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車環境,根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臺和列車車廂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乘客應當遵守北京城市軌道交通車票使用規則。
第四條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以拒絕其進站;拒絕接受安檢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安檢現場秩序的,安檢員可以予以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禁止旅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具體違禁物品清單見公安機關公告)。安檢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以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旅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度和高度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和站內交通、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七條1.3米以下兒童必須由成人陪同,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衣冠不整、醉酒等不文明行為者和因病、健康可能危及其他乘客的人員不得進站乘車。
第九條行動不便者、精神病人等。應由其監護人或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
第十條乘客乘坐自動扶梯時,應當遵守乘坐自動扶梯的安全要求,緊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倚靠自動扶梯側壁。
第十壹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和倚靠屏蔽門;
(2)乘車時應先下車後上車,從車門兩側依次上車,註意列車與站臺的間隙;
(3)列車到達終點站時,所有乘客都應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乘客嚴禁下列行為:
(1)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屏蔽門提示警鈴響起時,禁止強行上下列車;門或紗門關閉後,禁止拉門;
(4)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五)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走廊堆放物品、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疏散的行為;
(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乘客應當自覺讓座,為老、幼、病、殘、孕、幼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乘客應當自覺維護車站和車廂的文明衛生。禁止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嚼口香糖、亂扔垃圾或亂塗亂畫;禁止攜帶寵物(警犬、導盲犬除外);禁止大聲喧嘩或演奏樂器或音樂;不要踩在車站和車廂的座位上。
第十五條禁止損壞軌道交通範圍內的設施設備。禁止移動、遮蓋或者汙損警示標誌、疏散或者引導標誌、安全標誌等。
第十六條在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者事故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或者按照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條乘客可以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公開評價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運營單位或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或者投訴。
第十九條乘客應當自覺遵守本守則。對違反本規範的行為,運營單位有權制止、勸導或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移交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範自2065438年2月1日起施行。