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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具體政策;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促進全市就業。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負責勞務輸出、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政策發布、規劃計劃審批、勞務經濟評估;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和激勵政策;負責全市引進人才的就業管理;指導和監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做好各項就業服務。

(三)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執行公共* * *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聘用和工資福利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工作。

(四)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事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配置,促進人才按需就業和合理流動;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和培養。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制定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指導和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經辦工作。

(六)貫徹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審查批準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市級統籌政策和基金調劑,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方案、支付管理等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定應對預案,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七)制定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規劃和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失業控制、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急預案,預防、調控失業,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制定保障職工安置權益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八)執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福利、退休政策的規定;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正常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參與勞動模範的評選。

(九)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指導縣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十)負責管理全市引進國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制定吸引國外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的政策;編制人才引進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

(十壹)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承擔企業解決困難和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負責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重大案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查處拖欠職工工資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的侵權案件;執行最低工資制度,落實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並實施監督檢查;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使用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規範勞動用工行為。

(十四)擬訂全市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十五)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協調有關部門處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重大信訪事項和突發事件。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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