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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是兩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確認識和處理二者的關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在此,筆者試著提出自己的拙見,傳授給法學同仁。
所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通過制止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競爭來維護經濟秩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起源於民法中的侵權法。兩者的區別在於,民法側重於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權責任以實際損害為基礎;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保護個別競爭者,而且直接保護公共利益。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以競爭關系為條件,但對個人權益的損害不是必要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公眾利益的保護日益加強,並逐漸轉變為壹部市場行為控制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是市場競爭各方的合法利益;
(1)競爭者的利益。體現在保護競爭者的勞動成果和活動自由。所謂勞動成果,包括競爭對手的商譽、商標、商業經驗、商業秘密等獨特成果。活動自由是指確保競爭對手有展示商業技能的自由。
(2)公共利益。保護競爭對手正常發揮經營能力,為社會提供正版服務和商品,保障社會整體秩序。
(3)消費者利益。消費者作為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利益也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直接客體。
總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從廣義上理解,可以說商標法和商業秘密法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組成部分,甚至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都有直接制止不正當競爭的規定。知識產權保護本身對制止不正當競爭有積極作用,這只是所有法律制度相互合作的壹個例子。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智力成果和其他相關的科學、技術、文化、工業、商業成果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主要是智力成果,但不限於智力成果,如受工業產權保護的商標和著作權中鄰接權的客體。它們不是,或者至少不是智力成果,而是企業經營、機器生產或投資行為的直接結果。保護他們不是鼓勵智力創造,而是保護投資或勞動投入的收益。因此,綜上所述,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及其他相關的工商業成果,可簡稱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
知識產權壹般分為兩部分,即版權和工業產權。其中,前者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其主體是文化創作者,後者的客體是商業領域的技術發明和成果,其主體是技術創作者和商業經營者。但隨著新技術的不斷出現,越來越多的新客體具有作品和工業技術成果的雙重屬性,如計算機程序、電子數據庫等,都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從而淡化了著作權作為文化財產權的色彩,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的界限日益模糊。
理論上,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屬性:第壹,知識產權是壹種私權,是由私法確定的關於私人利益的權利。其次,知識產權是準物權,即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支配權。這種特定的客體是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它們是無形的,但也是可以指定的,對人類有使用價值的,可以由人類支配的,所以屬於廣義上的物,財產權的壹般原理也適用於知識產權。但是,由於其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具有壹些特殊性,如地域性和時間性。第三,知識產權是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統壹。這種雙重屬性在版權上體現得尤為充分。壹方面賦予作者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等財產權,另壹方面賦予作者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最後,知識產權是絕對權,意味著權利人享有積極權力和消極權力。前者是指權利人有權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後者是指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上述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所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我國法學界通常將其視為民法的壹部分,1986制定的《民法通則》對其做了專門規定。然而,知識產權法中的工業產權法往往被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盡管如此,知識產權法還是相對獨立的,其法律主要是民事實體法,包括行政法、程序法甚至刑法。
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或間接地侵犯了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知識產權法之間的深層聯系源於兩者目標和原則的壹致。這壹目標是維護企業和個人對其智力成果和相關成果的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維護健康的經濟關系,特別是公平競爭關系。* * *原則是誠信原則,是利益平衡原則。
然而,由於它們的機制不同,它們並沒有被整合。其中,知識產權法重點確立了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的所有權制度,明確規定了成果所有者相對於他人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說,這是從靜態的角度來規範智力成果與相關成果所引起的法律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約束特定競爭關系中經營者的行為。它根據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則直接評價商業行為是否正當。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能給智力和工商成果的開發者帶來有限的、相對的、幾乎是排他性的利益。這是壹種消極被動的保護,只有在案件得到法院確認的情況下才能生效。
對於那些沒有納入知識產權法的客體,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了必要的保護,以免挫傷社會成員發展進步的積極性。因為市場行為日新月異,對其合法性的評價與壹個國家的市場發育程度、消費者成熟度乃至工商業傳統密切相關。所以立法者不可能事先定制所有或者大部分制度,只能選擇壹般條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已近十年。但是,市場上的許多行為雖然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卻很難被本法所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涵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訴諸原則性的規定。在這裏,誠信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意誌。這也決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對現實生活的反應特別敏銳。當然,它也更容易受到經濟政策的影響。
正是因為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現的機制不同、視角不同、發展方式不同,但又針對的是同壹個對象——智力成果和相關成果,以及圍繞它們的交易活動和利益糾紛,所以這兩個體系才如此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拋開這些制度中的任何壹項,智力和工商成果的保護機制都不完善。知識產權法的局限性在於其進步主要依賴於法律的修改,因此靈活性相對較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缺陷是缺乏確定性。因此,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的所有者只有綜合運用這兩種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護自身的利益。
值得壹提的是,在法律適用上,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優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
壹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那些不能直接受到知識產權特別法保護的智力成果及相關成果,因此可以說是知識產權法的壹部分。另壹方面,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本身也有利於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健康發展,因此可以說也是競爭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兩者功能的重疊和重合只是局部,其獨立的個性也不容忽視。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行為法,知識產權法是物權法。保護知識產權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唯壹任務,甚至不是其最重要的任務;然而,知識產權法中的許多制度與競爭秩序還相差甚遠,因此不宜機械地界定它們之間的關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必將日益密切。因為,壹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經濟壹體化的加劇,必然會加劇經濟競爭,各種不公平、不合法的競爭手段會層出不窮。另壹方面,在信息時代,知識產品已經成為社會的重要財富,不公平競爭將更多地發生在這個充滿活力的領域。知識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規範經濟生活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和不可分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