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調整宗族成員的行為準則是壹種習慣。原始習慣是氏族成員在長期的勞動和生活中逐漸形成和演變,代代相傳,成為氏族成員賴以生存的行為模式。
內容:如禁止氏族內部通婚,禁止參加氏族的生活管理,禁止血親互助和報復,禁止繼承已故成員的個人生活用品,禁止參加宗教儀式和祭祀死者。在原始社會,是指人類最早建立的習慣,即禁忌,包括禁止近親強奸(維持氏族外婚姻)、謀殺、叛亂、血親復仇、祭祀儀式等。比如前蘇聯歷史學家謝苗諾夫這樣總結:妳可以當場吃到足夠的食物,誰敢拿走壹點,誰就犯了罪,判死刑。圖騰禁忌是原始人對某些動物、植物和自然現象的壹種崇拜。我們期待這些圖騰保佑他們。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圖騰,禁止看、摸、抓、殺等。壹般是對虎、蛇、龍、牛的行為禁忌,比如中國的龍崇拜。違反這些禁忌將會受到懲罰。其具體內容主要是:
1.在婚姻方面,氏族成員之間絕對禁止通婚。婚姻發生在不同氏族的成員之間。
2.在分配方面,平等地分配食物和其他生活資料。
3.在原始民主制中,氏族或部落首領和軍事首領都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可以隨時更換。氏族或部落的重要事務由全體成員討論和決定。
4.在互助方面,氏族和部落成員互相幫助,互相支持。被外族傷害了,要報仇。
5.禮儀方面,有祭祀、收養外籍成員等儀式。
6.在財產繼承方面,母系氏族社會,其財產屬於母系氏族成員。宗法社會,按父系繼承,等等。
法律的產生除了有其歷史必然性外,在其產生過程中也有壹些特定的規律。即法律從無到有,從萌芽到最終形成,在不同的民族和社會中經歷了不同的具體過程,形成了基本制度。然而,在復雜且明顯不同的歷史現象背後,卻可以找到壹個* * *的普遍規律。這個規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法律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法律是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到壹定水平的基礎上,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法律不是與人類社會同步的現象。它的孕育、萌發和最終形成需要特定的社會條件。只有當同樣的利益分化為無數的個體利益並導致普遍的利益沖突,而單靠道德、傳統和輿論不足以有效維持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時,法律才能產生。社會生產力發展導致的私有制關系、階級分化和原始社會調節機制的崩潰,恰恰為法律的形成創造了社會條件。同時,法律的形成過程也受到國家形成過程的推動,國家形成過程又反過來確認和鼓勵國家組織對宗族組織的取代。
私有制的出現。原始人學會了管理畜牧業和農業。特別是因為金屬工具的出現,生產工具整體上有了很大的改進,勞動生產率得到了提高。使個體勞動成為可能。為適應這種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生產資料公有制逐步向生產資料私有制轉變,勞動產品逐步落到個人手中。隨後的社會分工和交換的發展,進壹步促進了私有制的出現。
社會大分工:原始社會後期,由於生產力的提高,特別是金屬工具的出現,出現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即畜牧業和農業的分工,手工業和農業的分工,商業和農業手工業的分工。社會分工的發展需要不同領域之間的產品交換,這種交換從逐漸的物的交換開始,逐漸發展到以普遍等價物為媒介的交換,最後發展到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為了使交換正常有序,交換的規則逐漸出現。這些規則開始顯現習慣,逐漸演變成法律。恩格斯總結說:“在社會發展的很早階段,就有這樣的需要:用壹個* * *規則來概括產品的重復生產、分配和交換,並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壹規則最初表現為習慣,後來成為法律。”經濟因素是法律產生的最根本原因。生產力的發展――三大社會分工――產品交換――交換規則和習俗――交換規則和法律
階級的出現。貧富兩極分化。壹方面,隨著生產力的進壹步發展,出現了壹夫壹妻制個體家庭的建立和子女繼承財產的父權制,財富逐漸在家庭中積累,產生了個體家庭的私有制。由於每個家庭的財產差異越來越大,有窮人也有富人,而且逐漸兩極分化。特別是隨著社會第三次分工,商業的出現,貿易的擴大,貨幣和貨幣高利貸的出現,以及土地所有權和抵押品的出現,原本屬於氏族的自由民開始大量成為債務人,進而成為奴隸。奴隸制的出現也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的社會關系,出現了對立的奴隸主和奴隸階級。另壹方面,特別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每個人的勞動產品除了維持自己的生存外,開始有剩余產品,於是剝削成為可能,吸收新的勞動力變得有利可圖。因此,戰俘不再被殺害,而是作為奴隸被關押。這就產生了人類社會第壹代剝削者和被剝削者——主人和奴隸。
