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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不作為可以起訴賠償嗎?

1,首先要確定行政“不作為”行為:

行政“不作為”表現為拒絕履行、拒絕答復和拖延履行,與行政中的“亂作為”壹樣,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違反行政不作為必須以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義務為前提。這種法定義務是法律上的行政義務,而不是其他義務。

行政行為的義務來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根據我國行政組織法,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法定職責,同時也有義務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遵守法定程序。實質行政義務主要要求行政機關盡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關於程序義務,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法尚未頒布,行政程序的法定義務主要散見於各種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表明身份、告知和聽取申辯、陳述的義務。

其次,行政不作為有違反法律的必要,因為行政主體沒有盡到法定義務。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表現為行政主體未作任何意思表示,或者拒絕接受、拖延辦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臨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犯的,負有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將拒絕或者不予答復。

又如,行政機關明確拒絕履行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人身權、財產權保護申請,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又不履行。

這裏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體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是其具有履行能力時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2、訴訟時效和索賠

不作為訴訟和壹般訴訟的區別在於,我們不知道什麽時候可以去訴訟,更不知道訴訟的內容。

(1)因行政機關不履行導致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的,公民可以隨時提起訴訟,但最長時間不能超過自知道行政機關不作為之日起兩年,否則將錯過最佳維權時機。

(2)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提出申請,即使不批準,行政機關也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因此,公民在法定時間內未得到行政機關答復的,當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詢問情況,仍不答復的,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提起訴訟後,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能,需要申請的公民補充資料後可以再次申請。但是,當事人沒有履行必要的,可以請求行政機關賠償當事人因不作為而遭受的財產損失。

擴展數據:

如何界定“不作為”,理論界壹般有四種主張:

程序理論認為,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應區別於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壹系列實質性的程序性行為,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上體現的是‘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應當是行政行為,反之亦然。

因此,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並具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不作為的行為。(黃誌強對行政不作為相關法律問題的分析)?

;本質論認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被動地不做出某種行為,但應分為方式的不作為和內容的不作為。有“做”的方式,但反映的內容不是做,也就是說有“做”的形式,有“不做”的實質,也是不作為。”(陳曉軍、方,具體行政行為中幾個疑難問題的認定與分析);

違法性理論主張行政違法性理論中不存在法律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共服務組織或者公務人員作為行為人負有法定義務,但違反規定,不履行作為行為人義務的行為。(楊《行政違法概述》);

評價論認為,討論行政不作為並對其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不作為是違法的,而不是現實的,行政不作為只能是審查後的結果,而不是審查前的結論。

參考資料:

行政不作為_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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