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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賢2015什麽時候考教師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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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妳以下信息:

江蘇省2015上半年不舉行教師資格考試公告。

根據《關於印發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及相關實施細則(辦法)(蘇教規[2065 438+04]2號),江蘇省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定每年舉行壹次。2015江蘇省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定於6月舉行11,上半年不舉行教師資格考試。

特此公告。

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2014 12.30

?關於印發《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有關實施細則(辦法)的通知

蘇聯佳能(2014)第2號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教育局,各高校:

根據教育部安排,我省從今年下半年起被列入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試點。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和

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

附件1。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和

壹、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教育規劃綱要,適應我省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圍繞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規律和教師成長發展規律,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為導向,以提高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為核心,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建立制度開放、標準統壹、認定規範、管理科學的教師職業準入制度和管理體系,嚴把教師準入關,提高教師職業地位和社會地位,建設壹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教師隊伍,為教育改革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標和任務

通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落實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標準,進壹步規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提高教師職業準入門檻,確保教師質量;通過定期註冊,綜合評價教師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客觀公正地記錄教師履行崗位職責和參加培訓學習的情況,進壹步規範教師行為,提高教學技能和教育教學質量;完善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制度,拓寬教師來源,規範認定工作,創新管理制度,促進教師健康發展。

三、主要原則

1.系統設計和總體規劃。統籌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引導、考試管理、資格認定等主要環節,系統推進改革;妥善處理好新老人員的交接和新舊政策的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2.堅持標準,穩步實施。按照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全省參與,推廣* * *。在國家定期註冊制度框架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首先在常州試點,條件成熟時在全省推開。

3.分級負責,規範管理。省教育廳負責總體方案設計和政策制定,統籌管理筆試、面試和資格認定工作;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高校分別負責分工,並具體實施考試和資格認定工作。程序嚴密,操作規範,紀律嚴明,責任分明。

4.以人為本,公平擇優。以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育事業為宗旨,為考生提供專業的考試服務。堅持考試的科學性、規範性、公平性,擇優選拔樂於教書、適合教書的人取得教師資格。加強教師定期註冊管理,激勵教師做好教育教學工作。

四、改革內容?

2014下半年起,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在全省範圍內展開,突出學歷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專業化導向。同時,推進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

1.改革教師資格考試科目。從原來只有小學和中學兩個時期的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的筆試,到體現各個時期和學科特點的筆試和面試。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保教知識與能力》,面試不分科目;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面試分8科;初中、普通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文化教師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面試分為13科目。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其中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筆試暫與面試相結合,面試科目根據所考專業確定。

2.改革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組織。受省教育廳委托,各市教育局統壹組織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面試,江蘇理工學院統壹組織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面試。考場設置、人員安排、工作流程均采用國標模式。

3.改革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劃分方法。筆試成績由教育部統壹劃定,面試成績由省級教育廳劃定。

4.改革師範生教師資格考試方法。2014年及以前入學的全日制師範類大學生、全日制教育碩士除外,可直接報考相應的教師資格。從2015起,新常態專科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不再直接承認教師資格,與其他社會考生壹樣,必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才能報考教師資格。

5.打破教師資格終身制。中小學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應當定期註冊,註冊期限為五年。未按期註冊的,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省教育廳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任正副組長,省教育考試院、廳相關處室、省教師資格認證指導中心分管領導任成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改革領導小組,協調組織本轄區內的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工作。

2.做好政策銜接。在積極推進教師資格考試改革的同時,要妥善處理好我省原有政策與國家現行政策的關系。《江蘇省教師資格考試認定暫行辦法》實施至2016年底。

3.嚴格的工作紀律。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紀律要求,嚴禁在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中徇私舞弊,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和監考人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進行認定和處理。

4.建立協調機制。制定改革試點工作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各類問題。加強信息溝通,落實重要信息及時報告制度。

附件2教育部《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江蘇省實施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為貫徹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嚴格教師職業準入,保證教師質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規則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教師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規則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報考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必須分別參加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條?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考試。考試堅持教育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具有江蘇戶籍,或人事關系在江蘇(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聘用合同並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在江蘇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習;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江蘇省教師資格體檢標準;

(五)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三年級及以上學生和五年制高職全日制四年級及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出國留學證明報考。

第六條?2014年(含2014年)之前入學的全日制師範類大學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可直接申請其所學專業和學段對應的教師資格。2015(含2015)以後入學的師範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在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時,應當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七條?被取消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第三章考試內容和形式

第八條?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考試大綱由教育部統壹制定,筆試和面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壹制作。筆試和面試不統壹分配教材。考生可以點擊這裏下載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根據考試大綱中的知識點進行復習備考。

【註:考生可登錄教師考試教材中心購買權威推薦教材】

第九條?筆試主要考察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傳授學科領域的基礎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以及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條?筆試采取機考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目前只采用紙筆考試方式。

第十壹條?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保教知識與能力》。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初中、普通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文化教師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和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其中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暫不筆試,主要結合面試進行考查。

第十二條?初中、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具體科目暫分為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語、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等13科目。

第十三條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的專業認知、心理素質、外貌、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質,以及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基本教學技能。

