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自覺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和損失,所以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認定自己的行為,能夠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備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真實。所謂意思表示,就是行為人對外表示有意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的外在意思與內心真實意思是壹致的,但有時行為人表達的意思與真實意思並不壹致。在意誌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只以行為人的外在意思為依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在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顯然,壹個非法的合同是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也無法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同時,合同既要符合法律,又不能在內容上違背公眾的利益。
第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1.內容判斷不壹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主體就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壹致。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效力,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是壹個事實判斷的問題,其重點是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是否有效是壹個法律價值判斷的問題,其重點是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是否能夠產生法律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結果只能是成立與否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結果可以是有效、無效、效力未定、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成立只要求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表面意思表示壹致,而不問意思表示背後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不僅要審查當事人的合法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還要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可見,合同成立的判斷重在對合同表面狀態的考察,而合同生效則重在對合同實質內容的考察。如果混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就無法判斷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
2.意思自治原則適用於不同合同的訂立。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誌自由,可以自由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形式和合同內容,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創設權利和義務。只要有意思表示這壹基本事實,合同就成立。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幹預下依法判斷,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生效。合同的成立條件只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僅涉及當事人,還涉及法律要求。雖然兩者都涉及意義的壹致,但側重點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壹致,即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合同的生效進壹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實性。即使雙方對自己的意思表示壹致,如果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壹方的欺詐、脅迫,合同是否生效還需要進壹步討論。
此外,國家對合同的不成立和不生效也有不同的態度。合同的成立主要強調當事人的合意,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所以合同不成立,國家不會主動介入。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後果,遠非當事人的自由意誌。合同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體現立法者對合同的幹預。所以國家會主動介入無效合同。
3.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關於合同成立應具備哪些壹般要件,通常有以下幾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合同成立的壹般要件包括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和訂立合同的目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達成壹致,並有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成立的壹般要求只需要與意思表示壹致即可,理由如下:所謂意思表示,是指私法中指向外部表示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合同的壹般構成要件只是壹個事實判斷問題,其分析對象只是行為的構成要件。這足以意味著壹個項目。有學者認為,壹個契約不能沒有行為者,可能有多個行為者。但我們不能忘記,只有人才能表達自己的意誌。沒有演員,就沒有意誌的表達。如果意願表達的要素明確,行為人就確定了。而且,合同是意誌壹致的結果,這本身就表明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如果沒有至少兩方,就沒有達成協議的可能。因此,不再需要將當事人納入合同的成立範圍。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從而受法律保護,並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法律判斷的標準。主要有以下要素:
1科目合格。毫無疑問,當事人應當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
2意義就是真理。意思表示的真實是合同效力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意識形態者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是意誌壹致的產物,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協議。這個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 .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生效)》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往往用法律術語表述為“禁止的、必要的、不允許的”,它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違反。
4形式合法。《民法典(生效)》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就涉及到當事人不采取某種形式,合同是否無效或不成立的問題。有人認為形式要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人認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還有人認為應該具體分析,根據合同的性質進行區分。雖然有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出現的。
有些合同,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需要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後才能生效。本案中,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生效前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而當事人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還有壹些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4.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是有區別的。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才能談進壹步衡量其效力。審查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審查合同是否成立。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否有效還需要進壹步判斷。合同的生效時間與成立時間有關,沒有成立時間就不能確定生效時間。壹般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是壹樣的。《民法典》(生效)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無效合同和撤銷合同的無效追溯時間也必須與合同的成立時間有關。
5.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合同不具備成立要件,產生不成立的後果。如果合同不具備生效要件,就會產生無效等後果。因缺少某些條款或者形式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補正或者實際履行使合同成立。當事人未采取改正措施的,過錯方應當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對於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無效表示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因國家幹預而無效的合同,過錯方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6.對合同的解釋適用於不同合同的成立。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應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其成立。就合同的效力而言,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將無效合同變為有效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在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時,可以在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前提下,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彌補合同成立的壹些缺陷。這是從鼓勵當事人積極進行交易,降低合同交易成本的角度出發的。合同生效與否是國家法律評價的結果,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幹預,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因此,無效合同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成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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