國家與法的出現:面對新的社會關系,社會本身已經無力解決這種矛盾沖突。壹方面,為了不使社會和相互沖突的階級在殘酷的鬥爭中相互滅亡,需要有壹種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把這種階級沖突控制在秩序的範圍內。因此,需要通過特別公權力來確立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適應這樣的社會結構和歷史條件,出現了新的社會組織、權威體系和新的行為模式。這種新的社會組織、權威體系和行為方式就是國家和法律。另外,另壹方面,奴隸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反對奴隸的反抗,也需要強有力的制度和機構來維護,於是建立了國家,建立了軍隊、法院、監獄等暴力機器,這些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階級的劃分是法律產生的直接原因。
過去平等友好的原始關系逐漸被壓迫剝削關系所取代;過去以純粹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組織,逐漸被以地域、邊界為統壹關系的國家組織所取代。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的分離,打破了人們過去* * *與勞動* * *與消費* * *的生活秩序。不同經濟地位的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處於日益尖銳和不可調和的矛盾之中。
可見,法的產生是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展的必然結果,法的產生離不開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否認法律的必然性,否認法律與階級、國家有必然聯系的觀點,是不符合這壹基本事實和客觀規律的。那種唯心主義的法律觀是沒有客觀歷史依據的臆測。
其次,法律的起源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演變發展過程。最初的法律規範大多是由習慣演變而來的。在法律制度的形成過程中,統治階級控制的國家根據當前社會秩序的需要,對原有的習慣規範進行了篩選,繼承了壹些習慣規範,如宗教祖先崇拜的習慣和婚姻制度的習慣,禁止了同類習慣中壹些可以選擇而保留其他的習慣,如有意識地禁止血族復仇和習慣允許的同形復仇,但保留了贖罪的習慣和根據當事人身份確定贖罪數額的習慣;嚴格禁止那些與現有秩序直接沖突的習慣,比如* * *共享占有的習慣。經過國家的選擇性承認,習慣演變為習慣法。當社會生活發生巨大變化,習慣法不足以調整社會關系時,國家機構就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新的規則,成文法就應運而生了。這樣,壹個適應於現有社會生活狀況的法律體系將最終建立起來。
第三,法律的起源深受宗教規範和道德規範的影響,尤其是原始法律總是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跡。逐漸從混沌的整合分化為各自相對獨立的規範體系。原始社會的習慣本身就是各種社會規範的組合,具有習俗、道德、宗教規範等多重屬性。在國家與法律萌芽之初,法律與道德、宗教等社會規範並沒有明顯的界限。隨著社會管理經驗的積累和文明的演進,有必要也有可能區分影響社會的相似或不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法律道德規範和宗教規範及其調整的行為類型開始從混沌中分化出來。這種分化的過程在不同的社會並不完全相同,但將法律調整與道德調整、宗教調整區分開來卻是壹種趨勢。
法律和原始習俗的區別
法律,壹種新的社會規範體系,從根本上不同於原始的氏族習慣:
第壹,兩者的意誌不同。宗族習慣反映了宗族全體成員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礎上形成的* * *共同意誌,而這種* * *共同意誌也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意誌。法律是以國家意誌為形式的統治階級的意誌,國家意誌只是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意誌,而不是社會的意誌。
二是生產方式不同。宗族習俗以傳統的方式自發形成和演變,它和語言壹樣,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機構有意創造和選擇的結果。法律是統治階級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創造和有意識地選擇、確認原有習慣而形成的。
第三,它們以不同的方式實現。宗族習俗是每個宗族成員自發形成的行為習慣,依靠當事人的意識、輿論和宗族首領的威望來保證其實施。當然,法律的實施也要依靠當事人的守法意識和社會輿論的支持。然而,這顯然是不夠的。還應該以國家強制力為最後保障,以警察、法院、監獄和各種強制機關為後盾。
第四,適用範圍不同。氏族習俗只適用於同壹氏族或部落中有血緣關系的成員。該法律適用於國家權力管轄區域內的所有居民。
第五,兩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宗族習俗是維護社會成員共同利益、保持平等互助的手段。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實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建立和維護統治關系和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