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權糾紛回復1
被申請人就土地侵權糾紛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如下答辯:
1.村民委員會不具備原告資格。
《土地管理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村民小組的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已經由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村集體土地歸各生產隊(現村民小組)所有的局面沒有改變。
原告不是屬於三組村民的土地的所有權人,無權主張涉案土地的權利,因此不具備原告資格。
此外,“村主任”未選舉產生,不具備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資格,無權代表村民委員會起訴。
2.被告被告知非法占用土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從1998年3月1日起按照《荒地承包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當時三組村民開會登記後,時任組長依法代表三組與被告簽訂了《荒坑合同》,並見證該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的訴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3.原告應賠償被告的經濟損失。
被告按照合法有效的合同使用涉案土地。
2007年春,原告派10人破壞被告種植的130棵樹和壹大片土房,後被告種植50棵樹,又被原告損壞,造成被告經濟損失1400元。
原告的行為是對被告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村民委員會無原告資格,被告使用涉案土地有法律依據。原告應賠償被告經濟損失1400元。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土地侵權糾紛答辯2
被申請人: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化州市人,現住化州市XX區XX路502室,現住廣州市花都區XX街XX路XX室。
被申請人:陳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化州市人,現住化州市XX區XX路502號,現住廣州市花都區XX街XX路XX號。她是曾XX的老婆。
被告曾XX、陳X與原告劉某瓊、張某蘭、張、張某猛排除妨害糾紛壹案。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觀點,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最高訴訟時效20年的,應當依法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關於實施
原告在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中稱...(4)被告在原告房屋私自變更期間,於1982、1983侵占原告第二套房屋使用。
被告曾××為侵占原告房屋,於10月5日以1983騙取當時的私房改造管理部門化州縣商業局簽訂“分墻”“拆墻”協議,後開始侵占原告位於解放路6號(解放路3號、5號)的房屋。原告明知被告侵犯其權利的行為發生在` 1983《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之前,並於2013年2月20日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因此距離1987+0《民法通則》實施已有27年。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和《關於實施
同時,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有特殊情況,沒有及時提起訴訟,因此不適用“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超過最高20年的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的權利。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理由依據,其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均為無效證據,不能證明其是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更正登記,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註銷原土地權屬證書的手續。
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告後,原土地權利證書作廢。
變更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公告變更登記結果。
原告提起訴訟的以下三個重要證據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①原告持有的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6月7日頒發給他祖父母張某寬、英的編號為052XX4的房契,因房屋裝修已自動失效;
②化州市國土資源局於1993年發給張的用字(93)第2100 x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因登記事項確有錯誤,經化州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批準。
(3)房產證(月房證字第號。0459X1)已被化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註銷,並刊登在《茂名日報》2012 12 13。
上述三份證據材料因自動失效、廢止和撤銷而失去法律效力,缺乏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材料使用。同時,原告沒有其他證據材料證明其是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
3.原告明知上述證據材料因撤銷或者廢止而失去法律效力,仍將其作為有效證據材料,惡意提起本訴訟,涉嫌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我們請求妳院提請公安機關司法建議,追究原告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或者收買、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提交的粵財華子第052XX4號《房屋所有權證》、《郭華永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三份證據材料。2100 x4和粵房證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0459X1,均由國家機關制作並頒發,用以證明其身份、職務和頭銜。
原告明知上述三份文件無效,不能作為有效的國家文件,仍將其作為有效的國家文件來證明自己的權利義務,企圖通過合法訴訟達到侵害他人權益的非法目的。
原告使用無效證件,不僅侵犯了公眾對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合理信賴,也使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整體權威性喪失,最終擾亂了公共秩序。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原告主觀上通過偽造相關重要證據惡意提起訴訟,事實上阻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依法應予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最高訴訟時效,應予駁回;而且本案是原告通過偽造國家證書、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提起的惡意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為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信譽,減少訴訟資源的浪費,特此請求妳院采納本辯護意見。
我在此傳達
化州市人民法院
受訪者:
月、日、20年
土地糾紛的民事辯護3
被申請人:xx市xx 1組,負責人:徐某某,組長。
被告人李某、易某、李某某訴xx區X郊區某居委會第壹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答辯如下:
第壹,原“他是兩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說法,實際上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誤解。
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黃皮書中,專家對第五條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評價如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有兩個:第壹是戶籍,這也是壹個形式上的標準。
二是看是否需要集體土地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這也是實質標準。
從原告的情況來看,從漢壽搬到被告處的目的是做生意,生意是生存的保障。被告從未被要求分配土地。
因此,原告不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實質標準,只是壹個空戶,沒有承包土地,不應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原告知“因二被告未調整集體經濟組織的農地價值,四原告未依法享有基本農田承包權,但四原告確實每年與村民平等繳納農業稅。”首先,國家已經取消了農業稅,沒有承包地就沒有農業稅,所以平等繳納農業稅的事實並不存在。
第二,由於原告未取得土地承包權,原告應先提起訴訟或向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土地承包糾紛。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
告訴妳直接分配征地補償款是法律關系錯誤,也就是訴訟錯誤的對象。
原告應該起訴的是土地承包糾紛,而不是土地征收補償分配糾紛,因為土地征收的分配是以土地征收為前提的。沒有被征用的土地,怎麽會有被征用土地的分配?所以,原告應該先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當他取得土地承包權後,自然享有征地補償權,其他村民到時候就無話可說了。
三、原告起訴的兩被告主體資格仍然有誤。
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組織,不負責土地管理。只有村民委員會有這個責任。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授權的,沒有法律賦予居委會和居民小組土地經營權。
因此,原告起訴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四。xx亭六組被征收土地補償分配方案由95%以上的小組代表會議決定,符合《中國人民村民組織法》第17條規定的程序,不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和鼓勵村民自治,維護所作決議的權威性。
綜上,原告未承包土地,不符合劃撥土地補償款的條件。他要想享受土地補償,首先要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有資格分配征地補償。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Xx區人民法院
xx區郊區某居委會x組
20xx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