第十四條筆試各科成績合格的考生,可以參加面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和情景模擬的形式,通過選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演示)、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五條申請面試的科目(學習科)應與筆試科目(學習科)壹致。幼兒園面試不分科目。小學的面試科目分為語文、數學、科學、英語、品德(社會)、美術、音樂、體育八個科目。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文化教師資格面試科目與筆試科目知識和教學能力科目相同。國家沒有統壹規定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實踐指導教師資格的面試試題,由我省根據申報情況制作,科目考試大綱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教育廳確定本省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考生可通過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查詢自己的考試成績。考生對其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核。

第十八條?筆試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面試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教師資格考試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是考生申請教師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四章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教師資格考試暫定每年壹次,其中筆試壹般在每年6月5438+065438+10月舉行,面試壹般在每年2月65438+2月舉行。筆試、面試考生須通過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報名。報名成功後,需攜帶報名公告中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當場確認報名信息。

第二十條?省教育考試院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規定》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規則》,制定面試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面試。

第二十壹條?省教育考試院利用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筆試、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安排等考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筆試和面試計算機測試軟件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官制度和分級培訓。

第二十三條?面試壹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評價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1名考官。

第二十四條?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組成。面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的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3)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科研工作5年以上,壹般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取得證書。考慮到我省實際情況,面試考官2016前持證的不低於50%,2020年前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五條?我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考試安全和違規處罰

第二十六條?省教育考試院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理和應對考試過程中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試卷制度、考試管理、監考等與考試有關人員的違規行為。,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教師資格考試中作弊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予以認定和處理,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六章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省教育廳全面負責全省教師資格考試工作。省教育考試院在省教育廳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考試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考試管理的具體辦法;

(二)組織考試工作;

(三)負責獨立命題工作;

(四)組織面試考官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

(五)管理、指導和監督考區的工作;

(六)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省教師資格指導中心協助省教育考試院做好政策咨詢、面試考官和考試人員培訓工作。

第三十條?教師資格證考試以省轄市為單位(省縣按原隸屬市劃分)。筆試考點和面試考點按照相對集中、便於管理、滿足需要的原則設置。各省市教育局負責本地區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做好政策宣傳、考官推薦和同級培訓工作,安排考場,確保教師資格考試安全有序進行。各省轄市教育招考機構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根據省級教育考試院的安排,配合做好相關考試工作。

第三十壹條?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資格面試集中在省教育廳委托的高等學校進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教師資格考試費按省有關規定收取。

第三十三條?符合我省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其他試點省份參加全國統考(須符合其他省份要求),筆試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可報名參加我省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2065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3。江蘇省教師資格考試認證暫行辦法

江蘇省定於2014下半年正式啟動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為實現省考與國考政策的順利銜接,特制定以下過渡辦法。

1.過渡期從2014到2016結束。

二、2014及以前參加過我省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統考,且僅有壹門成績證書尚在有效期內(指2013及以後取得的證書)的報考人員,可參加2015年3月我省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補考(具體報名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確定)。其他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補考。

3.過渡期內,教師資格申請人免於參加我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詳見附件),已取得我省統壹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雙科目考試合格證書且仍在有效期內的申請人,可不參加全國教師資格考試,直接報名參加當地認定機構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考試合格並完成規定材料者,可申請相應教師資格。

4.2016起,我省不再單獨組織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筆試。只有在有效期內有證書的,才需要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取得全部考試合格證書,才能申請相應的教師資格。

五、按過渡性條件認定教師資格,如申請科目與專業不符或不相近,仍須提供江蘇省自學考試兩門主幹課程的考試合格證明,才能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但已取得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者,不再要求提供自學考試合格證書。

六、在我省或其他試點省份報名參加全國教師資格筆試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請參加全國教師資格面試,不能申請參加過渡期內各地評審機構自主組織的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七、從2017開始,除2014之前入學的全日制師範專科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可直接申請相應學段、學科的教師資格外,其他人員(包括2014之前入學且專業與所申請學科不對應的全日制師範專科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士)在申請資格時應全部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認定。

過渡期內,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科目免考。

壹、全日制師範專科畢業生。其中包括教育專業在內的所有中國境外高校畢業生均不承認為師範生。

二、經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列入國家或省級高校招生計劃,2007年底前畢業的全日制非師範教育專業畢業生。此類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專業欄應標註“學歷”二字。

三、參加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自學考試,並取得畢業證書(特殊的,明確標註“江蘇省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4.取得某壹學段某壹專業學科教師資格證後,再申請本學段其他專業學科教師資格的人員。

5.全日制教育碩士。

六、已取得小學(或幼兒園)教師資格的非師範專業畢業生,凡已參加我省統壹組織的小學教育和教育心理學考試並取得證書,在再次申請幼兒園(或小學)教師資格時,可免試教育和心理學;取得初中(高中或中職)教師資格的非師範畢業生,參加了我省組織的中學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在申請高中(高中或中職)教師資格時,可免於教育學、心理學考試。

附件4教育部《江蘇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江蘇省實施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限於字數,無法上傳,只好刪了。)

江蘇省教育廳

?八月2014 19

謝謝妳把它當成壹個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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