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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制度的法律適用

(1)明示違約。也就是說,明示預期違約,又稱“宣告違約”,是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以明確的、無條件的條件聲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語言不清,構成預期違約,比如某廠在某年1年內,承擔每月從某原料供應公司購買50噸原料的義務。6月,工廠對原料供應公司說:“如果下個月我的銷量不增加,我就停止采購妳們的原料。”工廠的話不能構成預期違約。只有當工廠真正停止采購時,原料供應公司才能向工廠提出實際履行要求,或者根據實際違約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

(2)默示違約,又稱“事實違約”。美國《統壹商法典》第2-609條作出了相關規定:A .買賣合同對雙方當事人規定了壹項義務,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正常履行的希望不會受到損害。當有合理證據證明壹方當事人的履行不能得到保證時,另壹方當事人可以書面請求為正常履行提供適當的擔保,在獲得擔保之前,可以中止與其收到的與其請求壹致的答復相對應的履行。b .在收到合理的請求後,如果其未能在不超過30天的示例期限內提供適當履行的擔保,該期限在特定條件下可被認為是合理的,將構成事實違約。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同時,《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債務”。

這是我國的壹項創新制度,對我國合同法的完善具有積極意義,但也帶來了具體操作上的困難。預期違約是壹項積極主動的制度。預期違約的構成壹旦確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違約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是最大的特點。

實踐中,鑒於明確表示違約的當事人意思表示明確,屬於明顯的、確定的違約,容易判斷。然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如金融活動中,明示違約很少發生,默示違約較為常見。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默示預期違約?是否構成默示預期違約,可以從當事人的行為來判斷,也可以從客觀事實來判斷,而不能僅僅從當事人的行為來判斷。《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規定,默示預期違約從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判斷,而不是從客觀事實判斷,這就容易導致預期違約制度的濫用,違背鼓勵交易原則。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商業信譽喪失、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四種情形作為默示違約的合理理由。《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當對方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對方當事人發表不安抗辯權並要求提供擔保的,可以認為其有確切證據,構成默示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造成的損害是債權人對債權的合理期待。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不是完整的權利,只有在履行期到來之後才成為完整有效的權利。在此之前,對其的侵害是對期待債權的侵害,與實際違約性質相同,故作出承擔違約責任的處理。在預期違約制度的運行中,筆者認為:首先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拒絕履行,在拒絕履行的情況下,預期違約制度實際上給了債權人壹個選擇,他們可以選擇接受債務人拒絕履行,也可以選擇接受預期違約;另壹種選擇是債權人不接受履行。如果債權人承認預期違約,他將面臨兩種選擇,壹種是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執行。這兩個選項的差額可以在合同終止時返還;此外,還可以發生賠償損失的情況(這裏的賠償不同於違約賠償損失,以及終止的場合)。所要求的賠償原則上應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賠償範圍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表現為因信賴合同的有效履行而簽訂合同並放棄其他締約機會所產生的費用。未解除合同的,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同時,合同仍然具有約束力。債權人有債務的,應當由他方履行處理和支付。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是賠償損失,也可以是其他責任方式。以上是預期拒絕履行,即明示違約。同時,合同法還規定“壹方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當時的合同義務”,這也叫默示違約。它與明示違約的區別在於,明示違約是明確的、肯定的;默示違約要看債權人的主觀判斷是否符合現實,債權人必須有證據證明。在具體操作中,壹般可以適用《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即允許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履行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恢復履行能力。債務人拒絕提供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可以認定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8條規定,造成預期違約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法中並沒有具體規定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原則上,有幾種方法可以應用。

(1)在適用損失賠償責任時,法院讓債務人在履行期之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債務人本應享有的期間利息,所以在此之前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是剝奪了債務人的期間利息。在操作中,要適當做壹些扣除。不能像實際違約那樣計算出壹個金額後再讓債務人承擔,要進行適當的調整。

(2)違約金責任,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壹旦違約,就要承擔這個責任。這個責任在預期違約中,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可以判決讓違約方承擔這樣的違約責任。

(3)強制履行。合同法原則上不排除這種責任。如果當事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在預期違約中適用強制履行。如何應用?在這方面,英美股權確實有這樣的案例。他們的做法是在履行日期之前做出這個判斷,但實際履行要到履行日期才會履行。這是他們處理這個問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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