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地溝油強制性規範,鼓勵性規範,激勵性措施
繼三聚氰胺事件之後,地溝油問題再次引起廣泛關註。社會各界也紛紛為地溝油的處理出謀劃策,但收效甚微。筆者擬對現有的治理模式進行反思,並提出合適的治理模式。
第壹,對現有治理模式的分析——以強制性規範為中心的反思
對於從事食用油的經營者來說,從事的是與食用油相關的行業,必然存在成本和收益問題。其收入主要來自經營地溝油獲得的高額經濟利潤,改善了少數地溝油經營者的經濟狀況。但這種改善只是暫時的,因為這種利益的獲得是以犧牲社會整體利益為前提的,缺乏最基本的正當性和循環利用、造福社會的動力。因此,從事食用油的企業和個人獨享了食用油帶來的短期利潤,卻將巨大的成本(負外部性)推給了整個社會。這裏權利和義務分配的不均衡是顯而易見的:這些企業和個人享受著與其義務極不相稱的權利。能推動運營商如此行為的核心因素是利潤。從監管者的角度來看,現有監管地溝油的機構主要有:質監、工商、衛生、環保、城管、農業、藥監等。按照我國職能部門間的常規監管分工,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工商局負責流通,衛生局負責餐飲業,環保局或城管局負責地溝油原料,農業局負責畜牧飼養。這些環節除了主要責任單位,理論上還有其他監管部門的配合。看似每個環節、每個地方都有人管理,但現實是各部門多頭管理最終變成無人管理。在監管主體的職能和定位不明確的情況下,立法者所采取的法律規範和監管主體所采取的監管手段在應有的層面上會有壹定的偏差,在實際層面肯定收不到實際效果。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以用兩個字來概括:體制。
以上分析主要是從行為者(經營者)和監督者(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兩個方面,得出非法食用油泛濫的原因是“利益”和“制度”。各界人士為猖獗的地溝油尋找的原因,在這裏也大致可以歸為“利益”和“制度”,因為他們在尋找原因的時候,也把出發點放在了演員和監制身上,只是在這兩個方面側重點不同而已。從討論的焦點和各界提出的理由數量來看,他們把地溝油泛濫的原因放在了“制度”層面,卻很少深入思考“利益”層面的原因。利潤背後的經營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的被管理人,掌握主動權;制度背後的監管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管理者,是被動的。現有的原因基本上是把思考的焦點放在了被動的監管者身上,忽視或者貶低了主動的經營者。最接近監管者的強制性規範也是現實治理的重點。總之,現有治理模式的特點是:關註點是“制度”而不是“利潤”,過於關註監管者及其采取的強制性規範,而對市場和經營者的盈利性關註不夠。
第二,治理理念的轉變——以“促進性規範”為中心
如前所述,經營者及其所追求的利潤在經營地溝油的經濟法律關系中具有主動權,利潤天然具有巨大的激勵功能,可以從靈魂深處調動人的積極性。在經濟法領域,其激勵功能主要是通過經濟法特有的規制手段——倡導性規範來實現的,倡導性規範是基於市場反哺的激勵性規範。因此,“經營者-利潤-激勵-經濟法功能-倡導規範”之間的邏輯足夠清晰:地溝油的治理關鍵在於經濟法激勵功能的發揮,而激勵功能的發揮又依賴於經濟法的倡導規範。從某種意義上說,倡導規範與地溝油猖獗局面的生產經營有著天然的契合,是打開地溝油根治之門的壹把鑰匙。
強制性規範是限制當事人行為自由的法律規範,而倡導性規範是建立在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的基礎上的;強制性規範往往與嚴肅性和機械性聯系在壹起,而倡導性規範則充滿了靈活性和親和力。倡導性規範的監管邏輯是:當人們違反倡導性規範時,法律後果是負面的,但不需要制裁;當人們遵守,特別是模範的和顯著的成就時,它有時會導致獎勵的積極的法律後果。推廣性規範的目的通常是通過特定的激勵手段來實現的。獎勵規定只與倡導規範有關,是倡導規範中法律後果的壹種形式。(2)經濟法的激勵措施,包括:減免稅、利潤、信貸優惠、價格優惠、物資供應優惠、財政補貼、獎金、對單位或其產品的獎勵。(3)獎勵與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無關。無論人們違反或遵守強制性規範還是任意性規範,都不會導致獎勵後果。④倡導性規範與現有強制性規範的最大區別在於倡導性規範的對象是地溝油經營者。經營者在食用油的經濟法律關系中起主導作用,可以改變監管者在這種法律關系中的被動地位。另壹方面,可以關註運營商最迫切的需求——盈利。所以,直接推動性規範問題的關鍵——“利”,只要在推動性規範上努力,“制度”的弊端和“利”的誘惑就可能得到澄清和調整。這是壹個抓賊抓王引源的思路。
第三,正確把握“以促進性規範為中心”的治理模式
(壹)政府加大財政補貼力度。找出食用油生產產業鏈上的所有利益相關者,根據每個利益相關者的特殊性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1)建立廢油回收責任承包制度。監管部門把各自的監控區域劃分成幾個小區域,然後把這些小區域招標承包給當地那些撈地溝油的散戶,他們專門做這個生意,按照現代企業工資制度模式給這些工人發工資;然後,專門的地溝油回收商來收購地溝油。(2)建立有償收購制度。大型餐館、屠宰場等管理相對規範的企業產生的地溝油,也應由地溝油回收者親自收購,收購價格不得低於原餐館非法買賣地溝油的“黑市價格”;鼓勵餐飲等制造地溝油的企業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備,並給予適當財政補貼。(3)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強化激勵機制的作用。地溝油回收者應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制定相應的準入門檻,進行限制性經營;未取得法定許可的,不得從事廢油回收業務;對於地溝油的加工者,可以通過免稅、免租、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其加大科研力度。
(二)幫助廢棄油脂企業拓展油脂市場。現有地溝油加工企業生產的最終產品多為生物柴油。然而,在中國,中石油和中石化壟斷了柴油供應市場。壹方面,生物柴油還沒有建立國家標準,石化巨頭不會買;另壹方面,民營企業也很難進入國有銷售渠道。最終,民營企業生產的生物柴油只能通過自身的市場開拓,銷售給私人船舶、私人加油站等極其有限的市場。在多重壓力下,很多生物柴油企業最終逐漸轉產化工原料,否則將難以生存。打破中石油和中石化現有的壟斷確實很難。然而,建立生物柴油的國家標準應該不難。因此,國家應盡快建立生物柴油國家標準,為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進入中石油、中石化銷售網點掃清技術障礙。此外,法律應對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進入國有銷售渠道做出強制性規定,強制中石油、中石化購買。
註意事項:
①祁多君:《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法學》第5期,1991,第41頁。
(2)齊多鈞:經濟法研究中的幾個法理學問題,《政法論壇》第3期,1993,第62頁..
③祁多君:《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法學》第5期,1991,p.51。
(4)齊多鈞:經濟法研究中的幾個法理學問題,《政法論壇》第3期,1993,第63頁..
作者簡介:宋(1987-),女,湖南永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0經濟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