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日,21: 40左右,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西單街壹家名為“後街男孩”的個性化店鋪突然起火。店家和過往的人趕緊滅火,並撥打119報警。110巡警3分鐘到達現場。他們組織人員用臉盆、水桶滅火,但火勢難以控制。沒想到,人們最期待的號碼119總是占線。110巡警和現場的人壹遍又壹遍地撥打119。十分鐘後,還是占線。無奈之下,有人撥通了消防支隊第壹隊長的電話。30分鐘後,消防車趕到現場,但此時大火已被撲滅,20歲的店主吳亮已被燒死,屋內衣物等物品化為灰燼。
火滅了,但死者吳亮的父親吳勝華卻無法撲滅心中的火。
此後,吳勝華壹直在接二連三地火上澆油:消防部門遲遲沒有做出起火原因的認定書,直到壹年後的2001年9月6日,才認定起火原因是汽油蒸氣遇明火爆燃所致;又過了壹年,2002年9月11日,作出《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實通知書》,核實火災直接財產損失50725元。
在收到《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核實通知書》後不久,時年50歲的吳勝華以慶陽市消防局拖延履行消防職責、未及時撲滅火災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拖延認定火災原因、損害認定結論違法為由,向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兒子吳亮死亡賠償金124240元、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財產損失96765438元。
慶陽中院審理後認為,消防分局作為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防火滅火的法定職責,應當對通信設備進行維護,並定期與電信部門對通信線路進行檢查,確保通信暢通。因消防局119報警專線不暢通,火災事故發生後消防未能及時出警,火勢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撲滅,導致原告吳亮的兒子被燒死,其全部財產被燒毀,消防局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火災撲滅後,消防分局未及時勘查現場,致使原告所租房屋未能及時交房,進壹步擴大了原告的損失。據此,法院確認消防支隊延遲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認為其應當承擔延遲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並酌情賠償原告損失。法院判令消防部門賠償吳亮死亡賠償金62120元、財產損失15217.5元、房租損失13200元,共計9萬余元。法院駁回了吳勝華精神賠償的請求。
慶陽市消防分局不服,上訴至甘肅省高院。在他們看來,公安機關應當被界定為壹種緊急救助工作,壹審判決將這種社會福利救助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範圍進行司法審查,是不適當的。另外,吳勝華在火災事故中雖然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損失,但不是消防分局的過錯造成的,而是其在以下兩個方面存在過錯:壹是人為造成火災;二是缺乏滅火常識,發生火災後只堅持報警,而不在電話不通的情況下立即去消防部門當面報警,導致報警延誤。消防局還指出,負責保障消防通信線路暢通的部門是電信企業,而不是公安消防部門。
2003年6月底,甘肅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原判正確。現在,該案處於執行階段。
6年前,119成為被告,輕松勝訴。
神聖的119是什麽時候開始被放到被告席上的?是1998年3月。當時發生在遼寧省撫順市的“全國第壹訴119案”也是很多媒體的頭條新聞。1997 165438+10月20日10時左右,富順市民張彥甫家中發生火災。張彥甫和他的鄰居撥打了119報警。可以換幾個電話撥,還是打不通。無奈之下,我們撥打了110,在110的幫助下,消防車於12: 03到達現場。然而,由於大火延燒了近兩個小時,張的財產已全部化為灰燼。第二天,張家繼續嘗試用公司電話撥打119,連續撥打了近5個小時,始終沒有打通。撫順市郵電局向市長公開電話後查明,原因是119的機械盤出現故障。
張家人要求郵局賠償壹定損失,遭到拒絕:這是機械事故,119號牌故障不可能為零。
1998年3月,張彥甫向新撫區法院起訴富順郵電局、消防局,索賠共計75000元。原告的理由是,保證消防報警電話暢通是被告的法定義務,但被告沒有履行這壹法定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以及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但法官采納了兩被告的觀點,認為法律沒有規定郵電部門因線路故障應承擔賠償責任。《遼寧省郵電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唯壹規定是,郵電部門應當在接到報修報告後72小時內修復電話故障,而撫順市郵電局在火災發生次日接到報修報告後約1小時排除了線路故障,故不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忻府區消防大隊接到巡邏報告後趕到現場滅火,對原告的財產損失不應承擔責任。判決駁回了張彥甫的訴訟請求。
這壹熱點案件,國內“起訴119”第壹案,以原告受挫告終。第壹個吃螃蟹的人張彥甫白白拿到了2900元的案件受理費。但是這個案件在法律領域的影響是深遠的,在某法律雜誌上有專門的文章討論過。
