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立法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1,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2、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第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這些都屬於“地方性法規”的寬泛範圍。從法律上講,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其立法權限應大於政府。在本轄區設定行政許可、限制公民權利,符合法治的壹般原則。
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行政許可可以在五類事項範圍內設定。
2、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3.尚未制定上位法,即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
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登記及其預先存在的行政許可;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產品進入當地市場。
三、地方性法規能否設定行政強制?
地方性法規只能設定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予以查封、財產予以扣押。
《行政強制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壹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的自我執法必須由法律設定,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此,這壹規定限制了行政強制法實施前行政機關授權自行實施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