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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二)駕駛非營運客車的,罰款1500元;

第八十五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時駕駛機動車,或者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時駕駛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駕駛營運客車的,處2000元罰款;

(二)駕駛非營運客車的,罰款1500元;

(三)駕駛貨車的,罰款1000元;

(四)駕駛拖拉機、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處200元罰款。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的,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處罰。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對於同壹違法行為,是否可以多次處罰?

不能,同壹違法行為侵害不同對象,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處罰權。

這種情況是法律規範之間的競合問題,如果按照所有違反的法律規範分別執行。

有哪些行政違法行為?

對於行政違法行為,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壹)根據違法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必備要件的行政違法行為,如主體不合格、內容違法、超越權限、濫用職權等。後者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和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果來看,實質違反壹般是無效行為,從發生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反壹般是可撤銷行為,經過有效救濟後可以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來看,實質性違法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懲罰性的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性違法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主要是補救性的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行為)。

(二)根據違法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和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行政主體內部的行政違法行為,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是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禁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有區別: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外部侵權既可以依靠行政救濟,也可以依靠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形式,行政違法行為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

前者表現為積極做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征稅;後者表現為拒絕做行政法規範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不答復企業的營業執照申請。

違法與不違法都是行政法的規範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行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標的,作為違法行為,也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八十五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時駕駛機動車,或者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時駕駛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駕駛營運客車的,處2000元罰款;

(二)駕駛非營運客車的,罰款1500元;

(三)駕駛貨車的,罰款1000元;

(四)駕駛拖拉機、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處200元罰款。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的,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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