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是什麽?
1,根據法律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的原則,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無效,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工作紀律:
1,不徇私;
2.不得壓制或打擊報復糾紛當事人;
3.不侮辱或懲罰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吃不收禮。
二、法院調解的特點
1.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活動和當事人懲戒行為相結合的結果。因此,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和和解有很大的區別。和解是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通過協商和相互理解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解有兩種:壹種是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自行就民事糾紛達成的和解;壹是在執行程序中,雙方就執行標的達成和解。
2.法院調解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也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壹種方式。壹旦達成協議,調解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不同於仲裁機構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委員會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能行使國家司法權。所以他們的調解效果和法院是不壹樣的。仲裁調解協議生效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壹般來說,行政調解協議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調解書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壹方履行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法院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與訴訟外調解相比,法院調解具有以下特點:
1,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因此,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的行為屬於訴訟行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訴訟外調解發生在訴訟之外,當事人的行為沒有訴訟意義。
2、法庭調解是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人民法院依據其司法職權進行這壹活動,其進行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具有司法意義和司法性質;後者的主持人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行政機關官員、仲裁機構仲裁員,其活動不屬於司法或司法。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調解規定》),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壹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社會經驗和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3.法院調解應遵循壹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基礎上進行。法院也需要壹定的程序來組織調解。雖然訴訟外調解也要求當事人自願、合法,但這並不是法律為其規定的原則,也沒有法院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上那麽嚴格,在程序上也沒有法院調解那麽規範。
4.法院調解成功的,其形成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送達的調解書的,訴訟終結;有支付內容的調解有執行力。對於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書寫的調解書外,其他機構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寫的調解書不具有約束力,只是承擔壹定的見證作用。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就爭議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律我們可以知道,民事糾紛的調解原則是法律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自願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以上是為大家帶來民事糾紛調解原則的相關知識。如果妳什麽都不懂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