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夏朝,奴隸主和貴族就開始利用宗教迷信來維護自己的統治。商高說:“有夏衣(由命)”,《論語·太伯》也說:是“孝鬼神”。商朝的神權政治法律觀是在夏朝“王權神授”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鬼神崇拜在階級社會並不新鮮,而是起源於原始氏族社會人們的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由於社會生產力低下,原始社會依靠大自然提供必要的物質生活條件,自然界的各種事物和現象往往對人們的日常生活產生很大影響。由於人們認識的局限,人們對日出、滿月、虧月、突如其來的暴風雨、雷擊、寒暑、天災、身體疾病等等現象感到驚訝和敬畏,於是產生了壹種力量無窮、不可抗拒的超自然幻影。同時,人們認為氏族後代的繁衍,種族的興盛,勞動經驗的例子,個人的幸福,都是祖先影子的結果。人們紀念榜樣的祖先,幻想靈魂,認可榜樣。除了人的世界,還有鬼的世界。馬克說:“宗教本身沒有內容,它的根不在天上,而在人間。”進入階級社會後,統治階級利用這種敬畏神靈、感謝祖先的信仰,編造了壹套“神權”思想,作為立法和司法活動的指導原則。
商朝的統治者和夏朝壹樣,都把“天”概括為自己權力的源泉,服從天道神是商朝法制的重要指導思想。並在此基礎上開始將祖先崇拜與天道崇拜相結合,將祖先與自然之神、萬物之主宰相結合,即所謂的“尊天道祖”,從而進壹步豐富和發展了中國古代的神權學說。夏商統治者宣稱,“天”域中的“神”具有意誌和感情,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和主宰。“神”有好惡,能發號施令,能給人祝福,能實施獎懲。他們把國家權力的得失視為“神”的意誌,立法和司法也是“神的意誌”的表達。
概括起來,夏商時期的“神權”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法從天降。”統治者宣稱,禮和刑是由“天”或“神”創造的,是“神”的意誌的體現。《洪範史》記載,聽聞“天賜洪範九境界,義倫交遊”,使於掌握了教人和睦相處、治國安民的法規。
第二,“代天罰天。”禮刑是“神”意誌的體現,具有普遍執行的最高權威,人們必須無條件服從。因此,違反禮儀就意味著違背天意或天意,必然招致天意或天意的憤怒而受到懲罰,這就是所謂的“天罰”。“天罰”由任命的統治者執行,即“天罰”。
第三,“王權是神聖的。”夏商朝的國王們宣稱他們掌握的國家政權和統治權力是“天意所定”。無論是同族還是異族反對他們的統治權力,都被視為違背“天命”,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㈡主要立法
商朝滅夏後,鑒於新的形勢,立法工作迅速展開。《左公六年》記載“商有亂,而作湯刑”,因此可以認為商代初期制定了壹部未公開的書面處罰書。這裏的唐刑和禹刑壹樣,是南朝法律的總稱,指的是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制度,不應視為固定的成文法典。以唐之名,表達對商族傑出領袖、開國之君唐的懷念。
商朝傳至唐孫昌的太甲,“違湯法,亂道德”,國家衰敗,社會秩序混亂。為了穩固奴隸主貴族的統治,“祖甲受湯刑二十四年。”即對原有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以整頓國家局面,穩定混亂的社會秩序。
商初的立法活動深受夏法制的影響。據說夏朝滅亡時,其太師使夏朝的法令得以貫徹到商朝,夏朝的許多朝臣因不滿夏王的暴政而轉投商朝。這對商朝的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商朝初年,統治者從孔家那裏吸取了夏朝滅亡的教訓。為了整頓官紀和官職,建國之初,他們制定了《官刑》,確定了嚴禁的“巫術”、“淫穢”、“亂風”,即歷史上著名的“三風十弊”。其主要內容是:“敢有恒舞於官,歌於室,當謂之巫術。”必有殉於品,恒於遊,當謂淫風。敢辱聖言,忠厚直爽,遠離道德。和頑童比,那叫亂。"
商朝的法律形式與夏朝相同,主要部分仍是王命,如誓、獻、諫等。
“誓約”的內容側重於出兵打仗前的宣誓,主要要求中尉們服從命令,忠於國王。“專利”側重於部長的培訓。“命”是針對特定事件發布的命令。
在商代的法律形式中,除了國王的命令之外,不成文的習慣法占了很大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