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孟子曰:“忠厚之人,天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誠信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考試不僅是對我們學習質量的檢驗,也是對我們道德水平的檢驗。誠實是公平考試的前提。沒有誠信,考試就會變成不正當競爭,失去應有的意義。我們要提醒每壹位考生,違紀作弊必將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懲,不要因為壹時的僥幸而觸碰考試的紅線。
為此,我們將帶您了解《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刑法》中對違紀、作弊、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措施。
壹、下列行為屬於考試違紀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下列九種行為之壹的,屬於考試違規。考試中違紀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壹)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含答題卡、答題紙,下同)、草稿紙等試卷帶出考場的;
(八)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註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下列行為屬於考試作弊。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下列14行為之壹的,屬於考試作弊。考試作弊在考試的所有階段和科目都是無效的。
(壹)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脅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五)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壹致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八)傳遞、接收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九)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其他行為;
(十)通過偽造文件、證件、檔案等材料獲取考試資格、附加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壹)在閱卷過程中,認為答案相同的;
(十二)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考試中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證屬實的;
(十四)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對下列行為將嚴肅處理。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下列五種行為之壹的,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時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科目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閱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報名參加各階段考試,所有科目成績無效,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1至3年考試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壹)組織團夥行騙的;
(二)在考場外發送或者傳輸考試信息的;
(三)利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的作弊行為;
(四)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準考證等證明材料,以及他人代替或代學生參加考試的。
五、考生以欺騙手段取得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歷證書、資格證書或入學資格的,發證機關應宣布證書無效,並責令收回證書或予以沒收;已被錄取或錄取的,由錄取學校取消其錄取資格或學籍。
六、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教育考試機構應通知其所在學校,對此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或解聘:
(壹)代學生或由他人參加考試;
(二)組織團夥行騙的;
(三)向作弊組織者提供考試信息、答案和相應設備參與團夥作弊的。
七、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觸犯刑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組織作弊的;(二)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三)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最後,再次提醒廣大考生: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守法,誠信考試,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堅決拒絕參與任何考試作弊行為,拒絕參與任何與考試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希望各位考生都能在誠信的環境下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