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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幹指導意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進壹步妥善及時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提高審判效率和裁判效果,促進當事人訴前和訴中調解,依法保護各方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結合我市實際,

壹.確定責任

1.確定責任主體的壹般原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壹般應根據機動車營運主導權的歸屬,輔以營運利益的歸屬來確定。

不能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可以按照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確定。

2.未投保強制保險的事故責任車輛未按規定投保強制保險的,由保險義務人按照交強險原則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各方均為未投保機動車的,按照過錯責任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3.掛靠機動車的事故責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掛靠機動車經營的機動車損害的,掛靠人和掛靠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單位以掛靠合同約定的免責為由向第三人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4.機動車銷售中的事故責任無論是否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銷售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買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賣人有下列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車輛行駛的,應當與買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買賣拼裝、報廢車輛;

(二)買賣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的。

5.他人登記的機動車的事故責任經車管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借用他人身份證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車管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因盜用、冒用他人身份證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盜用、冒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6.事實車主身份的認定事實車主身份的認定應當結合購車合同、購車款等證據綜合認定;只有登記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有相同的陳述,但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責令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行為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證明事實所有人存在的,由登記所有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7、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因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相互分離,如租賃、借用、維修、質押等。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明知用戶不具備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格;

(二)明知使用者正在飲酒、吸毒或者患有禁止駕駛疾病的;

(三)明知是機動車而進行非法賽車的;

(四)明知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的行為而使用機動車的。

使用者下落不明或者無法證明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事故責任範圍內先行賠償。

8.未經許可駕駛機動車的事故責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未經許可駕駛機動車損害的,車輛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未盡到管理義務的,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比例壹般不超過30%。

9.駕駛培訓機構的事故責任研究駕駛人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得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害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駕駛資格的駕駛員,與駕駛培訓機構有陪駕服務合同。護送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培訓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機動車無道路條件試駕的事故責任試駕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銷售者在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賠償限額的,試駕者和銷售者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銷售者存在本節第七條第二款情形的,應當與試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銷售者以試駕合同約定的免責為由主張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11.妨礙交通的事故責任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非法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

(二)未經批準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種植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

(三)施工人占用道路施工,未按要求設置警示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時清理現場和修復路面的;

(四)妨礙正常交通或者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12.道路及其配套設施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規定,或者道路損壞時未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未在合理時間內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的,具有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以侵權為由起訴具有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選擇民事訴訟解決爭議,不得選擇其他訴訟途徑解決。

13.多車參與事故的強制保險賠償責任分配兩輛以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各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壹般應當在各自的賠償限額內平等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各機動車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責任。

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和超過全損,機動車根據其過錯責任確定的賠償金額未超過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方過錯責任比例確定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14,多車參與交強險責任分配的例外。部分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被保險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保險人可以依照本章第13條的規定向未投保交強險的當事人追償。

二、審判程序

15.原告僅起訴部分* * *與侵權人,權利人起訴部分* * *與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 * *與侵權人作為* *與被告。

賠償權利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告放棄請求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 * *與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賠償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法律後果,並在法律文書中載明放棄債權的情況。

* * *侵權人身份不明的,不適用本條款。

16.三種風險在壹個侵權案件中能否壹並處理?人民法院應原告或被保險人的請求,詢問三險的保險人是否參加訴訟。

三險的保險人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未明確同意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時,不得將其列為被告,但其自願參加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的除外。

17.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身份不明的處理,交通事故受害人棄車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公告後無法找到交通事故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權利人以“……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賠償權利人列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8.處理強制保險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之間的不壹致。涉案強制保險的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19.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死亡的處理,被侵權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也沒有受遺贈,但有遺贈的,賠償權利人可以以被侵權人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侵權人的遺產管理人應當在其管理的侵權人的遺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人家屬因侵權人死亡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扣除被扶養人生活費後(侵權責任法實施前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單獨賠償項目的除外),其余部分可以按照繼承處理。

20.判決前被保險人賠付的待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請求,裁定保險人直接返還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支付的除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外的金額的差額。判決正文應統壹表述為:保險人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數元,其中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數元,賠償對方(機動車方)數元。

21.在同壹事故中有多個受害者的情況下,保留強制保險的份額。同壹道路交通事故有多個受害人,強制保險賠償限額不足以全額賠償的,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為其他受害人預留必要的賠償份額。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人數平均分配強制保險的賠償份額。最先起訴的被害人賠償後仍有保留份額的,按照剩余被害人數平均分配。也可以根據每個受害人的傷情、治療和善後的緊急程度、家庭的經濟狀況、侵權人的賠償能力(包括三險的保額)等多種因素綜合確定強制保險的賠償金額。

22.訴前達成賠償協議的處理當事人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壹方反悔,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訴訟風險。當事人堅持訴訟的,應當要求增加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訴訟要件。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首先應當審查補償協議的效力,是否存在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沒有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有變更或撤銷,應進壹步審理並依法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23、司法鑒定程序涉及強制保險被保險人賠償負擔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與。

第三,賠償的確定和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

24.交強險中第三人的認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除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外,保險機動車年度以外的人員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人”。

25.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被侵權人)的人身傷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物質損害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車輛和其他財產毀損、滅失,人民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數額的損失。

