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的階級性刑法是壹個歷史範疇。和其他法律壹樣,自古以來就沒有。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刑法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應運而生。刑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制定的,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刑法的基本內容是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即通過追究刑事責任和對罪犯適用刑罰來為統治階級服務。刑法的階級性是由國家的階級性決定的。所有剝削階級國家的刑法,包括奴隸國家、封建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都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反映剝削階級的意誌,為剝削階級的利益服務,雖然由於國家類型不同,朝代更替,刑法的內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他們都是鎮壓人民的工具。這就是剝削階級國家刑法的* * *階級本質。當然,剝削階級國家的刑法為了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懲罰了統治階級內部的壹些犯罪分子,也規定了壹些所謂保護全體人民利益的條款,但這並不能掩蓋剝削階級國家刑法的階級性。與剝削階級國家的刑法不同,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刑法,是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捍衛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當前和長遠利益。
(2)刑法的法律性質,即刑法作為法律體系壹部分的特征。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根本法。憲法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基本部門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其他部門法相比,刑法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範圍更廣。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是在壹定範圍內調整社會關系。所有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構成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例如,民法是在壹定範圍內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經濟法只能在壹定範圍內調整經濟關系。但在這壹點上,刑法是個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而是以特定的調整方法與其他部門法相區別。刑法的調整對象並不局限於某壹種社會關系,而是調整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僅以調整對象為標準,無法將刑法與其他部門法區分開來。任何壹種社會關系,只要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刑法規定這種行為都會受到壹定程度的懲罰,這樣這種社會關系就進入了刑法調整的範圍。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可以說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沒有刑法的後盾和保障,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徹底實施。就懲治違法行為而言,其他部門法可以說是“第壹道防線”,刑法則是充當“第二道防線”。第二,刑法的強制性最強。任何法律都是強制性的,任何行為人侵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幹涉。比如違反民法的,要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壹下。但是,所有這些強制都不如刑法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嚴厲。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剝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在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正是由於上述特點,刑法的法律性質不同於其他法律。這是壹部直接用來打擊犯罪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五十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立法工作的領導作用。
第五十二條NPC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時,要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求意見,科學論證和評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和系統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經主任會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
NPC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並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監督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實施。
第五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起草。
專業性很強的法律草案,可以由相關領域的專家起草,也可以委托相關專家、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交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法律修改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比文本。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重大分歧的協調和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