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壹旦獲得永久居留權,並不意味著這個過程就結束了,因為永久居留權被視為壹種特權,而不是壹種權利。由於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國際旅行的日益便利,壹些綠卡持有者經常需要離開美國前往其他國家。在美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長短、在美國境外旅行的頻率、原因和意圖都會被視為是否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因素。如果被判決放棄身份,永久居民將被剝奪永久居民身份和合法留在美國工作生活的權利。本文將特別討論移民局將如何確定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外旅行和生活時是否放棄了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綠卡)。關於放棄美國永久居民的法律很多客戶問進出多少次,多長時間,所以必須回到美國才能保持永久居民身份,不會被認為放棄。但是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有這種心態也是危險的。認為只要在壹定時間內回到美國,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就不會喪失,這是極其錯誤的。法律上沒有這種明文規定,實際上以前的判例也不壹樣。導致這種誤解的有兩條規定:法律規定永久居民返回美國,滿足兩個條件:1)他沒有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2)如果他/她短期暫時離開美國,不超過壹年,他/她可以持永久居留許可(“綠卡”)重新進入美國。這基本上意味著,如果妳離開美國超過壹年,妳就不能使用綠卡作為出入境證件。但這並不意味著,如果妳每年回美國壹次,停留幾天,日期累計就會自動重新計算,妳就可以離開美國了。如果在綜合考慮妳在國外度過的時間後,移民局認為妳已經放棄以美國為永久居住地,妳將失去綠卡。(請註意:如果妳生病了,不能跨國家旅行,即使妳已經在美國境外生活了壹年以上,妳也可以用綠卡作為出入境證件進入美國。另壹項法律規定,永久居民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180天,將被視為尋求入境美國。在錄取時,移民局可以檢查申請人是否仍然符合作為綠卡持有者的所有要求。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如果壹個永久居民每半年回美國幾天,他就不會失去永久居留權。雖然停留在美國境外,每六個月返回美國,在前2-3年可能不會有任何後果,但這種延長期的歷史記錄會產生累積效應,提高被考慮放棄永久居留權的風險。永久居民是否放棄身份的分析如下:返回美國後要保持身份,必須已經獲得該身份並壹直保持,短期離開美國後,必須在不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的情況下返回。如果此人短期離境後沒有返回美國,他將被視為放棄永久居民身份,不得進入美國。如果a)處理預先設定的事情需要相對較短的時間;或者b)如果事情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發生合理的變化,那麽短期離開美國將被認為是在國外的短期停留。不幸的是,所有這些都意味著沒有客觀和可量化的規定。相反,分析標準要考慮“大局”,實際上已經導致決策不壹致,或多或少帶有主觀性。所謂“大局”,包括以下因素:1。家庭關系(在美國和國外)2。房地產(在美國和國外)3。(在美國和國外的)業務聯系。生活時間(在美國和國外)5。就業(在美國和國外)。6.離開美國的期限和目的。是否有連續的美國納稅申報單。妳是否已獲得回港證。其他因素:俱樂部成員、銀行賬戶、郵寄地址、抵押貸款、信用卡、保持有效駕照等。因為標準是綜合考慮整體情況,移民局會考慮所有因素來決定是否放棄壹個人的永久居民身份。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的機場人員可以確定您是否已經放棄您的身份。如果妳在美國境外的停留時間不短,妳可能需要向移民局出示證明妳與美國的聯系以及妳打算返回美國的事實。大量的聯系文件會確認妳會在處理預先確定的事情所需的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或者由於合理的變化而返回。如果事件不會在相對短的時間內發生,妳必須證明妳有持續返回美國的意圖。在最壞的情況下,如果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的官員認為妳已經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妳將被起訴沒有有效的入境證明,妳將不得不在法庭上向移民法官陳述妳的情況。案例分析/例1。簡是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韓國公民。她在壹家美國銀行工作,該銀行將派她去韓國設立分行。她的雇主明確表示,如果韓國分公司成立並順利運營,她將返回美國銀行繼續工作。這意味著簡需要兩年時間才能完成她在韓國的工作。這兩年,老板讓她回美國總部參加會議和重要活動。簡把家留在美國,丈夫和孩子留在美國,丈夫繼續在美國工作。