群眾所不能接受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違法行為規定了高額罰款。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改為20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於社會關註的超載現象,按照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只能罰款5元,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根據超載程度,罰款200 ~ 2000元。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農用車等貨運車輛在農村大量載客,但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貨運車輛罰款500 ~ 2000元。

(2)罰款金額的大幅增加自然困惑了很多機動車司機。

很多人認為嚴格的交通管制不壹定要體現在高額罰款上。在貧困地區,壹個農民平均年收入只有壹兩千元,動輒給農民開出幾千元的罰單,幾乎占了農民年收入的壹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3)交通事故機動車負全責說服公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這個規定否定了壹些城市已經實行的?白打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首先歸於機動車。這個規定壹頒布,就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關註,很多人認為不公平。

(4)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沒有具體標準。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貨運機動車禁止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搭載操作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操作人員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離開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搭載1至5名臨時工。從上述規定來看,貨運機動車嚴禁載客,但在設置壹定的安全措施後,可以附加經營者。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對貨運車輛載客、載人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載客的處500 ~ 2000元罰款,違反規定載人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在我國廣大農村,農用車既是農民的生產工具,又是交通工具,農用車載人現象還比較突出。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對載人貨運車輛的規定比較籠統,對載人貨運車輛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這部法律的實施存在隱患。妳在線嗎?交警驚動村支書?案例中,如果村民乘坐農用車,如果按?貨運機動車違規載人?,只能罰款200元,但是如果呢?貨運機動車違規載客?,可以對村民處以壹千元以上的罰款。執勤交警對農用車、貨運車非法載客開出1000元罰款後,引發了這起事件。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實施困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據悉,今年2月,保監會起草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規定》,並提交有關部門審議。但是,到目前為止,這個規定還沒有出臺。然而,全國範圍內機動車第三者保險費率大幅提高,大量第三者保險難以投保,深圳等地出現了機動車第三者保險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等怪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壹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額明顯增加;另壹方面,第三者保險強制後,壹些事故率高的車輛的參與,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賠付成本,保險公司為了防範風險,相應提高了費率。由於我國特殊的國情,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較大差異。保監會制定統壹的條款和保險限額,統壹的費率標準,將保險費率與機動車駕駛安全性能掛鉤,在實際操作中難度較大。據說相關部門還在審核修改條例。

第二,如何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

為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充分體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標和原則,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落實以下問題:

(1)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

目前保險公司用?商業三重保險?壹段時間?強制三險?,導致理賠矛盾。因為根據現行的《保險法》,保險公司仍然是第壹位的,建立壹個真正的?機動車?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賠償。應該是意外在先吧?買單?什麽事?強制三險?,做好了嗎?理論上?。還有公益?強制三險?商業公司是否有承擔能力,還值得商榷。

(2)盡量減少行人違法違規行為。

目前的交通狀況是行人違章率很高。新交通法的規定是否會讓習慣違法違規的行人更加有恃無恐?加大對違法行人的處罰力度成為當務之急。

(C)盡快解決駕駛員的抵觸情緒。

因為?強制三險?與立法初衷相比,無形中擴大了司機的風險。壹方面要狠抓落實?強制三險?使駕駛員的風險合理化;另壹方面,加大宣傳力度,讓司機明白人車相對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4)交警不能當?甩手掌櫃?

有些地方的交警把事故責任等同於?機動車負全責?查出事故原因是大打折扣,實際上加重了司機的責任。新交通法實施後,交警應該更加認真地查找事故原因,積極調查處理?碰瓷?。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便民利民的原則。在實踐中,只要行人和駕駛人嚴格遵守,必將對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規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起到壹定的作用。

對道路交通安全的認識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爭議不斷。對於這個規律的正確理解和運用,提出問題比解決問題更重要。如何理解和適用第三者責任保險與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關系,特別是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意義重大;“回復”中回答的問題不恰當,不全面,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首先,提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頒布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註。特別是對本法第七十六條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爭議。【1】評論員從不同角度認為,該法充分體現了人本主義的立法思想,充分保護了作為弱者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利益;反對者認為法律對行人有害?部分?機動車輛呢?苛刻?它損害了社會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權威。[2]於是,侵權法學者紛紛在各大報紙上撰文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態度,同時也對其他觀點進行了評論。[3]這些觀點無疑對我們宏觀理解和適用該法第76條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問題遠未解決,因為該條和17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中國將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這壹制度與原有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關系成為需要正確理解和適用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隨著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廢止。《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也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由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從特別法走向了普通法。在審判實踐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生命、健康、身體損害賠償的範圍、項目和標準。眾所周知,《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遠低於《解釋》的規定。《解釋》同時規定,本解釋的規定適用於2004年5月1日以後新受理的壹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即無論事故發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還是2004年。因此,2004年5月1日以後的驗收,成為適用《解釋》中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的唯壹標準,而忽略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尤其是車主(即車主)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關於第三者責任險範圍、項目和標準的約定。這就引出了另壹個問題,即新的人身損害賠償試行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保監會的重視。委員會就此問題咨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進行了法律研究。

[2004]81號《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新試行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說?投保人與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有關系嗎?保險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協議只是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不是強制執行的標準,並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措施無效而無效。低碳網壹鍵建設解釋實施後,保險合同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也可以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回復中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否恰當、全面,成為另壹個需要正確理解和應用的問題。

