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共體育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以非營利性為目的,向公眾開放進行體育健身活動的場地、器材和設備。第三條全民健身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全民健身實施方案,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同級政府目標管理;將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為本轄區內居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全民健身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和引導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站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學前鍛煉和業余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煉測試、體質測試等活動。
各級體育總會和各類體育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章程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和支持學校和社會力量設立的體育協會、健身俱樂部、健身咨詢站(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特點,動員和引導居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和農民的特點,組織開展適合農民參加的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第十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體育教學人員,組織實施體育課教學,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形式的課外體育健身活動。學校每學年至少要舉辦壹次全校性的運動會。
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壹小時校園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和學校作息時間,並制定具體工作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部門應當對校園體育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學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第十壹條每年8月8日為全省全民健身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主題活動,並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適合自身特點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以促進全民健身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競賽和展覽。第十三條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動從事封建迷信、賭博、色情等非法活動。第三章全民健身設施第十四條全省人均體育場地面積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民健身實施規劃,加大對全民健身設施的投入,有計劃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優先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城鄉、區域均衡協調發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體育等部門。,遵循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則,制定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保障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用地。
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采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滿足各類人群參與體育健身的需求。
大型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選址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