26.人民法院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責任,並以此作為劃分賠償責任的參考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認定事故,或者有足夠證據推翻原事故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調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的全部案卷,詢問辦案民警,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 綜合考慮事故當事人承擔的道路安全責任的嚴重程度、參與事故車輛的危險性、避免危險的能力、損害原因等多種因素,妥善考慮利益平衡,合理界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27.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認定壹般以戶籍所在地為依據。但登記為農業戶口的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被害人案發時為農業戶口,壹審起訴前因正常原因、正當渠道轉為農業戶口的,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在無錫居住壹年以上:

(1)事故發生前至事故發生時已滿壹年的暫住證;

(2)無錫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3)無錫市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並有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書面證明;

(4)無錫市區房屋產權證或房屋買賣合同、房款繳納證明、被害人案發前實際居住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證明;

(5)勞動合同等社保、工資等原始憑證。事發前在無錫工作了壹年;

(6)案發前在無錫工作滿壹年的在職證明、工資領取流水賬等證據原件;

(7)學籍證明或錄取通知書、學費繳納證明、事發前在無錫就讀壹年的學校證明。

前款第(三)、(六)項證明的證據類型為書面證言,當事人對真實性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核實。

28.醫療費用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受害人住院期間需要購買藥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出具相應證明,與傷情治療需要相壹致。如果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物或治療其他疾病,費用不予補償。

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並發癥的治療費用有異議的,應當參考醫療機構的診斷或者聽取主治醫生的意見,根據侵權行為與並發癥之間因果力的大小確定賠償範圍和比例。如果不能按照上述程序確定,法院可以根據異議人的申請,委托司法鑒定。

人民法院可以在合理範圍內,確定符合生活常識且確有必要的醫療輔助費用。

29.確定固定收入的標準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認定有固定收入:

(1)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參加社保、領取工資等其他原始憑證;

(2)案發前三個月以上領取工資的原始憑證;

(三)合法經營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

(4)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5)其他。

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入狀況的,城鎮居民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農村居民可以參照上壹年度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其誤工費。

30.誤工費權利人主張誤工費的,應當證明其固定收入和收入因事故減少特定數額的證明。誤工期限以醫療機構證明、醫囑或鑒定機構結論為準。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仍有其他固定收入的壹方,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因事故導致收入減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入狀況,因事故延誤導致收入具體數額減少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延誤期限和標準計算延誤費。

31.護理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地同級醫院護工的護理費計算護理費。護理期內,護理級護理人員的人數應當遵醫囑或者參考司法鑒定部門的意見。

被害人家屬生活自理的,護理費標準按照實際誤工費標準計算。但計算誤工費的收入標準高於上年度本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32.被扶養人生活費當事人就2065438年7月1日(不含當日)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涉及被撫養人生活費補償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3.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與其他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合計金額未超過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在不考慮受害人過錯的情況下,不再扣除精神損害賠償。

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按照受害人過錯比例扣除精神撫慰金,計算方法如下:

(1)精神損害賠償總額×侵權人過錯比例納入強制保險賠償;

(2)包括(全部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總額)×侵權人過錯在侵權人賠償範圍中的比例。

34.財產損失受害人主張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客運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合法經營和收入的證明。人民法院經審查,應當支持間接損失。

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金額與受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金額不壹致的,雙方應當進壹步證明各自的主張,並做出合理解釋。雙方都沒有充分證據,數額相差不足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可以酌定撫養費;數額相差較大的,由人民法院對實際扶養費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損害清單確定維修費用。

35.殘疾人輔助器具的收費,應當征求雙方意見,參照當地民政企業編制國產普及型器具的標準確定。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民政部門下屬的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如果受害人已經安裝了殘疾人輔助器具或者患有特殊疾病,應當先就合理性進行咨詢。專業機構評估後認為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

殘疾人輔助器具的給付應當以受害人的實際需求、器具的單價、賠償義務人是否提供擔保及其是否有賠償能力等為依據。,付款應分期或壹次付清。

36.其他費用處理交通事故當事人親屬的誤工費參照上述標準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人,以7天為限。

當事人的外籍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夥食費、住宿費壹般不得超過本市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超出部分不予補償。在特殊情況下,費用確有必要且真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上述基礎上酌情增加。

四、訴訟費和其他費用的負擔

37.保險人出具和解意見的義務承擔訴訟費用。訴訟前、庭審辯論終結前,保險人已出具和解意見,且和解意見與人民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壹致的,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用。

保險人未出具理賠意見,或者理賠意見低於人民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的5%,且未達成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保險人在調解失敗中發揮的因素,判令保險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訴訟費用。

38.對於訴訟前的訴訟費用,原告拒絕同意調解,被保險人同意調解,保險限額以外的賠償已全部保障受害人,或者保險人出具的和解意見能夠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未經調解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訴訟費用由受害人承擔,並在判決書中載明理由。

訴訟中,因原告原因不能達成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原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並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39.承擔其他必要的訴訟費用案件涉及的公告、鑒定、評估等費用,由相應責任人向有關部門先行墊付。被害人經濟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緩、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對方先行支付。

上述費用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訴訟必要的,可以認定為因原告意外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由當事人根據其過錯相應承擔。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人

40.本意見的適用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院和基層法院發布的其他意見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與上級人民法院的規定不壹致的,以上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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