如果把甘肅慶陽案和這個案子對比壹下,會發現有兩點不同。第壹,慶陽案是行政訴訟,本案是民事訴訟;二是兩地法院對消防機構職責的理解不同。甘肅的法院都認為消防機構有責任定期與電信部門對通信線路進行檢查,確保通信暢通,但忻府區法院並沒有將這壹責任分配給消防隊。
起訴之路119
也許我們應該用“壹浪高過壹浪”這個成語。遼寧撫順的張彥甫雖然敗訴了,但他的這壹大膽舉動仍然激勵和鼓舞了其他對119充滿怨恨的消防用戶。此後,“起訴119”的熱點案例在當地媒體逐漸增多。
1999 2月12日,山東省膠南市某市場發生爆炸起火。大火很快封住了壹家百貨批發店的門。店主張壹家三口和碰巧在店內的另外三人沒能逃出,當場葬身火海。2000年7月5日,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膠南公安消防支隊,索賠85萬元。
原告訴我:“消防隊離火場只有3公裏,但接到火場的求救電話後僅30分鐘,就有壹輛消防車開到火場。當被害人張的弟弟張哭喊著讓消防隊員救救被大火封在室內的親人時,他們無動於衷,消防車的噴槍留在地上幾分鐘。後來有人拿起噴槍噴了幾分鐘,車裏就沒水了……”原告還引用了大量的證人證言證實,火災壹發生就有很多人打電話給119,但是原告發現很明顯是因為年底消防隊無人值守,或者有人值班卻擅自離崗。
4個月後,膠南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首先,原告引用的證據中火災發生的時間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有的證明是15:00,有的是15:30,這些證言都證明消防車到達現場的時間是“30分鐘後”。以此類推,消防車在15: 30或16到達現場,但實際上消防車只到達現場壹次,不可能在兩個不同的時間點到達同壹火災現場。其次,張稱自己對其中壹名消防員說“我弟弟在裏面”,但不記得消防員的具體特征,法院難以確認。此外,法院還認為,要獲得國家賠償,必須先確認行為的違法性,本案不能確認被告遲延履行和怠於履行法定職責。
與山東膠南市死者家屬悲泣相比,湖北鹹寧市的“起訴書119”有點“黑色幽默”。
2001 4月18日下午1,湖北鹹寧市私營業主熊老板的家電倉庫起火。三天後,熊老板起訴119,要求賠償其損失近4萬元。原來,在撥打119報警時,“本機欠費”的語音提示竟然來自消防熱線。後來我撥打了110聯系消防隊。結果因滅火延誤近半小時,導致8臺空調被燒毀損壞。消防隊領導得知後不相信這個說法:119是專線,只打進來不打出去。怎麽會逾期呢?不過用手機試試倒是真的。市電信局聞訊更是不公平:就算吃了豹子膽也不敢停在119!
有什麽問題?根據後來的調查,鹹寧市消防支隊有兩部消防電話,第壹部是由原來的8255430改裝而成。2001年初,消防大隊某民警使用電話號碼“8255430”保障上網,1至3月上網費300余元,於是報警撥至119時,第壹個電話出現上述“欠費”提示。
不知道是不是消防隊知道理虧,私下賠償了壹些,讓官司沒打下去。反正熊老板起訴鹹寧119的官司沒下文。
2001年2月20日中午,浙江省溫嶺市玉湖商場發生特大火災。事後,30多家受災經營戶也表示要起訴溫嶺消防大隊。請看他們的控訴:“玉湖商場燒了壹次,消防隊有罪!”》
“2月20日淩晨0點30分,雨湖商場地下壹層壹家快餐店起火。很多人立即撥打119,但消防隊無人接聽。眼看十多分鐘過去了,火勢還在蔓延,我們趕緊派人騎摩托車去消防隊。緊急報告後,摩托車已經調頭,但消防車直到12: 17: 00才趕到,第壹輛消防車趕到現場,但此時,47分鐘白白過去了。由於救援時間的拖延,火勢越來越猛,過火範圍越來越大。然而,在第壹輛消防車到達後,他們忘記帶扳手了。他們回去拿扳手,卻找不到消防栓。當店主和旁觀者的財產被大火吞噬時,他們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大家幫忙找水龍頭,結果找到了。水龍頭壹開,就沒水了,又因為消防隊員少,嚇得連水管都接不牢。水管接牢了,因為沒有水力,連二樓都拍不到。這怎麽滅火……”
但消防部門不承認滅火無效,而是認為火災現場復雜,撲救難度太大。
這些受災戶聲稱要起訴消防部門,但是他們沒有起訴,也沒有看到下文。
2001年冬季和2002年春季河南蘭考、沁陽發生的兩起火災,與浙江溫嶺的火災相似:119撲救困難,消防車姍姍來遲,消火栓無水。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河南電視臺《法制時間》節目提出了那個敏感的問題:誰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提及的是,那些憤怒地向電視臺投訴的消防用戶仍然沒有采取行動。
不能說那些用火的人膽小。說“起訴119”很容易。太難贏了。以山東省膠南市的官司為例。法院要求原告在多份證據中提供的起火時間必須壹致,原告必須清楚記得消防員的具體外貌特征,否則證據不足,難以確認。這對於那些突然壹蹶不振,嚇得驚慌失措,又哭又喊的消防用戶來說,實在是太苛刻了。
火災糾紛已經類似於醫患糾紛。
這次消防糾紛可能不完全是消防單位的責任,但至少說明部分消防戶對消防單位不滿,由此引發的矛盾和沖突已經到了越來越頻繁和嚴重的程度。這有點像現在的醫患關系。壹方面,妳離不開它。有問題,找不到。另壹方面,妳又常常不滿,滿腹委屈。這是壹個值得關註的跡象。記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壹些失火戶對失火單位抱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容易對失火單位泄憤。看來壹些消防部隊的工作作風和戰鬥水平也有待提高。
當然,解決消防糾紛最好的辦法還是法律。之前的問題是對消防單位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壹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平,不利於消防。現在,這種情況終於在甘肅兩家法院面前遭遇了挫折。雖然,圍繞這個判決的爭議肯定會持續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