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濟南市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規定

濟南市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電力線路設施安全運行,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第三條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線路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縣(市)、長清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線路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公安、林業、交通、規劃、園林、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工作。第四條電力線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向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危害電力線路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電力線路設施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建設電力線路設施,並加強對電力線路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避免危及公眾安全。第六條電力線路設施與其他管線、管道、建築物、構築物的最小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七條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a)電力塔上的醒目位置;

(二)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等級公路線的下方;

(三)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魚塘;

(四)架空電力線路兩側平行距離500米以內的采石場;

(五)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六)其他應當設置警示標誌的場所。第八條地下電纜敷設後,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並書面告知城市規劃和市政公用部門地下電纜的分布和技術設計。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壹)擅自在電線上使用電氣設備;

(二)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電纜、通信電纜、廣播電纜,安裝廣播喇叭;

(三)利用桿塔、拉線作為升降牽引地錨;

(四)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的桿塔和拉線基礎(桿塔和拉線周圍5米)的規定範圍內;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10米周圍區域)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五)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深;

(六)拆除桿塔或拉線上的設備,塗改、移動或損壞永久性標誌、標牌;

(七)擅自在電纜通道穿墻打洞或者在電纜路上敷設其他管線。第十條在國家規定的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範圍內,任何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易爆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2)窯燒和荒燒;

(三)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種植樹木或者其他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高大植物。第十壹條在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打樁、鉆探、挖掘、吊裝等作業,應當征得電力線路設施產權所有者同意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第十二條在距電力線路設施水平距離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除城市建設和城市改造中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需要遷建、改造電力線路設施的情況外,電力線路設施幹擾房屋、鐵路、公路、郵電、廣播電視設施等設施的,按照建設順序原則辦理,相關費用由後建設單位承擔。第十四條電力線路設施建設與林業、市政設施、城市綠化,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難以協調的,由電力管理部門提出協調意見,報市政府決定。第十五條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林業、城市綠化,按下列原則進行:

(壹)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需要穿越林區或者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辦理砍伐手續,並向樹木所有者支付壹次性補償費;電力線路通道內不得種植影響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應當避免占用和穿越特種用途林地;

(二)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工程需要穿越城市行道樹空間的,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應當與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協商,並在施工過程中註意保護原有樹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樹木所有權人應當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進行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的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修剪費用由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承擔;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已建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保護區內進行綠化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與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協商,並按照電力線路、設施產權人的要求負責修剪和管理;對影響電力線路設施運行維護和事故處理的植物,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植,並承擔相關費用。

  • 上一篇:湖南省全民健身條例
  • 下一篇:交通安全規劃副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