第二,第三者責任保險與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依法應當承擔的第三者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在我國法律中,責任保險是第三者責任保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自願保險的範疇,即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的方式簽訂保險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本規定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保險法第50條

第2款規定的責任保險是壹樣的,但不同的是,責任保險是強制性的,即它指的是有效的或根據國家法律必須投保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願購買的保險。可見兩種保險都屬於責任險,是壹樣的。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是自願的;後者是強制性的,也就是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是聚集風險,分散損失;[4]後者不僅包括前者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迅速而公正的補償()。[5](3)前者,保險公司以盈利為目的;後者不以盈利為目的,在保費和賠付之間要保證整體盈利。(4)前者是自願保險,所以保險人有是否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多少的選擇權;後者是強制或法定保險,保險人不得拒絕投保人投保,即屬於強制締約。[6]

(5)前者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可以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後者屬於法定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不得與其他保險捆綁銷售。(6)前者的保險金額和保費原則上由雙方協商確定;後者由保監會指導,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也有同樣的規定。比如日本《汽車損害賠償法》第13條。

[7]中國臺灣省《臺灣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8]

綜上所述,第三者責任險和強制第三者責任險不是壹回事。保險法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能等同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混淆兩者的觀點會導致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錯誤理解和適用不當。關於兩者之間的關系,在適用時,有三種情況應該註意:

(1)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在投保了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後,是否可以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如果有,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如前所述,這兩種保險都屬於責任保險。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根據《保險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重復保險[9]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這壹規定是財產保險責任限制原則的具體體現。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後,再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但是,各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需要說明的是,本條適用的前提是所有類型的保險都是商業保險,發生在被保險方自願的基礎上。因此,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為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為法定保險的情況下,不能適用本條後壹句,即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而是應該由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先理賠,再由承保第三者責任險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理賠。但是,各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種適用的目的是充分尊重保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協議優先的民商法原則。此外,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是填補受害者的損害,使其得到快速公平的賠償。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即分散損失。兩者相比,首先,第三者責任險能充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2)機動車所有人陸續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了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保險事故,各保險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由於我國尚未制定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可以借鑒日本的汽車損害賠償保護法

第八十二條之二【重復合同情況下的免責】規定,對壹輛汽車訂立兩個以上責任保險合同(這裏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對最早訂立合同的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支付和預付款的支付,免除責任。[10]該條款確定了保險時間的優先規則,由最早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其後的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是法定保險,適用保險時間優先規則,可以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同時,其他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法定免責事由以外的賠償。

(3)兩輛及以上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造成人身損害的,保險人應如何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解釋》第三條第1款:?二人以上* * *故意或者* *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其侵權行為直接組合產生相同損害結果,構成* * *侵權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11]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無意義溝通的情況下,只要違反操作規範。

[12]的行為直接合並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而我國現有法律中並沒有關於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之間如何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規定。可以借鑒的是臺灣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汽車交通事故由數家汽車廠造成或者涉及數輛汽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事故車輛全部或者部分為保險車輛的,受害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在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請求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共同給付保險金。?[13]本條規定,已經成立的各保險公司對保險金的給付承擔連帶責任。結合我國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可以證明上述立法可以適用於我國的司法實踐。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責任保險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損害直接進行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

段落:?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護法

第16條,第1段:?發生第三條規定的保險人賠償責任時,受害人可以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請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14]我國臺灣地區《汽車責任強制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事故時,受益人[15]可以在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據此,學者認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無條件向受害人賠付。這個請求權是合法的,是獨立存在的。[16]受害人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各保險人在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使受害人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有利於受害人利益的保護。

三。回復中回答的問題是否恰當、全面。

總的來說,回復中回答的問題是恰當的。因為它把自願契約原則作為解決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適用《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項目和標準,適用於《辦法》失效,保險人承擔《解釋》生效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同時規定,《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只是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不是強制性標準。這壹規定體現了當事人約定的優先適用原則,也是正確的。在此前提下,保險當事人的約定適用《辦法》,當然,沒有《辦法》的無效,該約定也無效。但是完全合適嗎?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1)雙方簽訂合同的法定條件是《辦法》,而《解釋》適用於交通事故發生時,且《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遠高於《辦法》。比如《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八項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金為十年。《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20年。後者是前者的近兩倍。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用《解釋》規定的標準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由於法定條件的變更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17]不能歸責於保險合同當事人,使得保險合同關系的基礎發生了始料未及的變化。如果維持原保險合同,對投保人明顯不公平,人民法院有權變更保險合同。[18]

(2)責任保險合同是附條件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實際上只限於服從、接受或者拒絕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條件的合同。[19]基於這壹法律特征,保險合同適用何種標準進行賠償,完全由保險公司決定,投保人無權選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適用了該措施,在其失效後,保險公司完全可以適用《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這能充分體現雙方的平等。(3)在保險實踐中,投保人只關註保險人承擔的最大保險金額,而往往不關心適用什麽標準進行賠償。但實際上,賠償的標準很重要,因為在確定保險金額的前提下,只有賠償的標準才有重大意義。而保險公司往往沒有向投保人說明該條款的意義,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20]因此,適用《解釋》規定的標準是合乎邏輯的。(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若幹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該批復不屬於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受該批復的約束。

此外,《批復》並未回答未約定《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和項目標準的保險合同如何處理。這是它不完整的表現。對此,除上述原因外,還可以采用《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人民法院的規定,應當解釋為適用《解釋》規定的標準,而非《辦法》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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