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憲法條款的正確解讀
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7條第6款規定:"(6) Vorschulen Bleiber Aufgehoben。保留取消學前教育。”
首先需要簡單解釋壹下德語詞匯:Vor表示前方,Schule表示學校,Vorschule表示“學前”(形式上類似於中國的學前班),不能理解為“學前教育”或“早期教育”。學校與教育有關,但又不壹樣。教育的範圍更廣更深。德語中的“早教”壹詞是“Frühe Bildung”。
這裏必須強調的是,德國憲法第7條第6款的基本權利具有特定的含義。德語維基百科網站對此有詳細的評論,我將其原文翻譯如下:德意誌帝國時期(至1918),“Vorschule”壹詞指的是小學的壹種形式。這所小學實行壹至三年級的課程教育。學生可以上這所小學,而不是公立小學(作者註意到,德國小學有四年制)。這個小學課程是為進入文理高級中學準備的,比普通公辦小學提前壹年進入中學。上“學前班”很貴,所以只能是有錢人的。上學前班對以後升學(進入高級文科中學和大學)有很大的優勢。在魏瑪共和國時期,這種學前教育被廢除了。
德國憲法基本權利中仍然存在的第七條第六款,指的是魏瑪憲法。這些規定涉及當時專門為進入高中而準備的私立幼兒園。這些學前班在1920被義務公立小學取代。
義務教育起源於德國,宗教領袖馬丁·路德首先提出了義務教育的概念。1619年,德國魏瑪公爵頒布了最早的義務教育學校法,規定父母要把6 ~ 12歲的孩子送去讀書。1763 ~ 1819期間,德國基本完善了義務教育法律法規。但是早期義務教育還是有很多弊端的,當時的Vorschulen就是壹個例子。這種小學(指的是升入高中的學前班)不是為了普及基礎教育,而是專門為升入高中而設的。因為它收費高,只能屬於貴族子弟。與免費公立小學普通家庭的孩子相比,他們在升學方面有很大的優勢。1918年,德意誌帝國體系解體,建立魏瑪共和國(1919 ~ 1933),制定德國第壹部魏瑪憲法。在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憲法明確規定廢除不平等的沃爾舒倫。德國的基本法,1949年制定的《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憲法》,在壹定程度上繼承了魏瑪憲法的傳統,保留了魏瑪憲法的部分條款,其中就表示要繼續廢除學前學校。
因此,德國憲法中的Vorschulen指的是中學中對升學收費的3年制小學,而不是中國學者所理解的進入小學前的學前班,將其解讀為“德國禁止學前教育”更是荒謬。這種誤傳不僅是中國人民的錯誤,也是對其他國家憲法的不尊重。
現在經常提到的Vorschulen,德語維基百科也有解釋,指的是為進入小學做準備的學前班。雖然和德國憲法中提到的沃爾舒倫是同壹個詞匯,但完全不同。德國憲法沒有禁止目前意義上的學前班。而且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很多法律規定,比如教育條例,都要由聯邦各州自行制定,國家無法統壹規定。
德國重視學前教育。
是否有必要在幼兒園和小學之間設立“學前班”,在20世紀70年代的德國社會引起了壹場大辯論。批評者認為,由於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新的科學方法,特殊的“學前班”沒有發揮特殊的作用。針對5歲學齡前兒童的學前教育措施可以完全納入幼兒園教育體系。2004年,德國社會再次加強了對早期教育(Frühe Bildung)的認識和討論,各州幼兒園都實施了針對學齡前兒童的學前教育計劃。
德國每個聯邦州幾乎都沒有專門的學前班,相應的學前教育是在幼兒園實施的。唯壹的例外是漢堡。目前,漢堡約有246所小學設有免費學前班。但值得註意的是,德國小學的學前班與中國理解和實行的“學前班”完全不同。中國的學前班是讓學齡前的孩子接受小學生的文化教育,學習算術、語文、英語、書法等。通過上課。實質是將法律規定的小學生學習課堂知識的年齡提前。德國漢堡小學的學前班是專門幫助壹些心智發展和行為不符合年齡,但家庭無法給予適當教育的學前(5歲)兒童,讓他們進入小學後順利適應課堂環境,與他人和諧相處。學前班會幫助這些孩子學會上課不亂跑,不打擾別人,學會與人交流合作,掌握這個年齡段孩子應有的識別能力、語言交流能力、閱讀能力。對於身心發展達不到入讀小學要求的孩子,幼兒教師可以建議家長讓孩子繼續回幼兒園壹年。
中國和德國對早教的理解非常不同。德國的早教範圍更廣,註重學習禮儀、社會公德、交通常識、生活常識,培養自理能力、動手能力和閱讀習慣。而且學習的方式不是課堂上的灌輸,而是遊戲活動中的自由。德國的幼兒園教育還包括了解社會機構的功能,例如,參觀警察局和消防局,學習如何報警,了解他們如何開展救援工作。同時,我們應該參觀圖書館的政府辦公室,學習如何借書和還書,知道我們應該在圖書館保持安靜,知道市長是做什麽的...在德國,這些都屬於早教範疇。
中國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教育改革,因此也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理念。然而,世界上有成千上萬種教育方法。我們學習的時候壹定要經過實地考察,深入了解,而不是簡單的聽從別人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