雖然Jane可能會離開美國兩年或更長時間,但考慮到整體情況,Jane會有很大機會保持永久居民身份。雖然兩年不是壹個“相對短的時間”,但簡顯然有充分的理由不間斷地回到美國。她的家人將留在美國,她將繼續在這裏擁有壹個家,她將經常拜訪她在美國的雇主,她計劃在韓國分公司成立並順利運營後盡快返回美國。約翰是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印度公民。受到印度蓬勃發展的高科技產業的鼓舞,約翰決定成為壹名企業家,並在印度成立了壹家公司。約翰沒有結婚,也沒有孩子。雖然他在美國有房子,但面對低迷的房地產市場,他不想讓自己的房子白白浪費。他還計劃每5-6個月回美國幾天,見見幫他融資的風險投資人。他將與美國保持聯系,壹旦公司正常運營,他計劃在美國設立辦事處。在這種情況下,他在美國境外停留的時間越長,約翰被認為放棄永久居民身份並被入境口岸人員盤問的風險就越大。每次去印度,我都會給他創造壹個機會,讓他重新進入美國,接受盤問。雖然約翰每六個月左右會訪美壹次,但約翰與美國的接觸是有限的,他的意圖值得商榷。他沒有直系親屬住在美國,因為他把房子租出去了,所以他在美國擁有的房子不是他的主要居住地。此外,他還短暫回到美國,主要是幫助他在印度的公司。因此,約翰將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身份。如果約翰在壹兩年內每隔5-6個月回美國幾天,可能不會產生嚴重後果,但如前壹節所述,延長其海外居留的歷史記錄會累積,這將提供更多證據證明他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3.格蕾絲擁有永久居民身份。在過去的三年裏,她在美國度過的時間不到三分之壹,其余大部分時間都在中國與丈夫和兒子在壹起。她的家人正在等待她的家庭移民簽證申請的批準結果。在美國期間,格蕾絲斷斷續續在加州的壹個研究所工作,住在雇主提供的臨時房子裏。基於這壹事實,法院會認為格蕾絲已經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雖然格蕾絲在中國的大部分時間都和丈夫、兒子在壹起,等待他們申請家庭移民簽證的結果,這表明她有意返回美國,但法院認為,她的家庭成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生活在美國,並等待他們的移民身份。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大衛為家人提交了家庭移民簽證申請。幾周後,他回到烏茲別克斯坦工作。他害怕如果他不這樣做,政府會傷害他的家人。幾個月後,他回到美國,獲得了返回美國的簽證,並在烏茲別克斯坦呆了兩年,以照顧身患絕癥的母親。大衛從未在美國繳納過所得稅,在美國也沒有房產。綜合以上事實,大衛與美國接觸不多,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在烏茲別克斯坦的停留時間遠多於在美國。在為家人申請了移民簽證後,他回到烏茲別克斯坦照顧生病的母親,避免家人受傷。法院在受理類似案件時,會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永久居民不打算放棄自己的身份。註:例3和例4(視實際情況而定)用於說明法院判決的區別。在案例3中,格蕾絲顯然不願意放棄自己的永久居民身份。但她希望和家人在壹起,並計劃在兒子和丈夫拿到綠卡後壹起去美國。盡管有這種想法,但法院認為她缺乏其他有力證據,裁定她放棄永久居民身份。所以,如果妳考慮延長在海外的居留時間,妳必須向法院出具文件,證明妳與美國的聯系。再入境許可的有效期不超過兩年,在美國的時候必須申請,但是在美國不需要等待再入境許可的批準。再入境許可不能延期,但妳可以在兩年後回到美國,並獲得壹個新的。妳可能已經離開美國將近6年了,但是如果妳已經離開美國超過允許的時間,妳需要壹個特殊的移民簽證。再入境許可本身並不會阻止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發現妳已經放棄永久居民身份,但至少可以讓海關官員不僅僅通過在再入境許可有效期內停留在海外來判斷妳是否已經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然而,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員仍可能調查妳在美國境外的時間,不是作為某種意圖的反映,而是為了查明在美國境外的活動是否與入境有關。工作人員還可以確定重新入境許可是通過欺詐還是虛假陳述獲得的。所以,美國的再入境許可雖然不是萬無壹失,但也算是壹份“保險單”。它可以作為壹個強烈的暗示,即離境居民願意返回美國。它不能消除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的惡果,但可以將懲罰性的或長久的惡劣影響降到最低。結論移民局在判斷妳是否放棄永久居民身份時,要看以下兩個原則:1)行動勝於雄辯,2)“嗅覺測試。”如果妳沒有確鑿的證據或文件證明妳有保留居民的意圖,或者在國外有緊急事務要處理,無論妳跟出入境口岸的工作人員說什麽,都只是毫無意義的爭論。如果不確定,那就把自己放在工作人員的位置上,問問自己是否通過了“嗅覺測試”。基於壹些事實,永久居民是真的想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居民,還是只是想利用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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